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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健康的育龄妇女皆可使用甾体激素避孕药,但用药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轻微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头痛,水肿,体重增加,乳房胀痛,皮肤色斑,性欲和精神改变等。一般无需治疗,大多随用药时间的延长而逐渐消失,或采用更换药物品种的方法,其症状会减轻。
在使用甾体激素避孕药时,由于药物剂量过低,漏服药物,使用避孕针避孕,用药时间长而使药物剂量过高,均能引起月经紊乱(突破性出血—月经间期不规则,月经量不等的子宫出血;经期延长;周期缩短;闭经)之不良反应。如遇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服用短效口服避孕药1~2年后,可停服1~2个周期以观察能否自然恢复月经,发现闭经者暂不宜服药。停服药期间应采用其他方法避孕。服药期间如避孕失败造成妊娠应及早终止妊娠。如欲生育,应停药半年后再怀孕,停药期间可采用避孕套避孕。长期服药者应每年进行一次体验,测量血压、体重、腹部检查,乳房及盆腔检查。发现异常应停药。在使用外用避孕药,如药药膜,片剂,栓剂,药膏时,造成避孕失败而致妊娠应做人工流产,不宜继续妊娠。
服用长效避孕药应特别注意勿将长效避孕药当做短效避孕药服用,造成服药过量,对机体产生不良反应。在使用外用避孕药时,一定要认清标识,不得口服。有些避孕药为糖衣片,如糖衣潮解,剥脱或药片粘在一起会影响避孕效果,不能再服用。长效避孕药服药限不超过2~3年为宜。而短效避孕药服药年限以不超过5~6年为宜。
由于甾体激素类避孕药对机体各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如:雌激素用量一日超过50毫克,长期使用,有发生血栓性疾病的危险;孕激素可使年龄大者及吸烟妇女的心脑血管发病危险性明显升高。甾体激素避孕药也可促使有糖尿病家庭史的隐性患者发病等。因此使用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以往或现在有静脉或动脉血栓者,慎用。
(2)有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史者,不宜应用。
(3)原发性高血压者可在医师指导下应用。严重高血压症及肾原性高血压者不宜使用。如用药期间发生高血压症,应停药观察。
(4)胰岛素依赖型的糖尿病患者不宜使用。有糖尿病家族史或有糖尿病前期病史,如妊娠糖尿病史者,应在医师指导下应用。
(5)急,慢性肝炎及肾炎者不宜应用。有肝,肾病史,目前功能正常,无症状者,宜在医师指导下应用。
(6)子宫肌瘤,肺结核患者,宜在医师指导下应用,并定期进行复查。
(7)癌症或癌前期变化,或乳房有肿块者不宜使用。
(8)甲状腺功能亢进者,暂不宜应用。
(9)用药期间,发生偏头痛或持续头痛者应停药。
摘自:OK网
在使用甾体激素避孕药时,由于药物剂量过低,漏服药物,使用避孕针避孕,用药时间长而使药物剂量过高,均能引起月经紊乱(突破性出血—月经间期不规则,月经量不等的子宫出血;经期延长;周期缩短;闭经)之不良反应。如遇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在服用短效口服避孕药1~2年后,可停服1~2个周期以观察能否自然恢复月经,发现闭经者暂不宜服药。停服药期间应采用其他方法避孕。服药期间如避孕失败造成妊娠应及早终止妊娠。如欲生育,应停药半年后再怀孕,停药期间可采用避孕套避孕。长期服药者应每年进行一次体验,测量血压、体重、腹部检查,乳房及盆腔检查。发现异常应停药。在使用外用避孕药,如药药膜,片剂,栓剂,药膏时,造成避孕失败而致妊娠应做人工流产,不宜继续妊娠。
服用长效避孕药应特别注意勿将长效避孕药当做短效避孕药服用,造成服药过量,对机体产生不良反应。在使用外用避孕药时,一定要认清标识,不得口服。有些避孕药为糖衣片,如糖衣潮解,剥脱或药片粘在一起会影响避孕效果,不能再服用。长效避孕药服药限不超过2~3年为宜。而短效避孕药服药年限以不超过5~6年为宜。
由于甾体激素类避孕药对机体各系统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如:雌激素用量一日超过50毫克,长期使用,有发生血栓性疾病的危险;孕激素可使年龄大者及吸烟妇女的心脑血管发病危险性明显升高。甾体激素避孕药也可促使有糖尿病家庭史的隐性患者发病等。因此使用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以往或现在有静脉或动脉血栓者,慎用。
(2)有心脏病,充血性心力衰竭史者,不宜应用。
(3)原发性高血压者可在医师指导下应用。严重高血压症及肾原性高血压者不宜使用。如用药期间发生高血压症,应停药观察。
(4)胰岛素依赖型的糖尿病患者不宜使用。有糖尿病家族史或有糖尿病前期病史,如妊娠糖尿病史者,应在医师指导下应用。
(5)急,慢性肝炎及肾炎者不宜应用。有肝,肾病史,目前功能正常,无症状者,宜在医师指导下应用。
(6)子宫肌瘤,肺结核患者,宜在医师指导下应用,并定期进行复查。
(7)癌症或癌前期变化,或乳房有肿块者不宜使用。
(8)甲状腺功能亢进者,暂不宜应用。
(9)用药期间,发生偏头痛或持续头痛者应停药。
摘自:OK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