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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出我国国际私法法律的作用,我们必须要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適用的确定性以及灵活性进行比较客观的了解,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正确把握住,在最近几年,对于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灵活性,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并没有对其不足之处和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样我们就不可以在理论与实践当中把握住我国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对我国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私法;确定性;灵活性
国际私法,比较广的说法就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通常来说,调节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有两种办法:第一,就是相关国家质检运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的方法来制定出比较统一的实体法;而另外一种方法就是根据制定国内或是国际的冲突规范,来对多种不一样性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合于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断。在这两种方法当中,统一实体法能够充分表现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每个国家和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一些指定的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况进行规定,而当事人能够直接适用,可是到了今天,仅有小部分的领域还存在着有关的国际条约,比如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保险合同、国际贸易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而像婚姻家庭、继承、破产等这样的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中,因为涉及到了比较多的地方、民族以及国家因素,比较统一的实体规则难以实现,甚至是不可能实现,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从而产生了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特点
1.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了法律适用明确性等价值目标
对于法律适用确定性来说,它原来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桂发的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这三点可以说是法律适用桂发当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最基本的价值,确定性法律适用规范和灵活性法律适用规范两者之间的内涵不但是不一样的,更是相互对立的,尽管如此,这两者不同的法律适用规范却是能够相互结合在一起适用的。通常来说,在这两者相互结合的模式当中,法律适用规范的确定性绝对不会受到法律适用规范灵活性的影响,从而失去它本来的确定性属性,另外,在这之中的确定性规范留下了法律适用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的价值目标。比如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当中的第三十七条:“婚姻的一般效率按照顺序适用一下各项被指定的法律:第一,夫妇的同一本国发;第二,夫妇的同一惯常居所地法;第三,和夫妇有着最为紧密关系的地方的法律。”按照这条规定来看,假设一对夫妇所属的本国法是同样的,或者说这一对夫妇所属的惯常居所地法是一样的,则在对这对夫妇婚姻效力进行确认的时候所使用的准据法就有着确定性,而这样的确定性的法律适用规范留下了以前法律适用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的价值目标。
2.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表现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虽然以前的法律适用确定性所追求的形式正义理念还是位于最主要的位置,可是很显然的,实质正义理念依然渗入到了追求形式正义的法律适用确定性规则当中,并且还进行了改正,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中,实质正义理论和法律适用规则已互相融合在了一起,从而出现了与传统模式和要求相符的全新的规则,而设计出这些全新的规则的目的就是让特定实质结果的规则能够得以实现,这样能够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实质正义的法律适用规则,与此同时,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相互结合在一起的模式不但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止法律适用确定性存在的使用法律机械性以及盲目性的问题,并且又更进一步地防止法律适用灵活性出现一些不公正的问题。具体就拿日本的《法律适用通则法》来说,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中,他们是这样说的:“有关婚姻效力,在夫妻的本国法一样的时候,要依其法,无其法,而在夫妻的经常居所地法一样的时候,在依其法,无以上各法的同时,还需要依照与夫妻有着最为紧密联系的地方的法。”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法律适用的规定不但有着确定性,它同时也具有着灵活性,而能够把这种灵活性凸显出来的就是在夫妻的本国法以及经常居所地法都不一样的时候,需要按照夫妻最密切关系地法,像这样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互相结合可以表现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二、启示
在法律适用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灵活性相互结合的模式当中,加强了对法律适用桂发明确性的关注,从我们国家法律适用确定性和灵活性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个角度来看,在这之中一个重要问题及时法律规范确定性之中的明确性没有足够明确,法律适用最主要的基础就是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这也是法律适用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灵活性结合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我们需要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明确性加强关注,适当增强。另外,在这种模式之中法律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也受到了限制,为了让我们国家法律适用确定性和灵活性相互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可以更加完备,我们应当限制法律适用规范的灵活性,从而可以让它在真正意义上充分体现出法律适用的实质正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才可以尽力发挥出它的作用。我们需要按照历史传统、民族特点、法律制度等各种不同的状况来制定我国确定性和灵活性互相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要将我国的国情一并纳入考虑的范围,不管法律适用规范缺少确定性或者灵活性,还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位置不合适,都不可以尽量表现出法律适用桂发应该发挥出的效果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确定性规范与灵活性规范的地位。
三、结语
