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之处在于其具有对特定第三人的效力,依此可形成较为独特的法律关系结构。社会实践,尤其是现代商业实践对此结构存在强烈的制度诉求。目前,我国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只存在于保险、运输等具体的法规当中,其一般规范仍处于缺失状态。学术界对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一般规范立法存在广泛共识。对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建构提出建议,对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立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