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碰线引起22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跳闸故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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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架空输电线路长期暴露在空气中,随着城区扩大建设、开发区兴起、新农村建设、农业机械化作业等,极易造成输电线路外力破坏造成设备故障,威胁到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本文从皖北地区一起220千伏输电线路吊车碰线跳闸故障进行分析,暴露出电力设施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思考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保证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关键词】电力设施;输电线路;跳闸;故障;分析
  1.概述
  2014年7月,皖北地区发生附近村民出殡使用吊车下葬棺木吊车误碰电力线路造成一起220千伏架空输电线路跳闸故障,且电击击伤2人,经查当地派出所伤人报案记录、现场调查记录和咨询附近居民,得知村民出殡下葬租用吊车下吊棺木时,该吊车驾驶员未听取雇主及亲属多次提醒注意上方电力线路,盲目伸展吊臂,误碰线路B相导线造成线路接地跳闸。经调查该吊车尚未上牌备案,驾驶员系无证驾驶,且中午饮酒,事后吊车暂扣于事故现场,吊车司机逃逸,案发后,雇主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2.线路外破故障发生暴露的问题分析
  电力主管部门、电力企业等单位不断探索新举措,强化地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有效遏制了大量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但是电力设施遭到外力破坏,且出现出殡吊车碰线等新情况,反映出地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还存在问题。
  2.1 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
  尽管电力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做出了很大的努力,提高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认识,但是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市政建设和树线矛盾等情况依然存在,对电力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2.1.1 违章施工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发展、经济开发区的不断兴起,致使原先位于田野上的电力设施逐步进入厂房区、居民住宅区,在厂房、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建设过程中车辆撞断电杆、吊车施工、泵车碰触高压线路、挖掘机挖断电力电缆等现象层出不穷,破坏电力设施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电网安全事故,有时会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给社会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电网安全事故直接造成某些企业、事业单位、施工现场和城镇居民突然停电,供电设备和用电设备损坏将带来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此外,在类似煤矿电力重要用户多的城市,突然断电可能会造成矿井停电,井下无照明、供氧设备停止作业,井下作业人员因供氧不足引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
  2.1.2 施工建设引发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土地资源有限,因利益关系等原因,市政建设、开发商建设和农村居民房屋扩建都在争夺有限的土地资源,早期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区被逐渐挤压,使得原本处于城市边远地区或农民耕地的电杆成为道路中间的“拦路虎”,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甚至线路下方违章建筑,不仅对人们日常生活活动安全构成威胁,也留下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2.1.3 违章植树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林业、市容等部门为美化城市环境,在城区道路、乡村公路两边种植法国梧桐和白杨等速生树木,种植时满足安全距离要求,一两年以后快速生长逐渐接近电力线路,直接对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构成威胁,虽然电力企业以函件等方式告知相关部门,但是由于其对电力设施清除障碍认识不足,电力企业修剪树木受阻,给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带来困难,留下供电安全隐患,夏季龙卷风、飓风等强对流恶劣天气频发,经常出现树木拦腰折断倾倒至电力设施,引发供电中断事件,在农村地区尤为突出。
  2.2 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措施存在局限性
  长期以来,电力企业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新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机制,电力企业宣传、技术防范、停电措施治理隐患等措施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难有效防治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2.2.1 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效果不明显
  电力企业每年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张贴公告、标语、散发宣传单(册)、出动宣传车、设立宣传台、放映露天电影、开办讲座、上门访谈、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知识,仅依赖于告知,没有列入市级、县级、镇级、村级政府重点宣贯和强制执行内容,很难真正深入人心,主动参与保护电力设施,致使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居高不下。
  2.2.2 技术防范措施投资大、收益小
  为防止电力设施附近施工作业接近电力线路,电力企业在电力线路杆塔安装报警功能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等,进行远程监控和报警,提醒施工人员远离电力线路,皖北地区部分线路为淮北、亳州、宿州、阜阳和蚌埠等地区连接线路,点多面广,途经区域存在各种跨越情况,大量安装监控系统投资巨大,且提醒只能在某一时刻发挥有限的作用,难以让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植根人心,投资大、收益小。
  2.2.3 内部联动停电治理隐患措施影响供电服务质量
  当前电力企业内部治理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有效措施只有停电,在发现违章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时,勒令其限期整改,隐患整改结束后恢复送电,但是出现违章植树、机械作业等行为无需供电作业时,停电措施失效,并且电力企业内部还受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的限制,不得随意停用客户电源,引起客户投诉直接影响供电服务质量。
  2.2.4 电力企业无行政执法权
  政企分离,地方供电部门转为电力企业,电力划归地方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电力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不再有行政执法权,地方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电力主管单位,侧重于地方经济发展整体影响因素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在电力管理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均有限,致使电力行政执法存在“真空”,电力设施保护日常管理缺乏威慑力。
  2.3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力度不够
