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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全球努力挑战气候变化的过程中,“碳公平”如何塑造?12 月10 日,在哥本哈根会议主会场,中国资深学者联合举办边会,科学重塑“碳公平”理念,研究方法与结论受到与会者的广泛关注与认同。本次边会由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潘家华教授主持。会后,潘家华教授特为本刊发来专稿。以下为边会上部分学者的发言和观点。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潘家华:
碳公正的核心是碳权益的公平
气候公正的基石只能是碳权益的公平。碳公平不是国际政治公平,而是人的权益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点就在于“区别”,体现在历史责任、现实排放、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其核心在于碳权益的差别。试想:如果世界上每一个人的碳权益完全一样,“区别”也就没有必要了。长期以来的气候谈判,之所以举步维艰,原因就在于对“区别”的认识不同:发达国家按照某一基年比例减排,多一个百分点、少一个百分点,争论不休。公平,不在于某一个时点人均排放一致,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过程,碳密集度高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并不是一年能够建起来的。因而,公平只能是一个时段的公平,体现在碳权益上就是人均历史累计排放权益的均等化。每一个人拥有同样的碳排放权益,何时排放,排放多少,是每个人的决策;有多的排放权益,可以卖;排放权益不够用,则需要买。现在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上面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似乎在进行发展援助的施舍。其实不然:发达国家出现碳排放权益亏空,大量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穷人的碳排放权益。碳公正要求,富人需要有偿使用穷人的碳排放权益。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通过一定量的资金技术来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和进行低碳发展,实际上是一种碳权益的交换关系!
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罗勇:
气候变化源于历史累积碳排放
建立一个兼顾公平性与历史责任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指标体系,需要考察不同国家人均历史累积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如增温等)的相对贡献。在方法上,可利用某评估时段内各国人均年排放量资料,基于包含有“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浓度→辐射强迫→增温及海平面上升”机制的气候模式,即可计算各国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对中国、美国、日本、印度、加拿大等13 国(G8 5 国家)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的计算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从1850 到2004 年,中国的历史累积排放贡献占这13 个国家的10.8%,仅次于美国的39.0%;但是中国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仅为1%,远远低于美国(21.3%)、加拿大(16.0%)和英国(16.4%)等发达国家,仅仅高于印度(0.4%)。
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叶谦:
G8国家大多已用完到2050 年的排放配额
基于对相关问题的计算结果指出,“人均累积排放指标”是最能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准则。在设定2050 年前将大气CO2 浓度控制在470ppmv 的目标下,以1900 年为时间起点,对各国过去(1900~2005 年)人均累积排放量与应得排放配额,以及今后(2006~2050 年)的排放配额做了逐年计算。根据1900~2050 年的应得配额数、1900~2005 年的实际排放量、2005 年的排放水平、1996~2005 年排放量平均增速这四个客观指标,将世界上所有大于30 万人口国家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2005年前,G8 国家大多已经用完到2050 年的排放配额,累计形成的赤字价值已超过5.5 万亿美元(以每吨CO2 价值20 美元计),这些国家即使今后实现其提出的大幅度减排目标,它们在2006~2050 年的人均排放量上还会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并还将形成超过6.2 万亿美元的排放赤字。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上人均累积排放低,大部分处在第3、第4 类,即今后尚有较大排放空间。
中国社科院博士王谋:
发达国家需支付的“碳账”超4万亿美元
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已经出现严重赤字,侵占了发展中国家排放权利,需要发展中国家为其赤字买单。而能否建立公平合理的“买单”机制,正是推广历史人均累积碳排放概念,并使之成为构建公平的国际气候制度的基本共识和关键因素。基于中国社科院《碳预算》方案对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赤字和发展中国家排放权利的计算,可以提出可操作的抵消赤字、实现碳排放权转移支付的平衡机制,进而提出更为具体的 “公共资金”、“限额贸易制度”以及国家分配方案(NAP)为主要内容的“遵约机制”设计。公共资金应该成为抵消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赤字以及满足未来基本碳排放需求的主要资金来源,即便以保守的碳交易价格计算,发达国家由此所需要支付的资金总量(至2050 年)也将超过4万亿美元,按2010~2050 年40 年平均分配,每年发达国家应该支付发展中国家用于偿还历史“排放债务”和未来基本需求的资金量可超过1000 亿美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永生:
碳关税是“绿瓶装旧酒”
就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权益公平与“祖父原则”、“紧缩与趋同”原则而言,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权益公平考虑的是全球解决方案的公正性问题,而不仅仅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因为人际公平独立于国际政治偏好。“祖父原则”和“紧缩与趋同”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因为发达国家的高排放事实并不意味着其应获得高排放权,反而意味着更大的责任。
就碳关税而言,碳关税是“绿瓶装旧酒”。发达国家某些产业竞争力下降是全球分工的结果,决不是因为减排引起。征收碳关税不仅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损害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承诺碳排放强度降低40%~45%,并不意味着今后全球分配碳排放额度时中国的额度就应从这一数字倒推来决定,人均碳权益才是科学公平的基础。美国气候特使托德·斯特恩要求中国提高减排目标,言而无据。中国和美国在历史和现实碳权益上存在数量级差异,中国当前在总量上居高的排放,是正当的基本权益,而某些发达国家则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
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潘家华:
碳公正的核心是碳权益的公平
气候公正的基石只能是碳权益的公平。碳公平不是国际政治公平,而是人的权益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重点就在于“区别”,体现在历史责任、现实排放、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其核心在于碳权益的差别。试想:如果世界上每一个人的碳权益完全一样,“区别”也就没有必要了。长期以来的气候谈判,之所以举步维艰,原因就在于对“区别”的认识不同:发达国家按照某一基年比例减排,多一个百分点、少一个百分点,争论不休。公平,不在于某一个时点人均排放一致,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过程,碳密集度高的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并不是一年能够建起来的。因而,公平只能是一个时段的公平,体现在碳权益上就是人均历史累计排放权益的均等化。每一个人拥有同样的碳排放权益,何时排放,排放多少,是每个人的决策;有多的排放权益,可以卖;排放权益不够用,则需要买。现在发达国家在资金技术上面对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似乎在进行发展援助的施舍。其实不然:发达国家出现碳排放权益亏空,大量占用了发展中国家穷人的碳排放权益。碳公正要求,富人需要有偿使用穷人的碳排放权益。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通过一定量的资金技术来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和进行低碳发展,实际上是一种碳权益的交换关系!
