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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疑罪从无”中“疑罪”的属概念以及定义的研究,提出了“疑罪构成要件说”这一理论,分析了其与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再具体分析了疑罪的构成四要件。论述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当如何具体的去应用疑罪四要件,从而达到疑罪的标准。
【关键词】“疑罪从无”; “疑罪”; 构成要件; 标准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Suspected Crime” in the Case of “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Wu Mengqi
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230601
Abstract: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ncept and definition of the “ Suspected Crime “ in the “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theory of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suspected crime”,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t and common crime,and then concretely analyzes the four ele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discusses how to apply the four elements of the crime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so as to achieve the standard of suspected crime.
Keywords: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Suspected Crime”; Elements; standard
“疑罪从无”成了近些年来刑法领域比较热门的话题。在我国,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人们比较根深蒂固的观念,这也是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一个根本原因。这种观念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一、“疑罪”的构成要件与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目前,学术界有很多关于“疑罪”的定义,表述。这些表述都试图在阐明“疑罪从无”这一原则的本质含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疑罪”? 对于被告人,法官在认识上存在三种状态:确信有罪、确信无罪、罪否存疑。
研究一个概念,必须先从它的属概念开始。根据学术界对于“疑罪”的大多数定义来看,主要限制在“案件”这一属概念范围内,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再将范围缩小成“刑事案件”,因为无论该原则可以适用的范围有多大,目前还是在刑法领域去研究最为合适。笔者对于“疑罪”比较认同的定义是指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当而又不能相互否定的刑事案件。
既然“疑罪”的屬概念是“刑事案件”,那么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我们会有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这是一个在假定犯罪既遂的前提下所应当适用的标准,显然这与“疑罪”的本质目的是不符的,它的假定前提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实施该犯罪。
除了与普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假定前提不同以外,在表述上也会有很大区别。在既遂的前提下构成要件是肯定的以及确定的,当各要件与此相符时,犯罪成立。而在怀疑的前提下就要转换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不是单纯的认为各个要件不符合既遂标准,那就不是“疑罪”而是无罪,这两者的认定会影响后续的追诉等问题。“疑罪”的思维模式应当是一种反向思维,寻找的不是契合点而是一个不契合的点,运用排除法寻找唯一的可能性从而得到内心的确信。
如果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相关的追诉,诉讼制度也应当有所不同。由于“疑罪”被判无罪或者罪轻的,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导致的,对“疑罪”的追诉时间,诉讼程序也必须留有余地,以方便未来某个时间,缺失的证据重新出现。
二、“疑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制于各种现实的客观的因素,疑案在一定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如果想在司法实践中践行“疑罪从无”或者将“疑罪从无”确定为刑法的原则,就必须确定具体案件中认定“疑罪”标准的具体规则。下面笔者将对“疑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疑罪”的客体
刑法犯罪上所讲的客体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那么根据反向思维,什么样的客体能够认定为“疑罪”了。首先,是要有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就不能称为刑事案件;其次,有法益被侵害,例如,发现尸体,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如何死亡的,如果是自然死亡的,就不存在法益被侵害,如果是他杀或者其他情况,就会认定生命权被侵害,这就存在犯罪的事实;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承载法益的对象能否确定。所以,“疑罪”的客体应当是法益或者承载法益的对象无法确定。
(二)“疑罪”的客观要件
在犯罪认定中,客观要件是很重要的,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时间、地点、方法和因果关系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案件的事实需要客观要件的佐证,因此证据不足案件该如何处理,就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困境之一。以Y省的一个案件为例,本案中, 作案地点警方并没有找到,凶器也未找到,这就导致了很多线索无从查找。证据的缺失导致本案的事实不清楚,司法人员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还原案件发生的经过,至少是最为重要的经过,这也导致很多事情无法相互印证。
