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法律效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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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递增,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申请人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宜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作为委托人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时除填写的内容应当与专利请求书中的信息一致外,是否还应增加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签字一项,以使该委托书具备法律效力。本文作者结合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对对解决该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专利代理委托书
  【中图分类号】 R339.3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236-1879(2017)10-0275-02
  随着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近年来未成年人进行专利申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与一般申请人相比,未成年人作为专利申请人办理委托专利代理事宜在法律效力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从未成年人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的法律效力方面進行探討,以期对未成年人作为委托人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签订提供一定参考,维护专利申请人以及代理机构的权益。
  1 案例介绍
  某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2006年10月出生的未成年人,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5日,即该申请提交时,申请人的年龄为10周岁,申请人于申请的同时提交了专利代理委托书。该委托书中有委托人签字并写明了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相关内容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1]该委托书符合相关规定,但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作为委托人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2 相关概念及法律法规
  2.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十六周岁以上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2]
  2.2 合同的订立与委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及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3]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4][5]
  2.3 专利代理委托书是委托合同的一种体现。
  依据《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物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6]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将专利代理的授权行为固定在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的表格范围内。即该表格是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与专利代理机构之间就授权权限内容明示给第三人即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合同。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案例分析及思考
  现行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的年龄做出限制,但根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的规定各不相同,因此,笔者分别就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未成年人三种情况进行探讨。
  3.1 委托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条及《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我们有理由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有订立合同所需具有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作为独立的委托人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而是应当依法委托其法定代理人与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合同。但由于专利审查部门无法确定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其为法定代理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3.2 委托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及《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那么,代理委托书是否需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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