  电力管理部门除通过执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职责以外,更多的职责是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上,保障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难以全程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过程,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力度不够。   2.3.1 电力设施保护联动机制不健全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主导下调集各相关部门的积极因素形成合力才能发挥功效。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猖獗,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直接反映出电力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缺乏联动机制,不能快速将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以示警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与日俱增和得不到彻底消除,体现出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联防联治力度不够,需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督办,加快隐患排查治理进程。
  2.3.2 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治理力度不够
  电力供应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特征,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直接后果就是导致供电中断,因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治理时限要求越短越好,然而电力企业行文函告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安全隐患,到隐患分解至委、办、局等具体实施单位办理,手续问题在流程中的时间较长,外加安全管理部门处理安全隐患的时限相对宽松,不能满足电力安全隐患治理要求。
  2.3.3 跨区域协同执法有待加强
  根据发展需要,当前国内部分省份逐步建立起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逐渐形成相邻或者交叉的跨区域行政协作执法圈,可以解决部分跨区域违法行为。然而,在正真的实践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下,跨区域协同执法保护电力设施受到了行政区域分割、地区制度建立、具体实施等方面的限制,合理性在理论上还存在空白,跨区域协同执法机制有待完善和加强。
  3.解决突出问题的对策
  根据政府部门和地方供电公司的双向需要,结合当地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建立依托政府提升全民电力设施保护意识、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和建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联动组织体系,不断加强电力设施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设备稳定运行,赢得政府放心和社会满意。
  3.1 着力增强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将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增强各级人员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并通过强化地区大型施工机械管理和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地方立法,增强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3.1.1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促请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责任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任务分解中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将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确保电力设施保护的刚性执行,提高全民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1)横向建立起政府季度协调调度机制,结合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要求和指标分解任务,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定期督查督办事项,纵向建立“供电公司对接市、区、县政府,电力设备运维部门对接镇政府,部门专工对接村委会”的三级对口衔接机制,将工作重心下移,常态沟通,及时查处各类安全隐患,保证电力设施健康运行。
  (2)林区地带、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经常发生地段和人口密集易产生违章建筑、植树等隐患地段,由上级政府委派熟悉乡情的村书记或村主任担任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监督员,作为就地护线的补充,借助地方政府力量依法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和防植树、防施工碰线、防垂钓等活动的警示标识,协调电力设施不受侵害,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和不发生电网安全事故,稳步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目标实现。
  (3)在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专业队伍结合日常巡检工作,督查各级政府委派的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护线监督员工作质量和主动参与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部门反馈督查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依据之一,以政府目标考核促使各区、县及乡镇村政府部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质量提高,强化电力设施安全防护,推动管理指标和管理目标实现。
  3.1.2 强化地区大型机械施工安全管理
  针对当前全国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商砼等企业机械施工碰线造成输电线路跳闸事故高发态势,强化地区大型机械施工安全管理。
  (1)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重视大型施工机械在电力设施附近施工威胁供电安全问题,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联合安监局建立地区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单位及驾驶员台账信息,每年召集大型施工机械单位及个人总结安全工作,通报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等情况,加大全市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单位及驾驶员安全监管力度。
  (2)安全监督部门对全市吊车、混凝土浇灌车、挖掘车等特种车辆进行排查,针对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安全知识宣传培训专项活动,扎实做好特种车辆驾驶员涉电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不定期发布温馨短信提醒作业人员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意识,防范外力破坏事件的发生。
  (3)市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大型施工机械施工单位及驾驶员开展两次大型施工机械线路附近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电力设施保护专项培训,增强商砼等企业涉电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引导大型施工机械单位及个人主动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减少对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危害,力争从源头遏制机械施工碰线外力破坏事故发生,保证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基础。
