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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过多年改革与完善,我国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就,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与社会道德文化建设不同步形成的矛盾,已成为制约相关制度进一步改革的阻力。因此,应通过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文化和树立科学的公务员职业观,为完善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立法和奖励激励机制打好牢固的思想基础。
关键词: 公务员职业道德 传统伦理文化 公务员道德立法 公务员奖励激励制度
自1993年起,我国正式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多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与探索,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社会道德文化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阻力。因此,构建科学的社会道德文化体系对于加强公务的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一、营造科学的文化氛围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正处在一个发展完善期,依然存在“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监督制约机制不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滞后”和“对公务员的物质利益补偿不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对现有制度进行检讨和改革外,更重要的是转变一些不科学的社会认识,为构建良性发展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我国封建专制道德思想之“遗风”,依然对社会产生一些影响,并对进一步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改革形成了阻力。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在采取的方法方式上,我们更强道德教化,而对道德立法重视不足;二是在立法的主导思想上,我们更强调原则性的要求,而对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探索不足;三是在对公务员利益补足的问题上,我们更强调国家、集体利益,而对公务员个人的合理利益诉求认识不足。这些观念上的缺陷,造成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立法改革缺乏相应的道德文化氛围支撑,并形成对公务员激励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的阻碍,致使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盲目拔高和空想性的色彩。
“文化是制度之母”,科学的社会道德文化是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思想基础,是完善公务员奖励激励制度的必备条件,是政府和人民形成合力、协力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意义十分重大。
二、部分传统观念阻碍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的改革
(一)强调“私德”,让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存在“随意性”
虽然传统儒家文化倡导构建“仁、义、礼、智、信”等具有人文关怀的公德规范,但因其道德修养方式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之上的,决定了其更强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私德规范。对私德的强调,必然导致“爱有等差”的普世价值的产生,容易造成在“规则”与“私德”产生冲突时,偏向选择以私德作为行为规则的结果。更有甚者,这种私德修养方式,因对维系和提升小范围特殊群体的私德很有帮助,目前仍拥有广泛的社会根基,并导致“家长制”及其作风积习,甚至是“人治”思想的滋生和蔓延。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让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性不足,表现为:在主要领导重视的时候,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就抓得紧;在领导将主要精力放在其他层面上时,公务员就很容易放松要求。
(二)重德轻法,使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足
在封建统治期间,君主谙熟“官德”对于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性,同时基于对法律约束的反感,致使古代中国在“官德”建设上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在官德教化上不遗余力,另一方面,在完善法规约制方面却裹步不前。这种矛盾的思想,让历代统治者常把德治放在治理国家的首位,并认为治理国家应归结为统治者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和对民众的教育,而严重忽视了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探讨和建设。除此之外,由于古代官员也承担教化民众的义务,因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些思想认识传播给民众,促使“人性善”,只要通过不断的道德教育和伦理规劝,就能使民众的本性始终保持在“善”的境界的社会共识,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官德进行立法管制的忽视。这种消极影响至今犹存,例如,在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方面,我们更强调政策性、原则性的规定,而对有强制约束性的法律性、预防性和操作性规定内容规定却表现得少且简单,让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
(三)重义轻利,让公务员恪守职业道德动力不足
儒家思想向来有着“重义轻利”的倾向,如《论语·里仁》中就提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官员作为一方之表率,自然得以“君子”自居,并以“重义轻利”标榜自己。久而久之,某些官员只能强调付出,不能追求自身利益的共识。这种错误认识,本身就与现代职业道德的定义强调“以责任权利的统一为基础”相悖。过于强调重“义”,只能野蛮地割裂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目前在我国,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远在个人利益之上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这使得一方面,落后的薪酬制度,让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基本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另一方面,每当国家提出要给公务员涨工资时,却往往引起热议,甚至招来公众的“吐槽”和否定。由此可见,“重义轻利”的错误认识对完善公务员的奖励激励制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营造科学社会文化氛围,助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如何构建科学道德文化,达到助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度改革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科学的社会公德