但有一组证据直指嫌疑人,那就是在捆绑受害人的胶带上发现了嫌疑人的指纹,但在最后的判决中认定,有指纹只能证明嫌疑人曾经接触过这些胶带,而不能来证明他杀害了女死者,这就是“疑罪”的思想。如果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多少年,再加上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仍偏重于口供,可能这组证据可能就已经成为指控其杀人的铁证甚至会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可以得出,“疑罪”的客观要件应当是无法确定案件事实经过,证明嫌疑人确实参与了案件。 (三)“疑罪”的主体
犯罪意义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和单位,这里“疑罪”的主体有所不同,我们确定的主体是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就上述案件而言,公诉方以及律师就认为不存在“疑罪”的问题,他们认为,就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具有唯一性。 原告方认为除了嫌疑人找不到第二个嫌疑人,显然这样的结论也没有得到认可,找不到其他嫌疑人并不代表就不存在其他嫌疑人。如果这起案件确有证据证明死者死前只和该嫌疑人接触过,那么或许能够证明嫌疑人的唯一性,从而确定其作案身份和条件。
(四)“疑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在没有客观事实印证的情况下就更难以认定。有犯罪意向的人并不代表他就会犯罪,有犯罪动机的人不代表他就会实施犯罪。无论是故意,过失,甚至是意外事件,没有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主观的东西是无法被认定的。刑法理论只在行为人行为所表示的限度内,考虑其主观部分。因此,“疑罪”的主观要件是考量的一方面,只能参考,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犯罪动机不代表其就是犯罪嫌疑人,看起来没有动机也不代表其就没有实施犯罪。当然,个别案件可以认定,嫌疑人与被害人无冤无仇甚至不认识都没见过面,这种情况就要考虑其他的可能性。所以,“疑罪”的主观要件并不是不能确定,只是实际的价值并不大,毕竟主观意识的东西还是要通过客观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但也必须作为一个判断“疑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疑罪”,也就是“疑罪”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将进行说明。
三、“要件说”如何达到“疑罪”標准
一般在认定是否是犯罪时是对照犯罪既遂的构成四要件,以全有的方式来认定,即四个要件都要符合刑法规定,才能定罪量刑。而“疑罪”的认定方式比较特殊,因为它是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反向思维,任何一个要件都有可能成为构成“疑罪”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在现实的实践中往往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允许有办不了的案子,但不允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怀疑应该导致宣告无罪,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当然,笔者无法在此确定一个极度明确的标准,认定什么样的案件就一定是“疑罪”,因为具体到每个案件情况太过复杂,需要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来形成一个抽象的规则,相信未来是可以做到的。现阶段只能说司法人员在遇到法益不明确或者法益承载对象不明确时,一定要审慎处理。
所以,“疑罪”的认定是一个小心谨慎的工作,不能遗漏细节,放纵坏人;也不能肆意联想,冤枉好人。没有证据而认定事实,或者仅凭裁判官内心推测而认定事实均与证据裁判原则有违。如何把握这个度是所有司法人员面临的难题。
参考文献:
[1]郭卫华,董俊武.论“疑罪从无”对民事责任的影响[J].法学评论,2006 (6):105-114.
[2]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M].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270 -271.
[3]沈德咏.论疑罪从无[J].中国法学,2013,(5):36.
作者简介:吴梦绮(1991.10-),女,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
【关键词】“疑罪从无”; “疑罪”; 构成要件; 标准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Suspected Crime” in the Case of “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Wu Mengqi
Law School of Anhui University, 230601
Abstract: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ncept and definition of the “ Suspected Crime “ in the “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theory of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suspected crime”, analyz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it and common crime,and then concretely analyzes the four elements of the constitution,discusses how to apply the four elements of the crime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practice, so as to achieve the standard of suspected crime.
Keywords: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Suspected Crime”; Elements; standard
“疑罪从无”成了近些年来刑法领域比较热门的话题。在我国,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人们比较根深蒂固的观念,这也是导致很多冤假错案的一个根本原因。这种观念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一、“疑罪”的构成要件与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目前,学术界有很多关于“疑罪”的定义,表述。这些表述都试图在阐明“疑罪从无”这一原则的本质含义,那么究竟什么是“疑罪”? 对于被告人,法官在认识上存在三种状态:确信有罪、确信无罪、罪否存疑。
研究一个概念,必须先从它的属概念开始。根据学术界对于“疑罪”的大多数定义来看,主要限制在“案件”这一属概念范围内,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再将范围缩小成“刑事案件”,因为无论该原则可以适用的范围有多大,目前还是在刑法领域去研究最为合适。笔者对于“疑罪”比较认同的定义是指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相当而又不能相互否定的刑事案件。
