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unhu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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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一定的制度缺陷为此,本课题结合2015年1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来探讨我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所面临的局限性,如诉讼的主体资格。对此提出解决措施,完善公民、检察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多部门联合执行方式等具体操作方式,从而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诉讼主体资格;判决执行方式;诉讼时效
  公益诉讼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法律地位的确立,无疑是环境法立法体系中的一大进步,2015年最高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一次促进环境诉讼完善。但是,同时环境法学一门年轻的法学学科尚未达到完善阶段,作为环境法学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制度——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来说,存在着不成熟和不完善的地方。
  一、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制度缺陷
  (一)主体资格限定过严
  民诉法55条明确规定的为“相关的机关或组织。”以及新司法解释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可以成为诉讼主体,从而在法律上对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的限定,然而,这种限定存在一定的缺陷疏漏,从而排除了公民和其它机关[1]。显然,这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公民诉讼权力资格,有损公民保护社会环境的权力,与现在的构建生态文明社会不符。
  (二)案件执行困难
  环境公益诉讼中被执行人大多数都是政府机关组织或某些大型企业,其身份方面有其特殊性。地方保护主义、上下级部门关照现象时有发生,然而政府行政部门为了业绩考虑,故意纵容该行为,或是从中进行阻碍等等。而法院也对政府的干预在某种程度上做出让步,因此更加不利于此类案件的执行。
  (三)案件理由范围的局限性
  首先,根据其定义来看,发动环境诉讼的原因在于,在当公共利益受到或是有可能受到危险时,为了保护环境权利,躲避物质利益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时才可能发动。因此诉讼原因就局限在了物质利益、经济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的完善
  对于原告的资格限定标准,我们要充分借鉴,印度的“充分利益”标准。由行政诉讼法的“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织和新民诉修正案第九条的“法定组织机构”,的条件限定资格加以扩大。进一步细化不明确的部分。因此明确公民个人、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原告的诉讼费负担
  针对不同的起诉主体采取不同的承担方式,如果起诉人是公民个人或者环保团体时,那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经验。当事人事先是不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时才按照相关规定来收取,而且诉讼费用的数额很低。[2]或者采取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的诉讼收费方式,适量的减少诉讼的不必要的费用,在判决承担诉讼费用时,做出有利于原告方的法院判决。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确立奖励机制,嘉奖善于保护环境的人,从带动人民群众的环保热情。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执行制度
  完善诉前保全制度。许多受损者因为对法律知识的淡薄,大多数环境公益诉讼受害者并不会运用此项制度,这就需要法官出于义务向起诉者告知这一制度的作用及重要性,一旦胜诉便可执行。另一方面,建立环境执行汇报体制,各机关联合执行。在该项诉讼之中,执行可能会遭到政府有关的阻碍,如果各部门单位联合执行会产生良好的作用。笔者认为如果法院在遇到执行上受到政府的阻碍,可以向当地人大报告或者上级政府报告。由人大出面,行政机关进行配合执行。此外,法院对于执行还要进行监督。
  (四)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庭
  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环保法庭,对部分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案件多发地区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设置环保巡回法庭以解决案件审理问题,与普通的法庭相比巡回法庭受地方行政权力制约相对较小,审理案件也更加独立,可以保证案件公平和公正。
  (五)设置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设立禁止令制度,一般说来,禁止令制度一般存在知识产权领域,其也是知识产权领域最有效和最直接的救济措施。由于环境侵权案件在许多方面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类似,例如说不及时采取措施会使损害结果加大甚至无法挽回。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法官通过签发禁止令可以使环境损害程度不至于加深甚至无法挽回
  三、结语
  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环境法学中一项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发展还不够完善,因此,既需要强大的外在动力的支持,也需要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的自身完善方面下功夫,从而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玉东.对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的探讨[J].人民论坛,2012:67-68.
  [2]李挚萍.外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经验及挑战[J].法学杂志,2011,(11):58.
  [3]颜运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43.
  作者简介:
  李伟(1993.05~),男,河北承德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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