1.改变传统儒家思想主导公德构建的地位。儒家思想虽经历“沧桑”,但其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根基尚未被根本性撼动。虽然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但毕竟其是封建专制制度下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的产物,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对此,很多专家学者就指出其道德修养方式,尤其是其私德“公德化”的模式,明显与现代“公德”理念和“法治”理念脱节。所以,我们应扬长避短,以新的思想理念打造社会公德。
2.以新的文化认知,为推进公务员职业的道德建设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解除思想认识层面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的制约,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成为我国社会文化层面的主流意识。 3.积极推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其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重塑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个人价值准则,并以新的价值观理念看待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为其制度改革扫清思想障碍。
(二)培育法治文化,奠定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立法思想基础
1.公务员职业的道德规范大都是要求被强制执行的,这就要求的产生形式与社会其他行业不同,一般不是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逐渐形成,而是与制定成文法紧密联系。我们应牢固树立必须对公务员进行道德立法的观念。
2.必须防止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被儒家化的局面。我们应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改变重德轻法观念,更强调德法并重,使二者互促发展。用新的法治文化,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奠定坚实的文化道德基础,彻底改变“只重视道德示范和教化,忽视对法律制度的探讨和建设”的错误观念。
3.在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人性恶”理念,学习其通过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从善的做法,通过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立法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树立正确公务员职业观念,为完善公务员奖励激励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承认公务员职业“谋生”的原始属性。我国公务员制度虽与国外的文官制度不同,我们更强调公务员必须秉持一定的政治倾向和原则,但这并不成为否定其职业中为“谋生而劳动”的原始属性。承认公务员职业的为了“谋生”的原始属性,是改变“重义轻利”思想的前提。
2.改变盲目把公务职业“事业化”的思想。当前社会普遍存在将公务员职业“事业化”的思想,但事业并不是所有人都乐意努力的。这就造成了公务员与民众在利益出发点上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在社会上形成正确的公务员职业观念,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承认和保障公务员合法利益和个性发展的社会共识,并为建立和健全公务员的奖励激励制度营造良好的道德伦理氛围。
参考文献:
[1]王美文.新时期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广东读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5.
[2]梁玉萍,任文硕编著.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8.
[3]萧成勇.公理·规则·公德——儒家私德与墨家公德之伦理辨析[J].北京: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2011:11.
关键词: 公务员职业道德 传统伦理文化 公务员道德立法 公务员奖励激励制度
自1993年起,我国正式全面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多年的公务员制度改革与探索,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社会道德文化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阻力。因此,构建科学的社会道德文化体系对于加强公务的职业道德建设显得尤为迫切。
一、营造科学的文化氛围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意义
当前,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正处在一个发展完善期,依然存在“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监督制约机制不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滞后”和“对公务员的物质利益补偿不足”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对现有制度进行检讨和改革外,更重要的是转变一些不科学的社会认识,为构建良性发展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
我国封建专制道德思想之“遗风”,依然对社会产生一些影响,并对进一步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改革形成了阻力。其具体表现为:一是在采取的方法方式上,我们更强道德教化,而对道德立法重视不足;二是在立法的主导思想上,我们更强调原则性的要求,而对实际操作性和可行性的探索不足;三是在对公务员利益补足的问题上,我们更强调国家、集体利益,而对公务员个人的合理利益诉求认识不足。这些观念上的缺陷,造成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立法改革缺乏相应的道德文化氛围支撑,并形成对公务员激励制度的进一步改革的阻碍,致使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盲目拔高和空想性的色彩。
“文化是制度之母”,科学的社会道德文化是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的思想基础,是完善公务员奖励激励制度的必备条件,是政府和人民形成合力、协力推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前提,意义十分重大。
二、部分传统观念阻碍公务员职业道德制度的改革
(一)强调“私德”,让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存在“随意性”
