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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消费品的质量安全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在消费品生产日益增加的情况下,只有质量符合消费者的要求,才能促进消费的增长。我国政府也出台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召回制度,对于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惩罚,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就实施消费品召回所面临的问题困境展开分析,并提出建议对策来完善制度建设。
关键词:质量安全;召回;制度建设
消费品的质量安全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政府提出召回制度是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有缺陷的消费品召回,也可以促进商家对消费品质量的把控。近几年有很多汽车召回、手机召回等不断发生,甚至国外企业开展了大型的全球召回行动。因此,质量对于消费品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只有正确认识到召回制度的优缺点,将召回制度进行优化,从而促进市场的发展,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一、面临问题困境
1.1社会认识尚不成熟
在我国,消费者和企业对消费品召回都存在一定的误读。一些企业怕召回会影响消费者对其产品的形象,从而会产生误解,把企业和产品都进行否定。因此企业一般都不会直接说明召回产品,或者会极其慎重发布召回信息,而在国外企业召回却能够为企业加分。企业对召回的误读使得产品即使存在着隐患,企业也会隐瞒实情,这样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在发生事件后再对产品进行召回会给企业留下更加不好的形象,企业需要改变对召回的偏见,为了使消费者更加满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坚决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1.2信息收集渠道不畅
在召回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信息报告不完善。销售商对于大件消费品会进行详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记录,而对于小件消费品消费者往往不会留下个人信息。在汽车销售中可以体现出来,当销售商出售一些小部件时,消费者都是直接购买而不需要进行登记。当消费者发现小件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般会选择丢弃。同时,销售商手中又没有关于消费者的信息报告,这样使产品召回更加难以实施。
1.3企业成本压力增大
对于企业而言,实施召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对企业的资金会存在一定的影响,造成企业本事压力增大。如果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技术落后,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压力,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将召回产品进行重新生产。而对于产品质量过硬、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召回所面临的问题相对较少。因此,召回有助于让企业认识到生产质量安全的产品的重要性。召回的产品质量过关不需要“追加”成本,企业选择生产质量有保障的产品才不会存在潜在召回“追加”成本的危险。
1.4召回完成率差强人意
据数据统计,召回完成率与产品价值有关,若产品价值较高,消费者的配合更加积极主动,召回完成率高;若产品价值较低,消费者往往会选择丢弃产品,召回完成率低。召回种类不同,企业采取的措施也不同,对于价值高的消费品,如汽车,以修理为主,退货对企业的压力太大很难承担。而对于一些生活用品、玩具用品,往往都是退货。
1.5监管资源捉襟见肘
我国监管机构还没有健全的监测制度,对于种类繁多的产品实施召回有一定的瓶颈。例如,我国的玩具产品种类非常多,将缺陷产品召回对于监测人员数量、监测技术都是很大的挑战。我国独立的产品安全实验室在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发展,逐渐越来越完善健全。
二、关于建立相关建设的几点建议
2.1确立产品召回法律
建设缺陷产品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就是保护不特殊的顾客的相关安全问题,呈现出公众利益的法律要点和自然发展趋势。我国目前的法律存在形式上散开、效力低等问题,虽然在审查过程中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顺利颁布、实施,但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并未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此,制定完美的《缺陷产品召回法》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通过统一立法,改变浮动某类产品的浮动的情况后,有缺点的产品有了法律依据。
2.2确定召回主要任务
生产的产品大多来自单独制造者生产的由很多家公司共同生产完成。根据风险控制理论,能够直接控制、减少或防止风险的人必须承担风险责任。这意味着,具有最直接的召回义务的主体必须承担召回义务。在社会中实施产品召回时,罚款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产商违反召回义务的,进口商、销售企业、其他产品经营者,如果缺陷能以迅速、高效、便利的方式跟踪,则应作为主要任务进行推进。产品收回义务承受人与事实义务负责人者不相同时,后者应该给些赔偿。这样才能有效消除基本缺陷,导致预防并控制财产损失的事故的发生。同时,消费者的保护重要措施,从弱者的角度接触到的直接负责人,同时生产主要义务,应鼓励消费者产品回收过程中,有协助经营者等阶段产品的义务。
