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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惯例作为法律的渊源之一,是经过国际海运界长期反复实践形成的行为规则,对法律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然而,由于对国际惯例的适用条件理解不一,在当前的海事司法实践中,适用国际惯例的机会较少,人们习惯于从民法与海商法的隶属关系出发,在《海商法》对某一事项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即直接适用民法的规定,进而忽略了海事惯例的作用。此种现象的出现,乃是由于法律中对适用制定法与适用国际惯例的关系规定得过于笼统。有鉴于此,应当从海事的视角理解国际惯例与制定法的关系,纠正对国际惯例的种种误读,以期达到正确适用法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