中国气象局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罗勇:
气候变化源于历史累积碳排放
建立一个兼顾公平性与历史责任的温室气体减排责任分担指标体系,需要考察不同国家人均历史累积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如增温等)的相对贡献。在方法上,可利用某评估时段内各国人均年排放量资料,基于包含有“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浓度→辐射强迫→增温及海平面上升”机制的气候模式,即可计算各国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对中国、美国、日本、印度、加拿大等13 国(G8 5 国家)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的计算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从1850 到2004 年,中国的历史累积排放贡献占这13 个国家的10.8%,仅次于美国的39.0%;但是中国的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贡献率仅为1%,远远低于美国(21.3%)、加拿大(16.0%)和英国(16.4%)等发达国家,仅仅高于印度(0.4%)。
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叶谦:
G8国家大多已用完到2050 年的排放配额
基于对相关问题的计算结果指出,“人均累积排放指标”是最能体现“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准则。在设定2050 年前将大气CO2 浓度控制在470ppmv 的目标下,以1900 年为时间起点,对各国过去(1900~2005 年)人均累积排放量与应得排放配额,以及今后(2006~2050 年)的排放配额做了逐年计算。根据1900~2050 年的应得配额数、1900~2005 年的实际排放量、2005 年的排放水平、1996~2005 年排放量平均增速这四个客观指标,将世界上所有大于30 万人口国家分为四大类:已形成排放赤字国家、排放总量需降低国家、排放增速需降低国家、可保持目前排放增速国家。2005年前,G8 国家大多已经用完到2050 年的排放配额,累计形成的赤字价值已超过5.5 万亿美元(以每吨CO2 价值20 美元计),这些国家即使今后实现其提出的大幅度减排目标,它们在2006~2050 年的人均排放量上还会大大高于发展中国家,并还将形成超过6.2 万亿美元的排放赤字。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上人均累积排放低,大部分处在第3、第4 类,即今后尚有较大排放空间。
中国社科院博士王谋:
发达国家需支付的“碳账”超4万亿美元
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已经出现严重赤字,侵占了发展中国家排放权利,需要发展中国家为其赤字买单。而能否建立公平合理的“买单”机制,正是推广历史人均累积碳排放概念,并使之成为构建公平的国际气候制度的基本共识和关键因素。基于中国社科院《碳预算》方案对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赤字和发展中国家排放权利的计算,可以提出可操作的抵消赤字、实现碳排放权转移支付的平衡机制,进而提出更为具体的 “公共资金”、“限额贸易制度”以及国家分配方案(NAP)为主要内容的“遵约机制”设计。公共资金应该成为抵消发达国家历史排放赤字以及满足未来基本碳排放需求的主要资金来源,即便以保守的碳交易价格计算,发达国家由此所需要支付的资金总量(至2050 年)也将超过4万亿美元,按2010~2050 年40 年平均分配,每年发达国家应该支付发展中国家用于偿还历史“排放债务”和未来基本需求的资金量可超过1000 亿美金。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永生:
碳关税是“绿瓶装旧酒”
就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权益公平与“祖父原则”、“紧缩与趋同”原则而言,人均历史累积碳排放权益公平考虑的是全球解决方案的公正性问题,而不仅仅是从本国利益出发,因为人际公平独立于国际政治偏好。“祖父原则”和“紧缩与趋同”方案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因为发达国家的高排放事实并不意味着其应获得高排放权,反而意味着更大的责任。
就碳关税而言,碳关税是“绿瓶装旧酒”。发达国家某些产业竞争力下降是全球分工的结果,决不是因为减排引起。征收碳关税不仅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更损害发达国家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承诺碳排放强度降低40%~45%,并不意味着今后全球分配碳排放额度时中国的额度就应从这一数字倒推来决定,人均碳权益才是科学公平的基础。美国气候特使托德·斯特恩要求中国提高减排目标,言而无据。中国和美国在历史和现实碳权益上存在数量级差异,中国当前在总量上居高的排放,是正当的基本权益,而某些发达国家则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