2.3扩大召回对象范围
现在汽车、食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药品等特殊产品上有缺陷产品的情况下不可以召回。召回的原因是因为存在缺陷产品的高危风险,召回范围不能根据现有的对象限制,在我国创造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保障顾客的安全问题。对于缺陷产品,如果符合回条件,就会全都使用召回程序确保召回产品,除去生活必需品之外,不是必需品产品被规定进相同的召回法律的管理中。另外,显然在“缺陷”的具体内容填补《产品质量法》中,现有的缺点产品“存在的危险他人,危害财产安全的风险。产品是保证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安全标准,认为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以下边界不清晰,诱发矛盾以及自由量权等不足。
2.4强化对违反法规行为的罚则
产品召回的法律效果必须遵循相应的制裁机制才能有好的效果。其意图收取巨额非法收益时,看到昂贵的违法成本时,就会感到惊恐,惩治性赔偿,是指基于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液数,进一步赔偿惩罚性性质。美国有召回任务的生产者为了逃避被法庭宣判的巨额赔偿,希望自己与消费者在法庭之外和解。此外,产品召回制度还引进了惩治性赔偿制度和生产者违反召回义务会由行政部门主体承担召回义务。
2.5鼓励消费者参与
产品召回消费者是保护顾客的重要措施之一,从劣势群众的角度来与直接负责人同时承受生产的重要任务,让产品召回政策决策者消费者能够同时生产、参与流通到消费者产品的回收过程。特别是在决定不召回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听从消费者协会的想法,这一点是值得考虑的。在强制召回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布产品缺陷调查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通报过程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尊重。
【结束语】中国在欧盟市场上是仿真饰品的主要来源国,欧盟对仿真饰品质量的监控更加严格,设置了要求更高的法律法规。出口厂商应该提高对质量的要求,产品需要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对于仿真饰品的制造,应该要检查镉、铅含量是否超标,以及留意产品中的小部件是否容易破损等。只有保证产品的质量,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赢得市场。
参考文献:
[1]赖旭昕,贾涛,林峰.学习效应下考虑缺陷品的一体化供应链最优运作决策[J].工业工程与管理,2020,25(01):186-193.
[2]万鹏,戢守峰,宋乃绪.具有随机缺陷率产品的多点转运库存优化模型[J/OL].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1-18[2020-05-3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5946.TP.20190531.0936.006.html.
[3]万鹏,宋乃绪,原丕业,谢亚雯.具有缺陷品的双渠道供应链库存优化策略[J].工业工程,2019,22(02):49-56.
关键词:质量安全;召回;制度建设
消费品的质量安全与广大消费者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政府提出召回制度是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有缺陷的消费品召回,也可以促进商家对消费品质量的把控。近几年有很多汽车召回、手机召回等不断发生,甚至国外企业开展了大型的全球召回行动。因此,质量对于消费品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只有正确认识到召回制度的优缺点,将召回制度进行优化,从而促进市场的发展,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一、面临问题困境
1.1社会认识尚不成熟
在我国,消费者和企业对消费品召回都存在一定的误读。一些企业怕召回会影响消费者对其产品的形象,从而会产生误解,把企业和产品都进行否定。因此企业一般都不会直接说明召回产品,或者会极其慎重发布召回信息,而在国外企业召回却能够为企业加分。企业对召回的误读使得产品即使存在着隐患,企业也会隐瞒实情,这样有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在发生事件后再对产品进行召回会给企业留下更加不好的形象,企业需要改变对召回的偏见,为了使消费者更加满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坚决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
1.2信息收集渠道不畅
在召回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是消费者信息报告不完善。销售商对于大件消费品会进行详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记录,而对于小件消费品消费者往往不会留下个人信息。在汽车销售中可以体现出来,当销售商出售一些小部件时,消费者都是直接购买而不需要进行登记。当消费者发现小件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般会选择丢弃。同时,销售商手中又没有关于消费者的信息报告,这样使产品召回更加难以实施。
1.3企业成本压力增大
