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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作为资本化要素参与经济运营是推进我国市场化发展的重要方面,而土地经营权出资是农地资本化流转的重要方式。综合考虑"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农村土地改革实践中呈现法律比政策相对滞后的现状,导致土地经营权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试点实践做法过度保护农户股东利益,使农户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利益关系逐渐失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土地经营权出资公司与资本维持原则冲突、土地经营权破产处置困境等法律问题,提出立法上赋予农户股东"优先股"、明确土地经营权出资期限和防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