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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中“公平责任”和“公平原则”在内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是“公平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具体体现.具体到医疗损害赔偿中应坚持贯彻公平原则。但是目前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有一种滥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现象。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此种现象,试图说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