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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取消投标保证金(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我们认为“招标文件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提交保证金。”(二)按照中央确定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和帮助企业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政府采购领域应从降低供应商的投标成本^手,取消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