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非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单位,但目前仍经常出现在许多图书中。从现实的使用角度看,部分非法定计量单位更适应行业需求、科研领域的实际要求,有着一定的“群众基础”,要让非法定计量单位在短期内彻底消失、不再使用也是不现实的。
关键词: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标准;编校规范
法定计量单位是一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在该国家的任何地区、任何领域都应按规定要求使用。
1984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以国际单位制的7个基本单位、2个辅助单位和19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为基础,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选定15个非国际制单位,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1984至1987年间,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基本实现了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而人民生活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则可延续使用到1990年底。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之外的计量单位即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如长度单位市尺、英尺、寸、厘、公尺、公寸、公分、丈,面积单位公亩、市顷、市亩、平米,质量单位公担、公吨、市斤、市两、盎司等。
虽然国家明确规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止”,但近年来,不管是广播电视还是报纸书刊等媒介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现象仍比较常见。这些计量单位为什么能够“废而不止”,至今仍活跃在各种传媒和社会生活中?笔者认为,部分原因是相关图书的编辑工作没有做到位,编辑人员没有掌握相关的规定,在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时候没有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是,除上述主观原因之外,还有许多客观的因素。
一、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群众基础”深厚
公元前两百多年,秦始皇统一了战国时期混乱的度量衡制度。两千多年后,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度量衡制度都没有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诸如“斤、两”等的用法已经根深蒂固,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
一是口语交际中普遍存在。比如去饭店吃二两面,如果换成说100克,不是很奇怪吗?还有买裤子,说买二尺长的裤腰大家都明白,可你要说66厘米的裤腰,那老板就要纳闷了。所以,对于反映现实生活的图书而言,书中出现“斤、两”之类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是一些口语被出版物直接引用。如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邓小平文选》,在第159页写道:“粗略估计一下,到2000年,以12亿人口每人800斤计算,粮食产量要达到9600亿斤。”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68年6月10日说的话,中共中央文献编委会在1993年出版了这本文选。这两个时间都在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之后,但是却仍然使用了“斤”这个单位。这是因为当时邓小平是在非正式计量场合中说的话,这种口头交流大家都能听得懂,不会造成任何理解上的障碍。因此,一些图书在直接记录口语时,习惯性地使用了这些约定俗成的计量单位。
虽然我国早已明令废除亩、分等面积单位,废除丈、尺等长度单位,但在图书出版以及编写中,考虑到广大农民朋友的使用习惯,未将这些非法定计量单位按要求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甚至国土部门的统计数据中还经常出现丈、亩、分等用法,一些中小学课本中也时常出现这些不规范用法。
二、某些科研领域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为“舶来之物”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规定:“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应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从1986年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在法定计量单位之后,将旧单位写在括弧内。”同时还规定:“一般不准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
但是,综观我国的科研领域,许多科研设备是从国外进口的,而这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往往未按国际标准使用计量单位,致使这些仪器的检测数据和相关结果也只能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汞柱”作为废弃单位,早已被“千帕”取代,但因习惯使然,在医学领域仍经常出现。
三、某些行业的计量单位原本就未采用国际标准单位制
一些行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使用国际标准单位制规定的单位。
比如国际黄金市场比较通用的计量单位主要是盎司(金衡制)。这是因为在美国商品交易市场上,人们将专用于贵金属、药材等贵重商品的交易计量单位称金衡制盎司。后来全世界都开始沿用这一单位。它与日常计量中使用的常衡盎司截然不同:1金衡盎司=31.1035克,1常衡盎司=28.3495克。除此之外,还有司马两(1司马两=37.4285克)、托拉(1托拉=11.6638克)等。
再比如钻石的计量单位,也不是国际标准单位制里的单位,而是用一个特殊的计量单位——“克拉”来衡量的。这个怪异的重量单位是怎样来的呢?据考证,克拉的法文为Carat,是从阿拉伯文来的。在地中海沿岸海边,生长着一种植物叫角豆树,它的果实大小均匀,几乎个个重量相同。因此在古代被阿拉伯人作为称量宝石的砝码,宝石的重量也就用若干个克拉来表示了。当然,产地不同的克拉的实际重量还是有微小差异的,国际上钻石的重量按克拉的整数加克拉的分数(1/2、1/4、1/8……1/64)计算。虽然“公制克拉”没有被国际正视公认,但绝大多数国家还是采用了这一计量单位,我国也不例外。
