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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初几乎是我这几十年里最焦虑、最紧张、也是压力最大的时期。企业要扩建,要拿贷款,但最令我头痛的还是‘康可’商标被侵权一事。”绍兴康可胶囊公司的总经理俞愈3月8日这样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说。
尽管康可公司名义上的董事长是他夫人,但实际上操持日常事务的都是他。他白天为企业扩建的贷款问题奔波,晚上则和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商量商标维权事宜。而在这之前,康可公司因为“康可”商标问题已和德国默克公司“抗衡”了数年。
“我们一家产值千万左右的小民营企业,要和世界500强跨国巨头为了商标而维权,难度可想而知。为此我们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中酸甜苦辣,真是只有自己知道。”俞愈的话语中似乎颇為无奈。
与这家位于新昌山区农村的胶囊企业演对手戏的是位列世界500强的德国默克公司,而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杭州市工商局也因被指行政不作为而卷入其中,并在与康可公司的诉讼中败诉。
两遭“死亡指控”
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前身是新昌县报国乡联营振兴胶丸厂,1989年厂领导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康可”商标,主营为“胶丸”,也就是现在通称的胶囊。2000年,企业易手,俞愈和妻子王霞明,联合另外两个股东,接手了这家企业,后又易名为绍兴康可胶囊公司。
2003年8月,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一纸通知:默克股份两合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绍兴康可公司在第5类“胶丸”等商品上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
企业实际控制人俞愈表示,当时收到这份通知感到十分意外,尽管企业规模不大,但经营势头还不错,每年都保持稳步增长,而“康可”一直作为主要品牌使用,“好好活着的商标,怎么已死三年了呢?当时我觉得十分纳闷。但是根据中国有关政策规定,我们需要证明自己是活着的,所以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据。”
为此,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供了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化验报告单、《中国药典》2000版的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的两份批复及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企业许可证》,作为“康可牌及图”的“在世”证据。
2005年5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但默克公司并不认同“康可牌及图”仍在使用。中咨律师事务所是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代理人,对于上述举动,在给新华社浙江分社的传真件中表示:“默克公司通过初步的调查,发现该商标所有人的核定经营范围是‘空心胶囊’的生产和销售,而实际上未发现该公司以‘康可牌及图’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市场上没有发现以‘康可牌及图’为商标的产品。”
“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默克公司正是合理使用了中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对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尽管商标局做出了维持该商标注册的决定,但默克公司对该案中的相关证据持有疑义,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蹊跷的是,这已经不是“康可及图”商标第一次遭遇“死亡指控”了。1999年,一家名为“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的企业,就曾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345737号“康可及图”商标,但也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有人猜测1999年撤销申请的主使也是默克公司。但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当时她已经是默克公司的代理律师,默克公司不可能通过别的代理人去申请撤销商标。
而代理绍兴康可公司的杭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陈文钧则认为,1999年的撤销申请并没有默克公司主使的直接证据,“但是商标代理公司又不会去做公益事业,总不会自己承担申请费用吧?”
