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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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民事诉讼法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构成元素,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新时期积极探索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能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贯彻落实提供相应的支持。因此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十分有必要针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并从研究方法论和程序哲学观角度进行深入的探索,为制定科学的研究方案创造条件。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入手进行研究,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力求能够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
  关键詞 民事诉讼法学 现代化 研究方法论 程序哲学观
  作者简介:李邵根,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02
  在我国全面深入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但是纵观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发展情况,能够看出在相关研究者积极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实践探索活动中,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对现代化转向产生着相应的消极影响。因此新时期应该积极从存在的问题入手,对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进行更为科学系统的研究,争取能够为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研究提供有效的支持。
  一、当前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
  从新中国成立到当今社会,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已经经过长时间的研究和探索,在不断变革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从最初零散的法律条文到形成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法律文件进行适当的调整,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取得了重大发展成果,为研究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了理想化的条件。我国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取得成就集中从民事诉讼法学三次立法和对法律体系的修订方面,也能够在民事诉讼法学对司法机关以及司法实践活动产生的深刻影响角度得到适当的展现,在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基本认识到法律重要性,并积极开展法律教育,在对民事诉讼法学相关法律文件内容进行传播的基础上,我国社会大众对民事诉讼法的认识和了解逐步增强,社会大众的民事诉讼能力也得到了适当的强化,有助于全面推动我国社会综合法治建设和发展能力的进一步增强。此外,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和分析的过程中,随着社会需求的变化和研究的完善,法律体系涉及到的内容也逐渐增多,每年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等就有上千种,研究范围进一步拓展,研究工作也逐渐深入,取得了极其重要的研究成果,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也为新时期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面临的问题
  在积极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过程中,为了能够对基本的研究内容形成明确系统的认识,新时期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和探索的过程中,还要注意结合基本的研究情况,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进而在深入系统认识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发展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改正问题,导正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争取在全面推动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过程中取得显著的成果,加快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总体进程。
  (一) 研究弊端多,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综合考察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方面研究工作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在研究者已经取得显著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实践研究方面也遇到了一定的问题,导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实践中出现研究弊端,整体研究工作的局限性明显的增强,对深入系统的探索研究体系的构建造成了相应的阻碍。具体研究弊端为,研究方法相对较为单一,部分研究者仍然沿用传统陈旧的研究方案,研究者在实践探索活动中对研究方法的更新速度明显落后于研究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研究实践中方法论与知识论的同步效果并不理想,理论和实际的联系也缺乏紧密性,甚至出现了理论与实际脱节的情况,会对综合研究成效的获取造成极大的阻碍。同时,研究中也发现不论是针对特定课题的研究还是相关研究者把握法学体系角度进行全局性的解析,都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面体系建设还存在明显的缺陷,一些相关研究理论之间出现了明显矛盾性的问题,无法有效促进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甚至会对现代化转向方面的常规性研究造成明显的制约。再加上在实践探索方面没有对理论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的处理,导致研究理论无法对研究实践提供科学有效的指导,造成实践缺乏前瞻性,所得出的结论不够科学等,也会对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造成不良影响,阻碍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发展进程,不利于我国全面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二) 研究理论相对封闭,尚未形成与外界的有机联系
  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方面的研究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研究实践中要想取得系统科学的研究成果,就需要从司法实践需求角度对研究理论进行适当的完善,确保可以发挥出理论指导实践的重要作用,构建完善的研究实践体系,有效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但是实际上,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基本情况能够看出,这种指导工作并不理想,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对实践活动无法发挥出相应的指导作用,导致实践活动的开展出现了盲目性的情况。同时,在针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进行编制的过程中,民事诉讼法学也没有真正发挥出相应的功能作用,要想真正在研究中凸显民事诉讼法学理论指导作用,促进实践工作呈现出科学化的发展态势,就需要在长期探索中不断完善,在对多种假说进行反复验证的基础上促进理论的成熟发展,进而构建更加多元化的研究理论体系,确保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成效的获取。但是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基本情况能够看出,在相关理论方面的研究有所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研究理论存在明显的封闭性问题,研究范围狭窄,尚未形成与外界的有机联系,在拓展性不足、批判性缺失的情况下,导致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存在局限性,无法构建完善的科学系统,也会制约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整体进程。   三、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
