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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各地必然趋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保证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关系到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基于此,本文分析研究认为,在对于被征地者进行征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对于补偿过程中的法律救济程序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和完善征收土地补偿的体制机制,对于征地补偿体制机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完善土地征收批准以后的实施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
关键词:土地征收纠纷救济;土地征收监管;土地征收;征地程序;征收程序;救济程序;征地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222
目前,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土地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多,因此要完善征地程序的体制机制,用制度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在征地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为了按照征地的一定的手续、顺序和方式而作出决定的关于征地的相互关系。但是,征地的当选程序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决策的过程,因为这样一来,征地的程序还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也包含着被征地者如何对自己的土地决定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可能存在着左右征地当事人在征地的程序完成之后行为态度的现实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还有可能保留着对于被征地者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在现实征地的过程中,通过促进征地意见的理性思考、与当事人进行疏通、排除外部干扰、扩大选择范围,这样就可能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同样的,在征地过程中也不能够违背法定程序任意地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根据国家目前的法律和法规来看,剥夺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国家任何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些都没有决定权,而只有对于征地的具体执行权。
征地程序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征地的公平性、正义性、公正性、公示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征地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同时也要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人之间的均衡原则,还需要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这样一来就应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使土地征收在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暗箱操作。如此一来,就可以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相应的设计,确保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1 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审查征收土地合法性的权威机构
土地征收公益性的目的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认定,土地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是判断土地征收有没有用于公益性,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具有公益性而进行相应的解释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对于土地征收权利的滥用,这样就就会发生不利于国家和集体对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因此,法律法规对此应当特别规定由一个具体的专门负责土地征收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便于能够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具有公益性进行具体的认定办法,特别是要对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相互区别的土地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土地征地的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征收单位提出征地申请,同时政府权力机关也要对征收的情况、征收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等相关的事宜应当公示并进行告知。
2 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
土地征收作为具有公权机构强制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操作过程中对于公民造成的个别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典型的具有损益性的行政行为,如果说没有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有效救济途径,那么被征地者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当在征地补偿中应明确法律程序,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的体制机制,这些纠纷都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内。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这就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有效途径对于自己被征地的具体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约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用以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征地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因此,如何完善征地补偿的救济体制就显得尤其重要,征地制度的设计应当以计划经济的思路为指导,征地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满足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任何漠视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利益,对于被征地者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去进行相应的补偿都是行不通的,也是难以为继的。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要保护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的救济程序,促进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作者简介:李洪莉(1971-),女,汉族,吉林通榆人,现任职于吉林省通榆县国土资源局,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利用。
关键词:土地征收纠纷救济;土地征收监管;土地征收;征地程序;征收程序;救济程序;征地
中图分类号:F301.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222
目前,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土地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多,因此要完善征地程序的体制机制,用制度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在征地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为了按照征地的一定的手续、顺序和方式而作出决定的关于征地的相互关系。但是,征地的当选程序不能简单地确认为决策的过程,因为这样一来,征地的程序还在一定程度上同时也包含着被征地者如何对自己的土地决定成立的前提和基础,也可能存在着左右征地当事人在征地的程序完成之后行为态度的现实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还有可能保留着对于被征地者客观评价决定过程的可能性。在现实征地的过程中,通过促进征地意见的理性思考、与当事人进行疏通、排除外部干扰、扩大选择范围,这样就可能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同样的,在征地过程中也不能够违背法定程序任意地剥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为根据国家目前的法律和法规来看,剥夺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国家任何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些都没有决定权,而只有对于征地的具体执行权。
征地程序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征地的公平性、正义性、公正性、公示性和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征地程序的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同时也要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人之间的均衡原则,还需要保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这样一来就应当突出土地征收的公示性与可操作性,使土地征收在操作过程中尽量避免暗箱操作。如此一来,就可以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相应的设计,确保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1 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审查征收土地合法性的权威机构
土地征收公益性的目的国家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此进行认定,土地征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唯一标准是判断土地征收有没有用于公益性,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具有公益性而进行相应的解释就可能会导致政府部门对于土地征收权利的滥用,这样就就会发生不利于国家和集体对土地资源充分利用的目的。因此,法律法规对此应当特别规定由一个具体的专门负责土地征收的机构进行严格的把关,以便于能够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具有公益性进行具体的认定办法,特别是要对具有公益性和经营性之间相互区别的土地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把关。在土地征地的具体认定过程中,需要征收单位提出征地申请,同时政府权力机关也要对征收的情况、征收目的、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理由何在等相关的事宜应当公示并进行告知。
2 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土地征收纠纷救济程序
土地征收作为具有公权机构强制征收公民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操作过程中对于公民造成的个别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这也是典型的具有损益性的行政行为,如果说没有法律对于土地征收的有效救济途径,那么被征地者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当在征地补偿中应明确法律程序,建立健全征地补偿的体制机制,这些纠纷都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内。我国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于行政征收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这就明确了征地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司法救济程序可以保障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通过有效途径对于自己被征地的具体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制约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用以维护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征地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在我国,征地补偿制度落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因此,如何完善征地补偿的救济体制就显得尤其重要,征地制度的设计应当以计划经济的思路为指导,征地管理的指导思想主要是满足于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任何漠视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利益,对于被征地者的集体土地的征收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如何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去进行相应的补偿都是行不通的,也是难以为继的。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要保护被征地者的土地产权的合法权益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土地收益关系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土地监管的救济程序,促进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
作者简介:李洪莉(1971-),女,汉族,吉林通榆人,现任职于吉林省通榆县国土资源局,研究方向:土地资源管理与规划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