还有衡量电视、电脑屏幕大小用的“英寸”,以及印刷出版行业使用的纸张计量单位“令”等,这些都是由于行业的发展而留存下来的计量单位。有些是我国独有的,有些是许多国家都通用的,它们虽然不在国际标准单位制里,却仍普遍为一定行业的人们所使用。并且目前看来,还会继续使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在相关的图书中见到这类非法定计量单位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反映了一定的历史风貌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反映了一定的历史风貌。比如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九年级语文教材,其中有一篇文章的题目叫做《多收了三五斗》。这是我国现代著名作家叶圣陶先生的一篇短篇小说,由于其立意深刻、描写细致、文笔流畅,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是语文教材的必选篇目。题目中的“斗”是现在已经废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文章本身的价值,反而更加贴合当时的情境。反之,如果编者将其选人教材时把“斗”改为“升”或者“千克”,就让人难以接受了。
还有李白的《望庐山瀑布》,“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中的“三千尺”是对瀑布壮观景致的夸张,与“九天”相映衬,形容瀑布奔腾飞泻的气势之美,如果换算成标准计量单位,不仅不能表现瀑布的朦胧美,而且还破坏了诗歌优美的意境,使作者无法直抒胸臆。“尺”是我国古代的长度单位,其使用之久可以追溯至几千年前。如选自著名国别体史书《战国策》的《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邹忌修八尺有余,而形貌呋丽”。还有战国时期楚国的屈原在《楚辞·卜居》中写道:“夫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数有所不逮,神有所不通。”更不用说冰冻三尺、近在咫尺、百尺竿头等成语了。所以历史资料和文学作品中存在非法定计量单位更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国标中文艺类和古籍类除外的规定。
一个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是社会制度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上述问题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也是我们在编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而造成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废而不止的诸多客观原因在一定时期也仍然存在,想要非法定计量单位在短期内彻底消失、不再使用也是不现实的。
由于许多行业有其专门的术语和标准,一些作者在出版图书或发表文章时坚持使用行业标准而拒用法定计量单位。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在使用国家标准时标注行业标准以及二者的推导关系,括注法定计量单位及二者的换算方法,以便广大读者逐渐认识法定计量单位,并逐渐接受和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从而使非法定计量单位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关键词:非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标准;编校规范
法定计量单位是一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在该国家的任何地区、任何领域都应按规定要求使用。
1984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我国“以国际单位制的7个基本单位、2个辅助单位和19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为基础,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选定15个非国际制单位,共同组成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1984至1987年间,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基本实现了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而人民生活采用的市制计量单位,则可延续使用到1990年底。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之外的计量单位即为非法定计量单位,如长度单位市尺、英尺、寸、厘、公尺、公寸、公分、丈,面积单位公亩、市顷、市亩、平米,质量单位公担、公吨、市斤、市两、盎司等。
虽然国家明确规定“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止”,但近年来,不管是广播电视还是报纸书刊等媒介中,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现象仍比较常见。这些计量单位为什么能够“废而不止”,至今仍活跃在各种传媒和社会生活中?笔者认为,部分原因是相关图书的编辑工作没有做到位,编辑人员没有掌握相关的规定,在应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时候没有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但是,除上述主观原因之外,还有许多客观的因素。
一、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群众基础”深厚
公元前两百多年,秦始皇统一了战国时期混乱的度量衡制度。两千多年后,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度量衡制度都没有再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诸如“斤、两”等的用法已经根深蒂固,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