  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和探索的过程中,为了全面推动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加快民事诉讼法学的现代化转向,在实践探索活动中,就需要结合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对研究工作形成更为深入系统的认识,为现代化转向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将多元递进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的现代化转向
  对研究方法论加以明确是对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进行探索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只有在理论研究实践中能够应用正确的、契合度较强的研究方法进行系统的分析,才能逐步形成对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的深入认识,在增强研究效率和效果的基础上,也避免陷入到研究困境中,影响研究工作的发展进程。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从最初开展研究工作发展到当今社会,研究者对研究方法的探索都相对较为关注,并且为了可以全面提高研究工作的综合发展成效,还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对研究方法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研究方法的多元递进发展状态能够与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研究需求相适应,使研究工作的发展需求可以得到极大的满足。
  对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研究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发现要想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果,就要按照不同的情况对多元递进研究转向进行适当的解读。下面就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探究:首先,在普法法学时代,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完成民事诉讼相关法学知识和理论的积累,引导社会大众对民事诉讼法学形成基本的认识,为普法工作的开展和后期对民事诉讼法学体系进行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普法法学时代,基于新移植法学现实需求,应针对民事诉讼移植法进行适当的研究,进而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尝试构建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推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进入到注释法学时代。其次,注释法学时代。我国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到注释法学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我国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具备了更好的空间和条件,能够对民事诉讼法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并且社会大众对民事诉讼法的接受程度进一步提高。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在注释法学时代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即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受到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的影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明显的局限性,没有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适当的涉猎和收录,对司法实践的关注度不强,无法指导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导致部分理论在实践应用方面存在问题,无法支撑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再次,实践法学时代。实践法学时代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是法律体系得以逐步完善的重要环节,在此阶段内,相关研究者在实践探索方面综合借鉴了一些社会学、统计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促进民事诉讼法研究方式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理论丰富性进一步增强,研究规模也得到了适当的拓展和延伸,在实践研究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开放性和多样化特征,研究理论也愈加完善,对研究内容的系统规划和拓展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最后,理论法学时代。理论法学阶段,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并且在实践应用方面表现出一定的自我提升能力和自觉价值。综合考察我国民事诉讼理论法学的基本情况,发现其表现出明显的批判性与建构性的统一、前沿性与本质性的统一、整合性与体系性的统一、多元性与一体性的统一,多元递进发展态势更加明显,能够在多个学科知识体系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理论研究成果也愈加完善,可以为新时期探索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夯实基础,加快现代化转向的发展进程。
  (二)将二元并存作为民事诉讼法学程序哲学观的现代化转向
  为了在研究实践中可以对程序哲学观方面重要的研究理论二元并存观念进行适当的分析和解读,研究者在针对研究理论进行系统解读和重点分析的过程中,要借助明确的法制现代化概念加以解析,进而在社会建设方面对无法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传统法制进行适当的改革和创新,对传统模式加以转换和优化处理,突出转换处理工作的结构性和整体性,确保能够保障转换成果。在针对我国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进行研究和分析的过程中,也需要针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相应的研究,进而从程序哲学观的二元并存角度进行更为全面系统的探析。
  研究人员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进行实践探索的过程中,必须明确注意到,任何法学方面的实践和探索活动都需要哲学观点的支持,只有在程序哲学观的正确指导下,法学研究工作才能够逐步取得更为显著的综合研究成果,进而取得理想化的研究成果。我国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也需要遵循程序哲学观的指导,进而对能够支配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两种哲学观点形态形成更为科学系统的认识,一是将程序工具主义哲学观,二是程序本位主义哲学观。其中,程序工具主义哲学观最先产生并得到适当的应用,程序本位主义哲学观是随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以及研究体系的日渐完善而提出并应用的,这两种哲学观点在指导实践研究活动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相悖的特征,因此在以后很长时间内,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和探索的过程中,都能够遵循这两种程序哲学观的指导,并按照社会建设和发展的现实需求对程序哲学观中两种观点形成的指导比重进行适当的调整,促进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
  系统解读,在针对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程序工具主义哲学观能够产生相应的指导作用,并且如果站在历史角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可以发现程序工具主义是在法律体系得到适当的建设并且取得相应发展成果后产生并应用的。与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相对应的是實体本位主义观点,实体本位主义观点在研究中的实践应用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人类社会针对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在法典化方面的探索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进入到发展高峰期。基于此,在研究实践中,要正确分析和认识程序工具主义应用于指导民事诉讼法学现代化转向理论研究方面的优势,基于程序工具主义的指导,确保在研究工作中能够对案件进行严肃的分析,严格要求相关事实解读工作,进而确保能在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的基础上,促进法律实践工作的落实。我国在深入开展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基础上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就受到明显的程序工具主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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