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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王阿姨购买了几袋牛肉丸,然而回家吃了一袋后却发现牛肉丸中竟然含有鸡肉和猪肉。对此,商家的解释是没有纯牛肉的丸子,所谓牛肉丸都是各种肉类混合制成的。工商部门也表示,牛肉丸走的是混合肉标准,在目前的法律中不算违法。
这不由让笔者想起一个段子:某飞禽馆售卖的飞禽肉掺杂使假,被顾客质问,你这是飞禽肉吗?店家回答说,是啊。顾客说不止飞禽肉吧?店家竟回答说,是啊,掺了点马肉。顾客又问,马肉太多了吧?店家又回答说,不多,二者的比例是一只麻雀一匹马。
不言而喻,牛肉丸不只用牛肉,还要混合添加鸡肉、猪肉,与飞禽馆的经营如出一辙。其中道理很简单,因为市场上的鸡肉、猪肉,要远比牛肉数量多,并且价格便宜。由此推及,鸡肉丸、猪肉丸里,肯定不会添加牛肉。所以这种添加,跟“以次充好”,蒙骗消费者,实在没有什么两样。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和工商部门对牛肉丸的上述解释,或许是依循着牛肉丸多年的生产惯性而言的,虽然在目前符合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但却未免牵强,因为这违背的是生活常识。
又或许,牛肉丸混合鸡肉、猪肉不被追究的问题,主要在于消费者以往从没有对所购牛肉丸的质量这么较真,并能够及时上升到权益保护的层次。那么现在,这一问题既然被提起,就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要及早出台法律法规,给予准确、具体的界定,确保消费者购买时物有所值、货真价实,不会产生被愚弄、被欺骗的感觉。
如果市场和法律法规确有允许混合标准存在的必要,即确有一部分消费者不喜欢肉类单一的肉丸,而特别需要牛肉、鸡肉、猪肉混合,也该明确标注“混合肉丸”标签,而不是其中哪种肉价高标注为哪种肉丸,同时还必须要标明各类肉量的具体比例。否则,这部分消费者仍会面临被愚弄、被欺骗的风险。
其实退一步说,生产销售肉丸这么简单的事,不该出现上述消息中的消费焦虑和困惑。问题在于,现在是商品大流通时代,在某一地约定成俗的食品加工方法,未必被其他地域的消费者所知晓,所以详尽的说明更显得重要。如果考虑到我们的食品还要走向国际市场,这套程序更省略不得。
这不由让笔者想起一个段子:某飞禽馆售卖的飞禽肉掺杂使假,被顾客质问,你这是飞禽肉吗?店家回答说,是啊。顾客说不止飞禽肉吧?店家竟回答说,是啊,掺了点马肉。顾客又问,马肉太多了吧?店家又回答说,不多,二者的比例是一只麻雀一匹马。
不言而喻,牛肉丸不只用牛肉,还要混合添加鸡肉、猪肉,与飞禽馆的经营如出一辙。其中道理很简单,因为市场上的鸡肉、猪肉,要远比牛肉数量多,并且价格便宜。由此推及,鸡肉丸、猪肉丸里,肯定不会添加牛肉。所以这种添加,跟“以次充好”,蒙骗消费者,实在没有什么两样。
值得注意的是,商家和工商部门对牛肉丸的上述解释,或许是依循着牛肉丸多年的生产惯性而言的,虽然在目前符合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但却未免牵强,因为这违背的是生活常识。
又或许,牛肉丸混合鸡肉、猪肉不被追究的问题,主要在于消费者以往从没有对所购牛肉丸的质量这么较真,并能够及时上升到权益保护的层次。那么现在,这一问题既然被提起,就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要及早出台法律法规,给予准确、具体的界定,确保消费者购买时物有所值、货真价实,不会产生被愚弄、被欺骗的感觉。
如果市场和法律法规确有允许混合标准存在的必要,即确有一部分消费者不喜欢肉类单一的肉丸,而特别需要牛肉、鸡肉、猪肉混合,也该明确标注“混合肉丸”标签,而不是其中哪种肉价高标注为哪种肉丸,同时还必须要标明各类肉量的具体比例。否则,这部分消费者仍会面临被愚弄、被欺骗的风险。
其实退一步说,生产销售肉丸这么简单的事,不该出现上述消息中的消费焦虑和困惑。问题在于,现在是商品大流通时代,在某一地约定成俗的食品加工方法,未必被其他地域的消费者所知晓,所以详尽的说明更显得重要。如果考虑到我们的食品还要走向国际市场,这套程序更省略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