俞愈表示,2000年他接手康可公司时,前任老总告诉他,1996年,默克公司就曾来新昌商量过购买商标事宜,但被拒绝。
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则透露:“默克公司于1993年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商标。中国商标局于1994年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默克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是默克公司第一次获悉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的存在。”
康可转守为攻
尽管不明不白遭遇了两次“生死审判”,但康可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也在这纠纷中意识到了“康可及图”商标的重要性。“我们的商标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前所未有地觉醒了。”公司一位中层人士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2004年初,俞愈的一位医生朋友看到他的名片后说,我们医院用名为“康可”的片剂已有好几年了。经他的提醒,俞愈开始寻找这个产品。
后来他发现,一种名为“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的医药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而该产品正是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治疗高血压的特效药。走访了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等许多城市药店后俞愈发现,该产品在中国市场销量巨大。
俞愈认为,默克公司此举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标权。自己的企业尽管是胶囊产品,但作为医药辅剂,两种产品极易混淆。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2004年11月,绍兴康可公司委托北京华科联合律师事务所王为律师向德国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代理人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发去了警告函。
中咨律师事务所在回函中表示,默克公司在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康可”商标不构成对绍兴康可公司的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而默克公司生产的是药片,康可公司生产的是胶丸,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传真给新华社浙江分社的那份声明重复了上述观点。但在声明中,默克把自己所使用的“康可”称作是中文商品名,是其英文商品名“Concor”的中文谐音。
代理绍兴康可公司的杭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陈文钧则表示,默克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只是它的主观判断。商标是一个客观实在,在商品外包装上去除公有的东西,剩下的就可视作商标。因此,这种说法有混淆药品名称和商标两种概念之嫌。
而就康可片与康可胶囊不相同不类似的说法,陈文钧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05类01组第(一)段中,就收录有片剂、胶丸两种商品,同时在备注中明确说明,第(一)部分中各段商品之间类似。
而就康可公司所援引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回函认为,这份表只是判断类似 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决不是判断类似商品的第一标准,更不是惟一标准,只是参考书,而不是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2005年3月,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又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商标侵权投诉书》,投诉德国默克公司、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医药中西药械分公司生产和销售以“康可片”命名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剂”构成了商标侵权。
根据康可公司介绍,自此,默克公司逐渐重视起此事。默克雅柏药业的高管和华人代表曾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和康可公司交涉。俞愈称,“对方有些代表态度十分蛮横,甚至拍起了桌子。”
但真正激怒康可公司并让他们决心坚持到底的,是一份类似收购要约函的传真。
2005年7月,受默克公司委托的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的李长旭与受康可公司委托的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思瑛会面,会面之后的当月22日,李长旭给俞思瑛律师发出了传真。
在该传真中,李长旭认为,“围绕着‘康可’商标的纠葛,双方彼此都耗费了许多精力,做了大量工作,随着事态的不断升级,双方可选择的余地已经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双方需要更加冷静地考虑本次纠纷的后果,抓住最后宝贵的和解机会。”
对于这段话,康可公司管理层的一致观点是,“这好比是开战前的最后通牒。”
但更让俞愈无法接受的是,李长旭在传真中说,“我经过慎重考虑并在征求我的委托人的意见后,我方愿意以50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如贵方同意我方的报价,我方立即开始具体的谈判工作。”
“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也要数千元,而‘康可’商标是一个使用16年的老牌子,对方也很希望得到。他们堂堂一个跨国公司,在反复想把该商标占为已有而不成的情况下,开出这种侮辱性的价格,你说我们能接受吗?”说到激动处,俞愈几乎拍案而起。
俞愈还表示,“公司生产的康可牌空心胶囊在国内市场上也小有名气,石家庄制药集团、华北制药集团和鲁抗医药集团等国内大型药企都是客户。我们的厂名、传真纸、名片、纸杯甚至小礼品上都印着‘康可’商标,怎么能够转让出去?”
康可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也不希望商标转让出去,而扩建新工厂之后,整个企业的投资扩大到5000万元以上,以后可能进入药品生产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康可公司认为“康可”商标更不能丢。
康可公司作出了针对性的反应。康可公司认为,默克公司想使用“康可”商标也可以,但必须是在康可公司授权下才能使用。
一家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接受一家小民营企业的商标授权,这几乎是天方夜谭。尽管俞愈也知道对方不可能接受该条件,但他仍坚持这个立场。
状告“行政不作为”
2005年3月1日,在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之后,杭州市工商局并没有按照康可公司投诉要求的那样“立即停止被投诉人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中文‘康可’商标”。
但一直到2005年8月为止,杭州市工商局也没有对投诉作出书面反馈,康可公司认为,这是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2005年8月29日,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在答辩状中,杭州市工商局表示:“经查,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的标有‘康可’字样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确系德国默克公司生产,来源于北京中国新兴医药科技发展总公司。德国默克公司的‘康可’药品在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的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分装。”
在该答辩状中,杭州工商局认为,“考虑到药品的销售是全国性的,为有利于原告可能的正当权利的保护,便于案件的调查,经请示上级,由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处理较为合适。我局将此信息多次口头向原告的代理律师传达,并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向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发函,并将投诉举报材料一并发给该局。”
杭州市工商局据此认为,康可公司起诉该局的理由不能成立,他们是积极行为,不存在不作为。
但到了2005年11月28日,审判该案件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多次口头告知原告方代理人”等,所以决定支持原告。杭州工商局自此败诉。
之所以起诉杭州市工商局,俞愈的理由很简单:“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在辖区内放任外国公司侵犯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工商局说这个案件是全国性的,最好在广东投诉。按照他的逻辑,难道外地小偷在杭州犯案,也要外地警察才能抓人吗?”
