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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期政府为了获取工赈效益的最大化,在平时就对地方上需要兴修的工程区分轻重缓急,造册备案,一旦地方遭灾,就根据灾情选取合适的时间、地点,兴修以水利工程为主要项目类型的工程,实行工赈。这样,工赈实施起来及时、快捷、有序,政府和灾民都能从中得到实惠。这表明当时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但又不失灵活务实的工赈救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