  3.1.3 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地方立法
  在《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级法律法规不能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经市人大完善立法,明确电力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管职责,明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处理方式及流程,有效缓解电力设施安全管理面临的空前压力。
  根据地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需要,依据《安徽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地方电力监管部门起草《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建立地方政府委、办、局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土部门、建设规划部门、交通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职责,规定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处理意见,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行为视为影响社会公共安全行为同等查处,除依法进行停电外,进行适当经济处罚,《细则》经市级人大讨论研究通过后实行,有地方监察部门监督《细则》的执行,齐抓共管,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电能稳定供应,共建和谐城市。   3.2 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
  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形成合力防范电力设施附近施工作业等不安全现象。
  (1)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申请建设、用电的客户,根据土地和建设用地规划,经审查满足电力设施保护要求的,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用电客户施工应保证电力设施安全,不得违反现有规划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种植高秆植物等行为,如其违约行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立即中止供电。
  (2)企业对外除将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报市级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备案以外,对制止无效或难以消除和控制的不安全现象,以书面报告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由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电力隐患整改通知书》等行政文件,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处置工作,及时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违法建筑情况备案表》,全过程监督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管理。
  (3)发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行为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会同电力警务室赶赴现场,做好现场收取物证、照相、录像等取证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勘查和取证工作,并在 24 小时内会同法律部门做好损失评估、证据完善、维权诉讼等方面工作,利用行政执法手段提升电力设施安全防护威慑力,同时为后期依法处理打好基础。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开发区和易建房屋等项目的区段,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向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沿线客户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知识宣传,必要时在施工现场设立宣传告知、警示牌,并采取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原则,协商互相妨碍时的处置工作,借助政府力量强化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管理。
  3.3 构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联动组织体系
  在政府层面建立安监局、林业局、规划局等多部门联动机制,保证电力行政执法刚性执行,同时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政府组织机构和管理网络,建立起目标清晰、职责明确、运转有效的电力设施立体防护责任体系。
  3.3.1 建立政府多部门联动机制
  成立以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由经信委、安监局、建委、工商局、林业局、规划局、质监局以及公检法等十五家单位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保护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安监局牵头建立起林业、城管、公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电力设施患治理网络机构,并纵向扩展到各区、县对口部门,电力设施患治理网络覆盖各部门,电力设施隐患治理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为及时发现和处理电力设施患治理夺得先机,同时推动电力行政执法刚性执行。
  3.3.2 成立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政府组织机构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组织机构按照政府目标管理要求,建立市、区、县三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在市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下增设综合科,乡镇村党政负责人挂靠县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协助日常工作,发挥各级电力设施保护与电能保护办公室的桥梁纽带作用,联合林业、城管、公安、规划等单位形成合力实施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管理。
  3.3.3 组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由分管电力副市长管理,各区、县及政府行政负责人负责制,电力企业参与技术管理,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各乡镇、自然村、县级供电公司及乡镇供电所贯彻落实上级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措施及要求,行政负责人负责行政区域内属地安全防护,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同时明确电力企业落实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牵头处理等责任,细化管理职责、考评和奖励标准,增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网络的操作性。
  4.总结
  本文主要针对一起220千伏线路下方出殡吊车碰线引发线路跳闸故障情况,深入分析了当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存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措施存在局限性和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力度不够等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问题,重点从着力增强社会保护电力设施意识、完善电力企业内部联动安全防控机制和构建联动组织体系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对策,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有效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和提升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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