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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其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之债权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