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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防范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犯
企业要防范其商业秘密泄漏或被侵犯,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这一保护体系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很多方面,应与企业整体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分级
企业首先应当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信息及其载体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针对涉密信息重要程度分别显著标识“绝密”、“机密”、“秘密”等不同密级,使有关人员明确知晓这些信息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2、划定保密区域,加强保卫措施
将企业的研发中心、档案室、资料室等有关商业秘密的部门确定为涉密区域,将该区域以明显警示标志隔离,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同时加强门卫管理制度,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本企业。
3、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企业员工刘·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有章可循,责任明确;同时也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具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应当合理合法、具体完善、切实可行。
4、加强对商业秘密文件的管理
商业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应当建立收发、登记、借阅、复印等管理责任制度,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划分阅读权限,规定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的涉密资料。必要时,可将商业秘密的关键部分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
5、与企业员工以及企业以外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
1)与企业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当前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是人才的无序流动。企业仅有保密制度还不够,应当与企业的知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保密期限,员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还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否则,该竟业限制条款将可能没有法律约束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一般以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竞业限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生产经营乃至科研开发过程中,必然要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如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使用人、客户、销售代理商等发生业务关系,其商业秘密往往难免被企业之外的相关人或多或少地知晓。所以,在对外商务活动以及订立商业合同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订立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约定对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使用在经济交往中了解的己方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对企业内部的涉密计算机应当设立分级操作口令,进行加密处理,以防非正常使用人打开进入。在建立本企业局域网系统或建立进入国际互联网系统时,应当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技术措施,如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防火墙、档案加密等;对涉密计算机上网应当严格控制,以防止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泄漏。
7、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在现实中,企业商业秘密的失密,许多都是由于企业员工或其前员工有意或无意泄漏的。所以,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尤其是与商业秘密关联度较大的员工,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或培训,增强其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8、防止在对外广告宣传、展览、发表论文演讲、接待参观实习时泄密。
在增强企业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同时,应当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专业性著作,进行有关企业信息的讲演、广告宣传、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以防无意中不慎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本企业以外的参观、实习人员,应避开涉密区域以及涉密信息。
9、在企业组织方面,司‘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如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或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等工作,对企业所有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对任何危及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事态进行控制和应急处理。
二、企业商业秘密遭侵权后如何救济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后,首先应当调查收集有关侵权的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及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或侵权人因此所获得的利润,为寻求法律救济准备材料。其后,可依法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004年12月22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刑事犯罪,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被单位还是个人侵犯,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起刑事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2、民事诉讼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第二十条规定: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 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同法》第60条规定,“保密”是合同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竞业禁止协议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的劳动者和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行政执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提供商业秘密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要求县级以—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
5、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权利人如果发现自己拥有的技术信息秘密被泄露,可自泄密起六个月内,向国家专和』局就该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权,继而依据专利法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有关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据《著作权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电可根据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要求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侵害权利人计算机软件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也可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商业秘密泄密范围扩大的不利后果。例如,应当要求不公开审理涉密案件;企业就商业秘密的相关问题聘请专家鉴定时,应与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可能知晓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以适当而有效的方式承诺不泄露或使用在庭审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等。
(作者单位:山东中强律师争务所)
企业要防范其商业秘密泄漏或被侵犯,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这一保护体系涉及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很多方面,应与企业整体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制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加以分类、分级
企业首先应当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实用性的经营信息、技术秘密等信息及其载体确定为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且针对涉密信息重要程度分别显著标识“绝密”、“机密”、“秘密”等不同密级,使有关人员明确知晓这些信息是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2、划定保密区域,加强保卫措施
将企业的研发中心、档案室、资料室等有关商业秘密的部门确定为涉密区域,将该区域以明显警示标志隔离,规定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同时加强门卫管理制度,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随便进入本企业。
3、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
合理完善的保密制度可以使企业员工刘·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有章可循,责任明确;同时也使企业的商业秘密具备“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保密规章制度的制订应当合理合法、具体完善、切实可行。
4、加强对商业秘密文件的管理
商业秘密文件是指以文字、图表、音像及其它记录形式记载商业秘密内容的资料,包括公文、书刊、函件、图纸、报表、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等等。对这些商业秘密的载体,应当建立收发、登记、借阅、复印等管理责任制度,指定专门的档案存放场所,划分阅读权限,规定员工不得接触自己无权接触的涉密资料。必要时,可将商业秘密的关键部分分解,限定员工只接触一部分,使每一涉密者不能拥有完整的商业秘密。
5、与企业员工以及企业以外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
1)与企业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当前造成企业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渠道是人才的无序流动。企业仅有保密制度还不够,应当与企业的知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条款。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保密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范围,保密期限,员工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还可以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企业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否则,该竟业限制条款将可能没有法律约束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现行的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与劳动者自行约定,一般以劳动者离职前一年的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为宜。竞业限制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生产经营乃至科研开发过程中,必然要与企业之外的相关人,如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使用人、客户、销售代理商等发生业务关系,其商业秘密往往难免被企业之外的相关人或多或少地知晓。所以,在对外商务活动以及订立商业合同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订立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约定对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要求对方保证不泄漏、使用在经济交往中了解的己方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对企业内部的涉密计算机应当设立分级操作口令,进行加密处理,以防非正常使用人打开进入。在建立本企业局域网系统或建立进入国际互联网系统时,应当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技术措施,如设立识别码和密码认证、防火墙、档案加密等;对涉密计算机上网应当严格控制,以防止涉密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泄漏。
7、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保密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在现实中,企业商业秘密的失密,许多都是由于企业员工或其前员工有意或无意泄漏的。所以,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尤其是与商业秘密关联度较大的员工,如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网络管理人员以及文件管理人员的保密教育或培训,增强其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8、防止在对外广告宣传、展览、发表论文演讲、接待参观实习时泄密。
在增强企业全体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同时,应当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专业性著作,进行有关企业信息的讲演、广告宣传、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以防无意中不慎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本企业以外的参观、实习人员,应避开涉密区域以及涉密信息。
9、在企业组织方面,司‘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如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等,或指定专人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等工作,对企业所有的保密信息的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对任何危及企业商业秘密安全的事态进行控制和应急处理。
二、企业商业秘密遭侵权后如何救济
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权后,首先应当调查收集有关侵权的证据,以证明侵权行为的成立以及侵权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害或侵权人因此所获得的利润,为寻求法律救济准备材料。其后,可依法通过以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1、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以不正当的手段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本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2004年12月22日起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刑法》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定成一种刑事犯罪,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无论是被单位还是个人侵犯,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也可以根据情况提起刑事自诉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2、民事诉讼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第二十条规定:被侵害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 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合同法》第60条规定,“保密”是合同的附随义务。第92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依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劳动者违反企业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竞业禁止协议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的劳动者和侵权的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行政执法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处罚作了具体的规定:当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时,可以提供商业秘密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要求县级以—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人给予行政处罚。
5、通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权利人如果发现自己拥有的技术信息秘密被泄露,可自泄密起六个月内,向国家专和』局就该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权,继而依据专利法予以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有关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依据《著作权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电可根据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或要求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侵害权利人计算机软件相关权利的侵权行为,权利人也可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救济。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应当尽量避免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商业秘密泄密范围扩大的不利后果。例如,应当要求不公开审理涉密案件;企业就商业秘密的相关问题聘请专家鉴定时,应与聘请的专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对方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可能知晓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以适当而有效的方式承诺不泄露或使用在庭审中所了解到的商业秘密等。
(作者单位:山东中强律师争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