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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6]45号)的精神,规范出租汽车收费管理,进一步减轻出租车营运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