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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院对交强险功能的不同认识,导致裁判案件时大相径庭.法院的不同裁判,可归结为交强险“分责分项”和“概括”限额赔付模式之争.本文立足于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制度定位,提出改革思路如下:扩大损害人身损害赔偿限额范围,并将精神抚慰金及财产损失置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不考虑侵权责任,取消有责、无责的区分;未来可将“事故限额”模式变为“受害人限额”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