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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超星公司有关的诉讼,被称为“中国最大网络盗版”诉讼案。在这桩号称400个学者告超星的法律诉讼中,图书数字版权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它是否会成为我国数字版权的转折点?
“400个学者的诉讼”让超星成了图书数字版权乱局中的“替罪羔羊”。
近日,超星公司被无情地推到了数字知识版权保护的对立面。
和超星公司有关的诉讼被称为“中国最大网络盗版”诉讼案,舆论纷纷指责超星的盗版行为。然而,在本报记者采访过程中,不止一位人士指出:“事实与报道完全不同。”在这桩号称400个学者告超星的法律诉讼中,图书数字版权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舆论导向全部集中到超星身上?
有预谋的“暗杀”行动?
超星这家早在1993年开始运作的民营企业,最近在媒体上遭到了一系列“严重失实”(超星公司新闻发言人称)的报道,这些“报道”实际上都是“指责”:超星的ICP证属于天津一个叫贾琼的人、超星公司已经被吊销、超星法人史超使用多个身份证注册企业、超星打算把企业卖给Google、超星打算退出数字图书馆领域、超星的授权作者中仅有15%~20%是真实的、超星受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包庇、超星的863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是虚假的等等。
在超星网站的相关说明中,超星使用了“污蔑、诋毁”等词汇,声称这些指责毫无道理。超星认为,号称400个学者的诉讼案,只是“个人及其作品与超星相关的民事诉讼案”,并且,所投诉的学者“是超星公司的合法签约授权作者,他于2003年1月14日与超星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将其作品授权于超星公司,接受并使用超星赠送的授权作者读书卡”。但是投诉者吴锐却声称,授权书“是超星伪造的”。
事情的真伪一时难以分辨。
然而在记者的进一步采访调查中发现,“超星诉讼”后面另有玄机。有多方人士向记者暗示,“400个学者的诉讼案”很可能是一起有预谋的事件,是竞争对手精心策划的“暗杀”行动,“暗杀”对象就是超星。
万方数据市场部经理张秀梅认为,目前我国数字图书行业的生存非常不容易,如此大范围地对这个产业进行打压,到最后只有死路一条。而另外一个业内权威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如此大规模的、有针对性地打压某个公司,很容易将这些公司打垮。他分析说,“数字版权问题,全国数字资源制造商都无法很好地解决,包括国有和私营企业,为什么要针对某个公司重点打击呢?这种以讹打讹的做法实在是令人生厌,会极大地破坏整个数字图书事业。”
引爆数字版权炸弹
我们很难判断“超星事件”是否真如某些人士所认为的那样,是同行之间的打压。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在我国数字化图书事业十几年进程中,数字化版权危机从来没有化解过,仿佛是一颗炸弹,随时会被引爆。
实际上,作为数字内容提供商,数字版权的利剑始终高悬在“超星公司们”的头上。只不过,超星更加“树大招风”。
国图负责数字资源的一位人士说:“超星的资源大部分来自一些出版社和图书馆。由于这些图书馆和出版社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超星帮助对方免费数字化了图书资源,并和对方协商放到网络中。”有业内人士就此认为,超星将数字资源免费放到网上,丰富了中文数字资源,直接推动了文化事业发展。从这点来说,超星做了很大的贡献。
目前,在我国数字化图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版权问题。这些数字版权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个是让作者团体集体授权,此路行不通,因为我国的文字作品集体授权还处于开创阶段;另外是通过出版社授权,但是此路也不通。其原因在于,新版权法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2001年10月27日,这之前出版社不可能自作者手中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这之后,大多数出版社仍未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出版合同中来。
超星走的是第三条道路,直接和作者面对面地谈。通过给作者赠送10年免费读书卡的形式,获得作者的授权。但是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超星必须一对一地面谈。超星另外一个积极的做法是,在出版社数字化图书和作者授权之后,按照一定的方式(网上点击、下载)和一定的比例与出版社、作者分成,这也是能够和出版社方面达到共识的方面。
现在,埋伏在超星脚底的一个数字版权炸弹,通过“400个学者的诉讼案”的方式爆发了。当然,在整个数字图书市场,这些问题都难以解决,有更多的数字图书已经找不到作者了,这仍旧是一颗隐藏很深的炸弹。
何时结束混乱
无论侵权事件是真是假,超星事件已经引起业内人士对整个产业是否能良性发展的关注。
山西省图书馆学会秘书长贾酉全说:“只要是没有得到相关作者和出版社的授权,这都是违反版权的。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图书馆网开一面,只要是非营利的,为了保护数字资源的,不在网上传播的,图书馆可以制作数字资源,但也要向相关的著作人和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他说,现在版权保护已经得到了更多的出版社和图书馆的共识,但由于数字版权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很多图书馆不得不停止了数字化工作。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副馆长莫少强认为:“从世界范围而言,包括欧美国家,都存在数字版权问题,但是,我们不应该抓住一点点瑕疵就成天去打官司,这样无益于整个图书行业的进步。”他认为,只有等我国数字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了,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
据业内人士说,目前有不少科研院所下的“国家队”数字资源供应商,打着科研的旗号制作一些数字资源,同样在网上销售。而一些民营企业的数字资源供应商,则一方面打压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又利用科技手段限制读者对数字资源的阅读权限,并且大量偷盗走在前列的数字资源供应商的资源。
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是一个非常混乱的数字图书版权产业。”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刘兹恒教授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好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保护著作者的权利,一方面又要让数字资源得到传播和利用,否则,在数字化这种趋势之下,又该如何传播知识?