在最近几年,对于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灵活性,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并没有对其不足之处和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法律适用确定性来说,它原来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桂发的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表现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我们需要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明确性加强关注,限制法律适用规范的灵活性,从而可以让它在真正意义上充分体现出法律适用的实质正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确定性;灵活性
国际私法,比较广的说法就是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通常来说,调节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有两种办法:第一,就是相关国家质检运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条约的方法来制定出比较统一的实体法;而另外一种方法就是根据制定国内或是国际的冲突规范,来对多种不一样性质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合于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断。在这两种方法当中,统一实体法能够充分表现出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每个国家和不同的国际组织对一些指定的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况进行规定,而当事人能够直接适用,可是到了今天,仅有小部分的领域还存在着有关的国际条约,比如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保险合同、国际贸易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而像婚姻家庭、继承、破产等这样的涉外民商事领域当中,因为涉及到了比较多的地方、民族以及国家因素,比较统一的实体规则难以实现,甚至是不可能实现,一定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援引,从而产生了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特点
1.在特定情况下保留了法律适用明确性等价值目标
对于法律适用确定性来说,它原来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桂发的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这三点可以说是法律适用桂发当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最基本的价值,确定性法律适用规范和灵活性法律适用规范两者之间的内涵不但是不一样的,更是相互对立的,尽管如此,这两者不同的法律适用规范却是能够相互结合在一起适用的。通常来说,在这两者相互结合的模式当中,法律适用规范的确定性绝对不会受到法律适用规范灵活性的影响,从而失去它本来的确定性属性,另外,在这之中的确定性规范留下了法律适用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的价值目标。比如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当中的第三十七条:“婚姻的一般效率按照顺序适用一下各项被指定的法律:第一,夫妇的同一本国发;第二,夫妇的同一惯常居所地法;第三,和夫妇有着最为紧密关系的地方的法律。”按照这条规定来看,假设一对夫妇所属的本国法是同样的,或者说这一对夫妇所属的惯常居所地法是一样的,则在对这对夫妇婚姻效力进行确认的时候所使用的准据法就有着确定性,而这样的确定性的法律适用规范留下了以前法律适用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的价值目标。
2.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表现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虽然以前的法律适用确定性所追求的形式正义理念还是位于最主要的位置,可是很显然的,实质正义理念依然渗入到了追求形式正义的法律适用确定性规则当中,并且还进行了改正,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当中,实质正义理论和法律适用规则已互相融合在了一起,从而出现了与传统模式和要求相符的全新的规则,而设计出这些全新的规则的目的就是让特定实质结果的规则能够得以实现,这样能够出现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实质正义的法律适用规则,与此同时,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灵活性相互结合在一起的模式不但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止法律适用确定性存在的使用法律机械性以及盲目性的问题,并且又更进一步地防止法律适用灵活性出现一些不公正的问题。具体就拿日本的《法律适用通则法》来说,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中,他们是这样说的:“有关婚姻效力,在夫妻的本国法一样的时候,要依其法,无其法,而在夫妻的经常居所地法一样的时候,在依其法,无以上各法的同时,还需要依照与夫妻有着最为紧密联系的地方的法。”根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法律适用的规定不但有着确定性,它同时也具有着灵活性,而能够把这种灵活性凸显出来的就是在夫妻的本国法以及经常居所地法都不一样的时候,需要按照夫妻最密切关系地法,像这样的确定性和灵活性互相结合可以表现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
二、启示
在法律适用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灵活性相互结合的模式当中,加强了对法律适用桂发明确性的关注,从我们国家法律适用确定性和灵活性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这个角度来看,在这之中一个重要问题及时法律规范确定性之中的明确性没有足够明确,法律适用最主要的基础就是法律适用的确定性,这也是法律适用确定性和法律适用灵活性结合的主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我们需要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明确性加强关注,适当增强。另外,在这种模式之中法律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也受到了限制,为了让我们国家法律适用确定性和灵活性相互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可以更加完备,我们应当限制法律适用规范的灵活性,从而可以让它在真正意义上充分体现出法律适用的实质正义,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才可以尽力发挥出它的作用。我们需要按照历史传统、民族特点、法律制度等各种不同的状况来制定我国确定性和灵活性互相结合的法律适用规范,在此过程中,我们也要将我国的国情一并纳入考虑的范围,不管法律适用规范缺少确定性或者灵活性,还是确定性和灵活性的位置不合适,都不可以尽量表现出法律适用桂发应该发挥出的效果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确定性规范与灵活性规范的地位。
三、结语
在最近几年,对于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以及灵活性,我们国家的理论界并没有对其不足之处和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法律适用确定性来说,它原来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法律适用桂发的明确性、一致性以及可预见性,表现出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我们需要对我国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规范的明确性加强关注,限制法律适用规范的灵活性,从而可以让它在真正意义上充分体现出法律适用的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