俞愈还认为,“国外有些人一直认定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屡次在各种国际场合刁难我们,现在遇到了外国跨国公司侵犯中国民企的知识产权,地方行政机关居然把事情推开。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十分重视自主创新。该是我们民族企业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正当权利的时候了。但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在公正客观基础上的支持。”
2005年12月22日,杭州市工商局就康可公司的投诉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在该函中称:“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我局对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情况的调查,以及广东省工商局的复函,我们无法认定杭州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这个答复,康可公司表示难以接受,理由是“杭州市工商局作出该答复的详细依据没有提供,对默克公司和雅柏公司是否侵权没有作出回答。”
俞愈最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们可能在两个月内继续起诉杭州市工商局,而和默克公司及雅柏公司的商标纠纷,肯定还会继续下去。”
对于这场诉讼,俞愈有一种破釜沉舟式的决心:“其实我现在把企业转给别人洗手不干,以后的生活也不成問题。但是我一定要把这场知识产权官司打到底,我甚至情愿把‘康可’无偿转让给中国药厂使用。”
对于绍兴康可公司的投诉,中咨律师事务所在声明中表示,默克公司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也尊重其他公司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任何合法权利。而就记者提出的若干问题,李娜律师曾建议记者直接与企业联系。
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销售经理严知愚则曾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默克公司不会就此事接受采访,记者可以与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娜联系。
尽管康可公司名义上的董事长是他夫人,但实际上操持日常事务的都是他。他白天为企业扩建的贷款问题奔波,晚上则和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商量商标维权事宜。而在这之前,康可公司因为“康可”商标问题已和德国默克公司“抗衡”了数年。
“我们一家产值千万左右的小民营企业,要和世界500强跨国巨头为了商标而维权,难度可想而知。为此我们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其中酸甜苦辣,真是只有自己知道。”俞愈的话语中似乎颇為无奈。
与这家位于新昌山区农村的胶囊企业演对手戏的是位列世界500强的德国默克公司,而作为地方行政机关的杭州市工商局也因被指行政不作为而卷入其中,并在与康可公司的诉讼中败诉。
两遭“死亡指控”
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前身是新昌县报国乡联营振兴胶丸厂,1989年厂领导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康可”商标,主营为“胶丸”,也就是现在通称的胶囊。2000年,企业易手,俞愈和妻子王霞明,联合另外两个股东,接手了这家企业,后又易名为绍兴康可胶囊公司。
2003年8月,绍兴康可胶囊公司收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一纸通知:默克股份两合公司通过代理机构北京中咨爱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绍兴康可公司在第5类“胶丸”等商品上注册的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
企业实际控制人俞愈表示,当时收到这份通知感到十分意外,尽管企业规模不大,但经营势头还不错,每年都保持稳步增长,而“康可”一直作为主要品牌使用,“好好活着的商标,怎么已死三年了呢?当时我觉得十分纳闷。但是根据中国有关政策规定,我们需要证明自己是活着的,所以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据。”
为此,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供了增值税发票、送货单、化验报告单、《中国药典》2000版的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药用空心胶囊的两份批复及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企业许可证》,作为“康可牌及图”的“在世”证据。
2005年5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但默克公司并不认同“康可牌及图”仍在使用。中咨律师事务所是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代理人,对于上述举动,在给新华社浙江分社的传真件中表示:“默克公司通过初步的调查,发现该商标所有人的核定经营范围是‘空心胶囊’的生产和销售,而实际上未发现该公司以‘康可牌及图’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市场上没有发现以‘康可牌及图’为商标的产品。”
“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默克公司正是合理使用了中国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对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尽管商标局做出了维持该商标注册的决定,但默克公司对该案中的相关证据持有疑义,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蹊跷的是,这已经不是“康可及图”商标第一次遭遇“死亡指控”了。1999年,一家名为“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的企业,就曾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第345737号“康可及图”商标,但也被国家商标局驳回。
有人猜测1999年撤销申请的主使也是默克公司。但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当时她已经是默克公司的代理律师,默克公司不可能通过别的代理人去申请撤销商标。
而代理绍兴康可公司的杭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陈文钧则认为,1999年的撤销申请并没有默克公司主使的直接证据,“但是商标代理公司又不会去做公益事业,总不会自己承担申请费用吧?”
