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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为数字图书馆扶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由于条款的模糊性规定和配套措施的缺失,导致该条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诸多困难.出于维护著作权利益平衡、解决数字资源授权问题以及维护公共利益之考量,应构建数字图书馆扶助贫困法定许可,明确使用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许可费用收取办法,从而为数字图书馆扶贫工作的开展扫清著作权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