一是口语交际中普遍存在。比如去饭店吃二两面,如果换成说100克,不是很奇怪吗?还有买裤子,说买二尺长的裤腰大家都明白,可你要说66厘米的裤腰,那老板就要纳闷了。所以,对于反映现实生活的图书而言,书中出现“斤、两”之类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是一些口语被出版物直接引用。如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的《邓小平文选》,在第159页写道:“粗略估计一下,到2000年,以12亿人口每人800斤计算,粮食产量要达到9600亿斤。”这是邓小平同志在1968年6月10日说的话,中共中央文献编委会在1993年出版了这本文选。这两个时间都在198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之后,但是却仍然使用了“斤”这个单位。这是因为当时邓小平是在非正式计量场合中说的话,这种口头交流大家都能听得懂,不会造成任何理解上的障碍。因此,一些图书在直接记录口语时,习惯性地使用了这些约定俗成的计量单位。
虽然我国早已明令废除亩、分等面积单位,废除丈、尺等长度单位,但在图书出版以及编写中,考虑到广大农民朋友的使用习惯,未将这些非法定计量单位按要求换算成法定计量单位。甚至国土部门的统计数据中还经常出现丈、亩、分等用法,一些中小学课本中也时常出现这些不规范用法。
二、某些科研领域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为“舶来之物”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规定:“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应率先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从1986年起,凡新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以及技术情报资料等均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允许在法定计量单位之后,将旧单位写在括弧内。”同时还规定:“一般不准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设备。”
但是,综观我国的科研领域,许多科研设备是从国外进口的,而这些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往往未按国际标准使用计量单位,致使这些仪器的检测数据和相关结果也只能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汞柱”作为废弃单位,早已被“千帕”取代,但因习惯使然,在医学领域仍经常出现。
三、某些行业的计量单位原本就未采用国际标准单位制
一些行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使用国际标准单位制规定的单位。
比如国际黄金市场比较通用的计量单位主要是盎司(金衡制)。这是因为在美国商品交易市场上,人们将专用于贵金属、药材等贵重商品的交易计量单位称金衡制盎司。后来全世界都开始沿用这一单位。它与日常计量中使用的常衡盎司截然不同:1金衡盎司=31.1035克,1常衡盎司=28.3495克。除此之外,还有司马两(1司马两=37.4285克)、托拉(1托拉=11.6638克)等。
再比如钻石的计量单位,也不是国际标准单位制里的单位,而是用一个特殊的计量单位——“克拉”来衡量的。这个怪异的重量单位是怎样来的呢?据考证,克拉的法文为Carat,是从阿拉伯文来的。在地中海沿岸海边,生长着一种植物叫角豆树,它的果实大小均匀,几乎个个重量相同。因此在古代被阿拉伯人作为称量宝石的砝码,宝石的重量也就用若干个克拉来表示了。当然,产地不同的克拉的实际重量还是有微小差异的,国际上钻石的重量按克拉的整数加克拉的分数(1/2、1/4、1/8……1/64)计算。虽然“公制克拉”没有被国际正视公认,但绝大多数国家还是采用了这一计量单位,我国也不例外。
还有衡量电视、电脑屏幕大小用的“英寸”,以及印刷出版行业使用的纸张计量单位“令”等,这些都是由于行业的发展而留存下来的计量单位。有些是我国独有的,有些是许多国家都通用的,它们虽然不在国际标准单位制里,却仍普遍为一定行业的人们所使用。并且目前看来,还会继续使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所以在相关的图书中见到这类非法定计量单位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反映了一定的历史风貌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反映了一定的历史风貌。比如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中九年级语文教材,其中有一篇文章的题目叫做《多收了三五斗》。这是我国现代著名作家叶圣陶先生的一篇短篇小说,由于其立意深刻、描写细致、文笔流畅,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是语文教材的必选篇目。题目中的“斗”是现在已经废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文章本身的价值,反而更加贴合当时的情境。反之,如果编者将其选人教材时把“斗”改为“升”或者“千克”,就让人难以接受了。
还有李白的《望庐山瀑布》,“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中的“三千尺”是对瀑布壮观景致的夸张,与“九天”相映衬,形容瀑布奔腾飞泻的气势之美,如果换算成标准计量单位,不仅不能表现瀑布的朦胧美,而且还破坏了诗歌优美的意境,使作者无法直抒胸臆。“尺”是我国古代的长度单位,其使用之久可以追溯至几千年前。如选自著名国别体史书《战国策》的《邹忌讽齐王纳谏》中的“邹忌修八尺有余,而形貌呋丽”。还有战国时期楚国的屈原在《楚辞·卜居》中写道:“夫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数有所不逮,神有所不通。”更不用说冰冻三尺、近在咫尺、百尺竿头等成语了。所以历史资料和文学作品中存在非法定计量单位更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国标中文艺类和古籍类除外的规定。
一个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是社会制度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标志之一。上述问题在我国的存在由来已久,也是我们在编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而造成一些非法定计量单位废而不止的诸多客观原因在一定时期也仍然存在,想要非法定计量单位在短期内彻底消失、不再使用也是不现实的。
由于许多行业有其专门的术语和标准,一些作者在出版图书或发表文章时坚持使用行业标准而拒用法定计量单位。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在使用国家标准时标注行业标准以及二者的推导关系,括注法定计量单位及二者的换算方法,以便广大读者逐渐认识法定计量单位,并逐渐接受和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从而使非法定计量单位慢慢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