俞愈表示,2000年他接手康可公司时,前任老总告诉他,1996年,默克公司就曾来新昌商量过购买商标事宜,但被拒绝。
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则透露:“默克公司于1993年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康可’商标。中国商标局于1994年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近似为由,驳回了默克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这是默克公司第一次获悉第345737号‘康可牌及图’商标的存在。”
康可转守为攻
尽管不明不白遭遇了两次“生死审判”,但康可公司管理层和股东也在这纠纷中意识到了“康可及图”商标的重要性。“我们的商标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前所未有地觉醒了。”公司一位中层人士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2004年初,俞愈的一位医生朋友看到他的名片后说,我们医院用名为“康可”的片剂已有好几年了。经他的提醒,俞愈开始寻找这个产品。
后来他发现,一种名为“康可”富马酸比索洛尔片的医药产品在市场上销售,而该产品正是德国默克公司生产的治疗高血压的特效药。走访了北京、石家庄、上海、杭州等许多城市药店后俞愈发现,该产品在中国市场销量巨大。
俞愈认为,默克公司此举侵犯了自己公司的商标权。自己的企业尽管是胶囊产品,但作为医药辅剂,两种产品极易混淆。随着公司的进一步发展,2004年11月,绍兴康可公司委托北京华科联合律师事务所王为律师向德国默克股份两合公司的代理人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发去了警告函。
中咨律师事务所在回函中表示,默克公司在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康可”商标不构成对绍兴康可公司的侵权。商标侵权行为有两个构成要件: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而默克公司生产的是药片,康可公司生产的是胶丸,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传真给新华社浙江分社的那份声明重复了上述观点。但在声明中,默克把自己所使用的“康可”称作是中文商品名,是其英文商品名“Concor”的中文谐音。
代理绍兴康可公司的杭州市商标事务所代理人陈文钧则表示,默克认为自己不构成侵权,只是它的主观判断。商标是一个客观实在,在商品外包装上去除公有的东西,剩下的就可视作商标。因此,这种说法有混淆药品名称和商标两种概念之嫌。
而就康可片与康可胶囊不相同不类似的说法,陈文钧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05类01组第(一)段中,就收录有片剂、胶丸两种商品,同时在备注中明确说明,第(一)部分中各段商品之间类似。
而就康可公司所援引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回函认为,这份表只是判断类似 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决不是判断类似商品的第一标准,更不是惟一标准,只是参考书,而不是法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2005年3月,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又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了《商标侵权投诉书》,投诉德国默克公司、默克雅柏药业(中国)有限公司华东医药中西药械分公司生产和销售以“康可片”命名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剂”构成了商标侵权。
根据康可公司介绍,自此,默克公司逐渐重视起此事。默克雅柏药业的高管和华人代表曾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和康可公司交涉。俞愈称,“对方有些代表态度十分蛮横,甚至拍起了桌子。”
但真正激怒康可公司并让他们决心坚持到底的,是一份类似收购要约函的传真。
2005年7月,受默克公司委托的中联知识产权调查中心的李长旭与受康可公司委托的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思瑛会面,会面之后的当月22日,李长旭给俞思瑛律师发出了传真。
在该传真中,李长旭认为,“围绕着‘康可’商标的纠葛,双方彼此都耗费了许多精力,做了大量工作,随着事态的不断升级,双方可选择的余地已经十分有限,在此情况下,双方需要更加冷静地考虑本次纠纷的后果,抓住最后宝贵的和解机会。”
对于这段话,康可公司管理层的一致观点是,“这好比是开战前的最后通牒。”
但更让俞愈无法接受的是,李长旭在传真中说,“我经过慎重考虑并在征求我的委托人的意见后,我方愿意以50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如贵方同意我方的报价,我方立即开始具体的谈判工作。”
“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也要数千元,而‘康可’商标是一个使用16年的老牌子,对方也很希望得到。他们堂堂一个跨国公司,在反复想把该商标占为已有而不成的情况下,开出这种侮辱性的价格,你说我们能接受吗?”说到激动处,俞愈几乎拍案而起。
俞愈还表示,“公司生产的康可牌空心胶囊在国内市场上也小有名气,石家庄制药集团、华北制药集团和鲁抗医药集团等国内大型药企都是客户。我们的厂名、传真纸、名片、纸杯甚至小礼品上都印着‘康可’商标,怎么能够转让出去?”