既然“疑罪”的屬概念是“刑事案件”,那么在一般刑事案件中,我们会有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这是一个在假定犯罪既遂的前提下所应当适用的标准,显然这与“疑罪”的本质目的是不符的,它的假定前提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可能没有实施该犯罪。
除了与普通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假定前提不同以外,在表述上也会有很大区别。在既遂的前提下构成要件是肯定的以及确定的,当各要件与此相符时,犯罪成立。而在怀疑的前提下就要转换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不是单纯的认为各个要件不符合既遂标准,那就不是“疑罪”而是无罪,这两者的认定会影响后续的追诉等问题。“疑罪”的思维模式应当是一种反向思维,寻找的不是契合点而是一个不契合的点,运用排除法寻找唯一的可能性从而得到内心的确信。
如果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那么相关的追诉,诉讼制度也应当有所不同。由于“疑罪”被判无罪或者罪轻的,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原因导致的,对“疑罪”的追诉时间,诉讼程序也必须留有余地,以方便未来某个时间,缺失的证据重新出现。
二、“疑罪”构成要件的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制于各种现实的客观的因素,疑案在一定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如果想在司法实践中践行“疑罪从无”或者将“疑罪从无”确定为刑法的原则,就必须确定具体案件中认定“疑罪”标准的具体规则。下面笔者将对“疑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阐述。
(一)“疑罪”的客体
刑法犯罪上所讲的客体主要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那么根据反向思维,什么样的客体能够认定为“疑罪”了。首先,是要有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犯罪行为的发生,就不能称为刑事案件;其次,有法益被侵害,例如,发现尸体,首先必须确定其是如何死亡的,如果是自然死亡的,就不存在法益被侵害,如果是他杀或者其他情况,就会认定生命权被侵害,这就存在犯罪的事实;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承载法益的对象能否确定。所以,“疑罪”的客体应当是法益或者承载法益的对象无法确定。
(二)“疑罪”的客观要件
在犯罪认定中,客观要件是很重要的,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时间、地点、方法和因果关系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案件的事实需要客观要件的佐证,因此证据不足案件该如何处理,就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困境之一。以Y省的一个案件为例,本案中, 作案地点警方并没有找到,凶器也未找到,这就导致了很多线索无从查找。证据的缺失导致本案的事实不清楚,司法人员无法根据现有证据还原案件发生的经过,至少是最为重要的经过,这也导致很多事情无法相互印证。
但有一组证据直指嫌疑人,那就是在捆绑受害人的胶带上发现了嫌疑人的指纹,但在最后的判决中认定,有指纹只能证明嫌疑人曾经接触过这些胶带,而不能来证明他杀害了女死者,这就是“疑罪”的思想。如果这种情况在过去的多少年,再加上侦查阶段对证据的收集仍偏重于口供,可能这组证据可能就已经成为指控其杀人的铁证甚至会有刑讯逼供的可能。可以得出,“疑罪”的客观要件应当是无法确定案件事实经过,证明嫌疑人确实参与了案件。 (三)“疑罪”的主体
犯罪意义上的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和单位,这里“疑罪”的主体有所不同,我们确定的主体是不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就上述案件而言,公诉方以及律师就认为不存在“疑罪”的问题,他们认为,就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其具有唯一性。 原告方认为除了嫌疑人找不到第二个嫌疑人,显然这样的结论也没有得到认可,找不到其他嫌疑人并不代表就不存在其他嫌疑人。如果这起案件确有证据证明死者死前只和该嫌疑人接触过,那么或许能够证明嫌疑人的唯一性,从而确定其作案身份和条件。
(四)“疑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在没有客观事实印证的情况下就更难以认定。有犯罪意向的人并不代表他就会犯罪,有犯罪动机的人不代表他就会实施犯罪。无论是故意,过失,甚至是意外事件,没有客观事实的前提下,主观的东西是无法被认定的。刑法理论只在行为人行为所表示的限度内,考虑其主观部分。因此,“疑罪”的主观要件是考量的一方面,只能参考,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有犯罪动机不代表其就是犯罪嫌疑人,看起来没有动机也不代表其就没有实施犯罪。当然,个别案件可以认定,嫌疑人与被害人无冤无仇甚至不认识都没见过面,这种情况就要考虑其他的可能性。所以,“疑罪”的主观要件并不是不能确定,只是实际的价值并不大,毕竟主观意识的东西还是要通过客观的行为才能表现出来,但也必须作为一个判断“疑罪”的重要考量因素。
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疑罪”,也就是“疑罪”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将进行说明。
三、“要件说”如何达到“疑罪”標准
一般在认定是否是犯罪时是对照犯罪既遂的构成四要件,以全有的方式来认定,即四个要件都要符合刑法规定,才能定罪量刑。而“疑罪”的认定方式比较特殊,因为它是普通犯罪构成要件的反向思维,任何一个要件都有可能成为构成“疑罪”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在现实的实践中往往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允许有办不了的案子,但不允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怀疑应该导致宣告无罪,因为,损毁一个无辜者的名誉,或者监禁一个无罪的人,要比释放一个罪犯更使人百倍地不安!当然,笔者无法在此确定一个极度明确的标准,认定什么样的案件就一定是“疑罪”,因为具体到每个案件情况太过复杂,需要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来形成一个抽象的规则,相信未来是可以做到的。现阶段只能说司法人员在遇到法益不明确或者法益承载对象不明确时,一定要审慎处理。
所以,“疑罪”的认定是一个小心谨慎的工作,不能遗漏细节,放纵坏人;也不能肆意联想,冤枉好人。没有证据而认定事实,或者仅凭裁判官内心推测而认定事实均与证据裁判原则有违。如何把握这个度是所有司法人员面临的难题。
参考文献:
[1]郭卫华,董俊武.论“疑罪从无”对民事责任的影响[J].法学评论,2006 (6):105-114.
[2]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M].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270 -271.
[3]沈德咏.论疑罪从无[J].中国法学,2013,(5):36.
作者简介:吴梦绮(1991.10-),女,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在读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