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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信用担保业立法理论准备不够、立法层次低、效力不足、互相冲突、缺少“立行之规”,制约了行业发展,亟待完善相关立法。信用担保业立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原则,宜采大陆法系专门立法的单行法模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以强行性法律规范为主,对不同性质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同类型的担保业务分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