他认为,要平衡好三者(服务商、出版商、作者)的关系,让利益比较均衡,共同促进这个市场发展。
也许,“超星事件”用法律还原事实真相之后,将有利于我国数字图书产业的发展。
“400个学者的诉讼”让超星成了图书数字版权乱局中的“替罪羔羊”。
近日,超星公司被无情地推到了数字知识版权保护的对立面。
和超星公司有关的诉讼被称为“中国最大网络盗版”诉讼案,舆论纷纷指责超星的盗版行为。然而,在本报记者采访过程中,不止一位人士指出:“事实与报道完全不同。”在这桩号称400个学者告超星的法律诉讼中,图书数字版权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为什么舆论导向全部集中到超星身上?
有预谋的“暗杀”行动?
超星这家早在1993年开始运作的民营企业,最近在媒体上遭到了一系列“严重失实”(超星公司新闻发言人称)的报道,这些“报道”实际上都是“指责”:超星的ICP证属于天津一个叫贾琼的人、超星公司已经被吊销、超星法人史超使用多个身份证注册企业、超星打算把企业卖给Google、超星打算退出数字图书馆领域、超星的授权作者中仅有15%~20%是真实的、超星受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包庇、超星的863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工程是虚假的等等。
在超星网站的相关说明中,超星使用了“污蔑、诋毁”等词汇,声称这些指责毫无道理。超星认为,号称400个学者的诉讼案,只是“个人及其作品与超星相关的民事诉讼案”,并且,所投诉的学者“是超星公司的合法签约授权作者,他于2003年1月14日与超星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将其作品授权于超星公司,接受并使用超星赠送的授权作者读书卡”。但是投诉者吴锐却声称,授权书“是超星伪造的”。
事情的真伪一时难以分辨。
然而在记者的进一步采访调查中发现,“超星诉讼”后面另有玄机。有多方人士向记者暗示,“400个学者的诉讼案”很可能是一起有预谋的事件,是竞争对手精心策划的“暗杀”行动,“暗杀”对象就是超星。
万方数据市场部经理张秀梅认为,目前我国数字图书行业的生存非常不容易,如此大范围地对这个产业进行打压,到最后只有死路一条。而另外一个业内权威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如此大规模的、有针对性地打压某个公司,很容易将这些公司打垮。他分析说,“数字版权问题,全国数字资源制造商都无法很好地解决,包括国有和私营企业,为什么要针对某个公司重点打击呢?这种以讹打讹的做法实在是令人生厌,会极大地破坏整个数字图书事业。”
引爆数字版权炸弹
我们很难判断“超星事件”是否真如某些人士所认为的那样,是同行之间的打压。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事实是,在我国数字化图书事业十几年进程中,数字化版权危机从来没有化解过,仿佛是一颗炸弹,随时会被引爆。
实际上,作为数字内容提供商,数字版权的利剑始终高悬在“超星公司们”的头上。只不过,超星更加“树大招风”。
国图负责数字资源的一位人士说:“超星的资源大部分来自一些出版社和图书馆。由于这些图书馆和出版社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超星帮助对方免费数字化了图书资源,并和对方协商放到网络中。”有业内人士就此认为,超星将数字资源免费放到网上,丰富了中文数字资源,直接推动了文化事业发展。从这点来说,超星做了很大的贡献。
目前,在我国数字化图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版权问题。这些数字版权问题集中在几个方面:一个是让作者团体集体授权,此路行不通,因为我国的文字作品集体授权还处于开创阶段;另外是通过出版社授权,但是此路也不通。其原因在于,新版权法确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在2001年10月27日,这之前出版社不可能自作者手中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这之后,大多数出版社仍未把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出版合同中来。
超星走的是第三条道路,直接和作者面对面地谈。通过给作者赠送10年免费读书卡的形式,获得作者的授权。但是必须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超星必须一对一地面谈。超星另外一个积极的做法是,在出版社数字化图书和作者授权之后,按照一定的方式(网上点击、下载)和一定的比例与出版社、作者分成,这也是能够和出版社方面达到共识的方面。
现在,埋伏在超星脚底的一个数字版权炸弹,通过“400个学者的诉讼案”的方式爆发了。当然,在整个数字图书市场,这些问题都难以解决,有更多的数字图书已经找不到作者了,这仍旧是一颗隐藏很深的炸弹。
何时结束混乱
无论侵权事件是真是假,超星事件已经引起业内人士对整个产业是否能良性发展的关注。
山西省图书馆学会秘书长贾酉全说:“只要是没有得到相关作者和出版社的授权,这都是违反版权的。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图书馆网开一面,只要是非营利的,为了保护数字资源的,不在网上传播的,图书馆可以制作数字资源,但也要向相关的著作人和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他说,现在版权保护已经得到了更多的出版社和图书馆的共识,但由于数字版权问题一直无法解决,很多图书馆不得不停止了数字化工作。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副馆长莫少强认为:“从世界范围而言,包括欧美国家,都存在数字版权问题,但是,我们不应该抓住一点点瑕疵就成天去打官司,这样无益于整个图书行业的进步。”他认为,只有等我国数字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了,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
据业内人士说,目前有不少科研院所下的“国家队”数字资源供应商,打着科研的旗号制作一些数字资源,同样在网上销售。而一些民营企业的数字资源供应商,则一方面打压竞争对手,另一方面又利用科技手段限制读者对数字资源的阅读权限,并且大量偷盗走在前列的数字资源供应商的资源。
一位业内人士评价说,“这是一个非常混乱的数字图书版权产业。”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刘兹恒教授认为,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对数字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更好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保护著作者的权利,一方面又要让数字资源得到传播和利用,否则,在数字化这种趋势之下,又该如何传播知识?
他认为,要平衡好三者(服务商、出版商、作者)的关系,让利益比较均衡,共同促进这个市场发展。
也许,“超星事件”用法律还原事实真相之后,将有利于我国数字图书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