虽然传统儒家文化倡导构建“仁、义、礼、智、信”等具有人文关怀的公德规范,但因其道德修养方式是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之上的,决定了其更强调“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私德规范。对私德的强调,必然导致“爱有等差”的普世价值的产生,容易造成在“规则”与“私德”产生冲突时,偏向选择以私德作为行为规则的结果。更有甚者,这种私德修养方式,因对维系和提升小范围特殊群体的私德很有帮助,目前仍拥有广泛的社会根基,并导致“家长制”及其作风积习,甚至是“人治”思想的滋生和蔓延。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让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性不足,表现为:在主要领导重视的时候,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就抓得紧;在领导将主要精力放在其他层面上时,公务员就很容易放松要求。
(二)重德轻法,使相关法律“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足
在封建统治期间,君主谙熟“官德”对于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重要性,同时基于对法律约束的反感,致使古代中国在“官德”建设上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在官德教化上不遗余力,另一方面,在完善法规约制方面却裹步不前。这种矛盾的思想,让历代统治者常把德治放在治理国家的首位,并认为治理国家应归结为统治者自上而下的道德示范和对民众的教育,而严重忽视了对法律制度本身的探讨和建设。除此之外,由于古代官员也承担教化民众的义务,因而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些思想认识传播给民众,促使“人性善”,只要通过不断的道德教育和伦理规劝,就能使民众的本性始终保持在“善”的境界的社会共识,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官德进行立法管制的忽视。这种消极影响至今犹存,例如,在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方面,我们更强调政策性、原则性的规定,而对有强制约束性的法律性、预防性和操作性规定内容规定却表现得少且简单,让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权威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
(三)重义轻利,让公务员恪守职业道德动力不足
儒家思想向来有着“重义轻利”的倾向,如《论语·里仁》中就提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官员作为一方之表率,自然得以“君子”自居,并以“重义轻利”标榜自己。久而久之,某些官员只能强调付出,不能追求自身利益的共识。这种错误认识,本身就与现代职业道德的定义强调“以责任权利的统一为基础”相悖。过于强调重“义”,只能野蛮地割裂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目前在我国,强调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远在个人利益之上的观念仍占主导地位。这使得一方面,落后的薪酬制度,让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基本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另一方面,每当国家提出要给公务员涨工资时,却往往引起热议,甚至招来公众的“吐槽”和否定。由此可见,“重义轻利”的错误认识对完善公务员的奖励激励制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营造科学社会文化氛围,助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
如何构建科学道德文化,达到助力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制度改革的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科学的社会公德
1.改变传统儒家思想主导公德构建的地位。儒家思想虽经历“沧桑”,但其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根基尚未被根本性撼动。虽然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髓,但毕竟其是封建专制制度下自给自足的农耕社会的产物,存在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对此,很多专家学者就指出其道德修养方式,尤其是其私德“公德化”的模式,明显与现代“公德”理念和“法治”理念脱节。所以,我们应扬长避短,以新的思想理念打造社会公德。
2.以新的文化认知,为推进公务员职业的道德建设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解除思想认识层面对于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的制约,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成为我国社会文化层面的主流意识。 3.积极推行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以其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重塑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个人价值准则,并以新的价值观理念看待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为其制度改革扫清思想障碍。
(二)培育法治文化,奠定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立法思想基础
1.公务员职业的道德规范大都是要求被强制执行的,这就要求的产生形式与社会其他行业不同,一般不是通过约定俗成的方式逐渐形成,而是与制定成文法紧密联系。我们应牢固树立必须对公务员进行道德立法的观念。
2.必须防止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被儒家化的局面。我们应通过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改变重德轻法观念,更强调德法并重,使二者互促发展。用新的法治文化,为公务员职业道德立法奠定坚实的文化道德基础,彻底改变“只重视道德示范和教化,忽视对法律制度的探讨和建设”的错误观念。
3.在具体做法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人性恶”理念,学习其通过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人们从善的做法,通过完善和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相关立法的“科学性”、“操作性”和“可行性”。
(三)树立正确公务员职业观念,为完善公务员奖励激励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承认公务员职业“谋生”的原始属性。我国公务员制度虽与国外的文官制度不同,我们更强调公务员必须秉持一定的政治倾向和原则,但这并不成为否定其职业中为“谋生而劳动”的原始属性。承认公务员职业的为了“谋生”的原始属性,是改变“重义轻利”思想的前提。
2.改变盲目把公务职业“事业化”的思想。当前社会普遍存在将公务员职业“事业化”的思想,但事业并不是所有人都乐意努力的。这就造成了公务员与民众在利益出发点上的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在社会上形成正确的公务员职业观念,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达成承认和保障公务员合法利益和个性发展的社会共识,并为建立和健全公务员的奖励激励制度营造良好的道德伦理氛围。
参考文献:
[1]王美文.新时期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广东读本[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5.
[2]梁玉萍,任文硕编著.公务员职业道德学习读本[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8.
[3]萧成勇.公理·规则·公德——儒家私德与墨家公德之伦理辨析[J].北京: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