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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同借款人向债权人借款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对借款承担共同债务,应区分情况对待,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确认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借款份额,则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的各自配偶承担相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确认共同借款人各自的借款份额,则因无法确定配偶享受了多少金额的利益导致共同债务的份额不清,债权人举证责任不充分,从而无法主张共同借款人的各自配偶承担相应借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关键词:共同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份额
一、案例
2015年12月8日,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时原、被告约定借期利息为月利率3%,利随本清,并约定如出借人催告,借款人不按时履行的,借款人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当天原告向五被告交付了40万元款项,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均未归还本息,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为本起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1万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归还借款40万元并给付2015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律师代理费1.51万元,并要求张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六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了40万元借条、40万元收据、张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
二、分析
关于张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为张某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人认为,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张某某及张某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张某某个人债务,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张某某系共同借款人,因张某某本人负有对全部债务的还款责任,故作为夫妻的张某理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为张某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人认为,虽然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亦未能證明各共同借款人具体使用借款的金额多少,既然不清楚张某某实际使用了多少借款,作为张某某妻子的张某即使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清楚该清偿多少,如果贸然判决张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实际张某仅使用部分款项,或并未实际使用款项,显然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三、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朱接明、周爱琴、盛卫锋、印付明、张洪系共同借款人,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五被告各自使用借款的具体金额,因即使张某某的妻子张某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其也仅应对张某某所使用款项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现因无法确定张某某使用借款的具体金额,故对原告主张张某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分析
处理本案纠纷,首先要分清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共同借款人,一个是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共同借款人,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可见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个借款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只要不超过债权总额即可,而至于共同借款人内部,则可以按照相互约定分担责任,已承担超过自己应担份额的共同借款人可以向其他未承担或未足额承担相应责任的共同借款人主张给付义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具有以下特征:债务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之需,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支付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为支付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在清楚共同借款人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再来分析本案中的债务纠纷,张某某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因张某并未参与到借款之中,现原告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关系,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必须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之需,且未借款的另一方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张五个共同借款人一并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五个共同借款人具体借款的金额,不清楚张某某实际拿了多少款项用于其与张某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即不清楚张某享受了多少借款带来的利益,此时由于张某某具体借款金额不确定,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金额难以确定,故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求张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各共同借款人各自向原告借款的具体金额,然后依据该具体金额来要求各借款人的配偶承担相应的夫妻债务,则符合权利义务相当的原则。
关键词:共同借款人;夫妻共同债务;借款份额
一、案例
2015年12月8日,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向原告黄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相应金额的借条,时原、被告约定借期利息为月利率3%,利随本清,并约定如出借人催告,借款人不按时履行的,借款人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费用。当天原告向五被告交付了40万元款项,但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均未归还本息,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某与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为本起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51万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王某、李某、赵某、刘某归还借款40万元并给付2015年1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律师代理费1.51万元,并要求张某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庭审中,六被告均未到庭应诉,原告提供了40万元借条、40万元收据、张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
二、分析
关于张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为张某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人认为,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于张某某及张某未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张某某个人债务,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本案中张某某系共同借款人,因张某某本人负有对全部债务的还款责任,故作为夫妻的张某理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为张某不应该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人认为,虽然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债务非系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亦未能證明各共同借款人具体使用借款的金额多少,既然不清楚张某某实际使用了多少借款,作为张某某妻子的张某即使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清楚该清偿多少,如果贸然判决张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实际张某仅使用部分款项,或并未实际使用款项,显然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三、裁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张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婚姻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被告朱接明、周爱琴、盛卫锋、印付明、张洪系共同借款人,原告未举证证明该五被告各自使用借款的具体金额,因即使张某某的妻子张某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责任,其也仅应对张某某所使用款项部分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现因无法确定张某某使用借款的具体金额,故对原告主张张某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四、分析
处理本案纠纷,首先要分清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共同借款人,一个是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共同借款人,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可见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一个借款人主张全部或部分债权,只要不超过债权总额即可,而至于共同借款人内部,则可以按照相互约定分担责任,已承担超过自己应担份额的共同借款人可以向其他未承担或未足额承担相应责任的共同借款人主张给付义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具有以下特征:债务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之需,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支付双方教育培训费用所负债务,为支付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在清楚共同借款人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下,再来分析本案中的债务纠纷,张某某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其作为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负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义务,因张某并未参与到借款之中,现原告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关系,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必须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之需,且未借款的另一方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张五个共同借款人一并向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五个共同借款人具体借款的金额,不清楚张某某实际拿了多少款项用于其与张某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即不清楚张某享受了多少借款带来的利益,此时由于张某某具体借款金额不确定,导致夫妻共同债务的金额难以确定,故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求张某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如果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各共同借款人各自向原告借款的具体金额,然后依据该具体金额来要求各借款人的配偶承担相应的夫妻债务,则符合权利义务相当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