康可公司的其他两名股东也不希望商标转让出去,而扩建新工厂之后,整个企业的投资扩大到5000万元以上,以后可能进入药品生产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康可公司认为“康可”商标更不能丢。
康可公司作出了针对性的反应。康可公司认为,默克公司想使用“康可”商标也可以,但必须是在康可公司授权下才能使用。
一家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接受一家小民营企业的商标授权,这几乎是天方夜谭。尽管俞愈也知道对方不可能接受该条件,但他仍坚持这个立场。
状告“行政不作为”
2005年3月1日,在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工商局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之后,杭州市工商局并没有按照康可公司投诉要求的那样“立即停止被投诉人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中文‘康可’商标”。
但一直到2005年8月为止,杭州市工商局也没有对投诉作出书面反馈,康可公司认为,这是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的表现。
2005年8月29日,绍兴康可胶囊公司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杭州市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在答辩状中,杭州市工商局表示:“经查,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的标有‘康可’字样的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确系德国默克公司生产,来源于北京中国新兴医药科技发展总公司。德国默克公司的‘康可’药品在中国广东省中山市的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分装。”
在该答辩状中,杭州工商局认为,“考虑到药品的销售是全国性的,为有利于原告可能的正当权利的保护,便于案件的调查,经请示上级,由默克雅柏药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广东省工商局调查处理较为合适。我局将此信息多次口头向原告的代理律师传达,并于2005年8月22日正式向广东省中山市工商局发函,并将投诉举报材料一并发给该局。”
杭州市工商局据此认为,康可公司起诉该局的理由不能成立,他们是积极行为,不存在不作为。
但到了2005年11月28日,审判该案件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有力证据予以佐证“多次口头告知原告方代理人”等,所以决定支持原告。杭州工商局自此败诉。
之所以起诉杭州市工商局,俞愈的理由很简单:“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在辖区内放任外国公司侵犯民族企业的知识产权。工商局说这个案件是全国性的,最好在广东投诉。按照他的逻辑,难道外地小偷在杭州犯案,也要外地警察才能抓人吗?”
俞愈还认为,“国外有些人一直认定中国不保护知识产权,屡次在各种国际场合刁难我们,现在遇到了外国跨国公司侵犯中国民企的知识产权,地方行政机关居然把事情推开。现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倡建设创新型国家,十分重视自主创新。该是我们民族企业拿起法律武器,坚决捍卫自己正当权利的时候了。但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在公正客观基础上的支持。”
2005年12月22日,杭州市工商局就康可公司的投诉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在该函中称:“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和我局对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富马酸比索洛尔片药品情况的调查,以及广东省工商局的复函,我们无法认定杭州市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中西药械分公司经销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对于这个答复,康可公司表示难以接受,理由是“杭州市工商局作出该答复的详细依据没有提供,对默克公司和雅柏公司是否侵权没有作出回答。”
俞愈最后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们可能在两个月内继续起诉杭州市工商局,而和默克公司及雅柏公司的商标纠纷,肯定还会继续下去。”
对于这场诉讼,俞愈有一种破釜沉舟式的决心:“其实我现在把企业转给别人洗手不干,以后的生活也不成問题。但是我一定要把这场知识产权官司打到底,我甚至情愿把‘康可’无偿转让给中国药厂使用。”
对于绍兴康可公司的投诉,中咨律师事务所在声明中表示,默克公司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也尊重其他公司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任何合法权利。而就记者提出的若干问题,李娜律师曾建议记者直接与企业联系。
北京默克药业咨询有限公司市场销售经理严知愚则曾在电话中告诉记者,默克公司不会就此事接受采访,记者可以与公司的代理律师李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