对于企业而言,实施召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对企业的资金会存在一定的影响,造成企业本事压力增大。如果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技术落后,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压力,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将召回产品进行重新生产。而对于产品质量过硬、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召回所面临的问题相对较少。因此,召回有助于让企业认识到生产质量安全的产品的重要性。召回的产品质量过关不需要“追加”成本,企业选择生产质量有保障的产品才不会存在潜在召回“追加”成本的危险。
1.4召回完成率差强人意
据数据统计,召回完成率与产品价值有关,若产品价值较高,消费者的配合更加积极主动,召回完成率高;若产品价值较低,消费者往往会选择丢弃产品,召回完成率低。召回种类不同,企业采取的措施也不同,对于价值高的消费品,如汽车,以修理为主,退货对企业的压力太大很难承担。而对于一些生活用品、玩具用品,往往都是退货。
1.5监管资源捉襟见肘
我国监管机构还没有健全的监测制度,对于种类繁多的产品实施召回有一定的瓶颈。例如,我国的玩具产品种类非常多,将缺陷产品召回对于监测人员数量、监测技术都是很大的挑战。我国独立的产品安全实验室在起步阶段,还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发展,逐渐越来越完善健全。
二、关于建立相关建设的几点建议
2.1确立产品召回法律
建设缺陷产品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就是保护不特殊的顾客的相关安全问题,呈现出公众利益的法律要点和自然发展趋势。我国目前的法律存在形式上散开、效力低等问题,虽然在审查过程中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顺利颁布、实施,但从法律效力等级来看,并未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因此,制定完美的《缺陷产品召回法》是一个比较不错的选择。通过统一立法,改变浮动某类产品的浮动的情况后,有缺点的产品有了法律依据。
2.2确定召回主要任务
生产的产品大多来自单独制造者生产的由很多家公司共同生产完成。根据风险控制理论,能够直接控制、减少或防止风险的人必须承担风险责任。这意味着,具有最直接的召回义务的主体必须承担召回义务。在社会中实施产品召回时,罚款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产商违反召回义务的,进口商、销售企业、其他产品经营者,如果缺陷能以迅速、高效、便利的方式跟踪,则应作为主要任务进行推进。产品收回义务承受人与事实义务负责人者不相同时,后者应该给些赔偿。这样才能有效消除基本缺陷,导致预防并控制财产损失的事故的发生。同时,消费者的保护重要措施,从弱者的角度接触到的直接负责人,同时生产主要义务,应鼓励消费者产品回收过程中,有协助经营者等阶段产品的义务。
2.3扩大召回对象范围
现在汽车、食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药品等特殊产品上有缺陷产品的情况下不可以召回。召回的原因是因为存在缺陷产品的高危风险,召回范围不能根据现有的对象限制,在我国创造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保障顾客的安全问题。对于缺陷产品,如果符合回条件,就会全都使用召回程序确保召回产品,除去生活必需品之外,不是必需品产品被规定进相同的召回法律的管理中。另外,显然在“缺陷”的具体内容填补《产品质量法》中,现有的缺点产品“存在的危险他人,危害财产安全的风险。产品是保证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安全标准,认为不符合行业标准”的以下边界不清晰,诱发矛盾以及自由量权等不足。
2.4强化对违反法规行为的罚则
产品召回的法律效果必须遵循相应的制裁机制才能有好的效果。其意图收取巨额非法收益时,看到昂贵的违法成本时,就会感到惊恐,惩治性赔偿,是指基于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的液数,进一步赔偿惩罚性性质。美国有召回任务的生产者为了逃避被法庭宣判的巨额赔偿,希望自己与消费者在法庭之外和解。此外,产品召回制度还引进了惩治性赔偿制度和生产者违反召回义务会由行政部门主体承担召回义务。
2.5鼓励消费者参与
产品召回消费者是保护顾客的重要措施之一,从劣势群众的角度来与直接负责人同时承受生产的重要任务,让产品召回政策决策者消费者能够同时生产、参与流通到消费者产品的回收过程。特别是在决定不召回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听从消费者协会的想法,这一点是值得考虑的。在强制召回时,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人民群众公布产品缺陷调查的具体情况,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通报过程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尊重。
【结束语】中国在欧盟市场上是仿真饰品的主要来源国,欧盟对仿真饰品质量的监控更加严格,设置了要求更高的法律法规。出口厂商应该提高对质量的要求,产品需要检测合格后才能出口。对于仿真饰品的制造,应该要检查镉、铅含量是否超标,以及留意产品中的小部件是否容易破损等。只有保证产品的质量,才能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赢得市场。
参考文献:
[1]赖旭昕,贾涛,林峰.学习效应下考虑缺陷品的一体化供应链最优运作决策[J].工业工程与管理,2020,25(01):186-193.
[2]万鹏,戢守峰,宋乃绪.具有随机缺陷率产品的多点转运库存优化模型[J/OL].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1-18[2020-05-31].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5946.TP.20190531.0936.006.html.
[3]万鹏,宋乃绪,原丕业,谢亚雯.具有缺陷品的双渠道供应链库存优化策略[J].工业工程,2019,22(02):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