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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江河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管理与协调制度和资金运作制度。仔细研究了政府管理协调机制和市场管理協调机制,并分析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运作制度,具体包含设计补偿额度核算机制、补偿资金筹措机制、资金配置使用制度和成立资金运作监督机构。
【关键词】中央苏区 生态补偿制度 赣南
一、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概况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是在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全国性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这里成立,并把瑞金定为首都。后来在这个基础上大力发展根据地,除了赣州市区以外的,赣南地区(兴国、瑞金、宁都、于都、会昌、石城、龙南、全南、寻乌等地方)都在共产党控制范围内,这就是当时说的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作为一个区域概念,周围很多江河流域河流起源于该区域,如赣江、东江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为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失去了经济发展机会,造成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而作为下游的区域空间,如南昌,享受了良好的水质资源,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那么,下游区域有必要对上游(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进行经济补偿,从顶层设计生态补偿制度[1]。
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生态补偿管理与协调制度
(一)政府管理与协调机制
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应该加强宏观管理,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具有流动性、非排他性以及外部性,建立一套高效率的管理体制是实现生态补偿的关键[2]。在流域生态补偿,设计的利益主体众多,如上下游、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的管理部门等,设计一套能够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机制以及管理机制成为非常必要[3]。构建该体制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国家层面、流域层面和区域层面。
首先,建立国家层面上的领导机制。由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主体复杂,既有省内之间的生态补偿,也存在省际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涉及了许多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补偿的影响范围广。考虑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整体性、有效性以及历史性,从国家层面建立生态补偿协调机制,有利于生态补偿效率。建立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管理和协调机制可以管理水生态系统维护、水资源环境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也可以更好地协调、监督、组织、指导、仲裁、惩罚和奖励等生态环境使用和保护事项。
其次,建立流域内区域协调机制。流域水资源具有流域性,涉及了不同的行政管理区域,不同行政管理区域对流域的关注度,获得的利益程度以及保护积极性都存在差异,因此这就有必要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设立重点区域、收益区域、上下游协调机制,提高生态资源使用效率。
最后,建立地方层面上生态补偿实施机制。从前面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优利益,往往容易陷入“囚徒困境”[4],因此,有必要明确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一个促进地方政府间相互协调,分工明确且责权统一的管理体制。比如建立省级管理与协调机制,实施国家江河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和建议,协调水利厅、电力部门、农业厅等管理部门的利益,制定江河流域生态补偿金的监督规范以及评估规范,确定纵向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模式,制定生态方针与政策以及具体实施措施,协调解决区域内补偿的争议与纠纷问题等。当然,为了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效果,建立市级管理与运行机制也是有必要。
(二)市场管理与协调机制
在生态补偿方式中,为了获得最佳的生态利益,把能够产生社会价值或外部性价值则需要政府管制等机制进行生态补偿,能够产生积极价值的这部利益,如果采取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补偿,一则成本高,二来是缺乏效率,因此,需要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补偿[5]。所以,应该建立市场本位的生态补偿与保护的管理模式,形成市场管理和政府管理相互依存的协调与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管理与协调制度需要构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成本效益模型,核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成本支出,确定生态资源各个利益主体带来的经济效益[6]。另外,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还需要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资源制定一个合理定价,既能合理供给生态资源,也能保证生态资源的合理消费。在这两个内容的确定下,可以促进生态资源市场交易的形成,可以建立水权交易。对此,相关市场管理部门还需要制定水权交易制度,利益市场手段,转换水权关系,协调赣南原中央苏区保护流域区域与收益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生态补偿资金运作制度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涉及了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相互之间都在追求通过使用水资源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生态补偿就是为了平衡各自的利益[6]。为了保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性,需要确保生态补偿资金运作的效率性。为此,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的各利益方需要设计好生态补偿资金运作制度。
(一)设计补偿额度核算机制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额度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此,第一,需要设计生态补偿核算制度,核算补偿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价值和服务价值;第二,确定生态补偿核算的执行部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支付方式一般是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或者是同级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因此,生态补偿额度的统计与核算工作一般由省财税职能部门会同各级统计与审计职能部门进行,而生态补偿资金的征收与分配和使用则由财税部门负责;第三,制定生态水资源的核算价格政策,可以考虑推进以市场为基础的生态资源市场化定价机制,以此来体现生态系统的真实价值;第四,确定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各利益主体的生态补偿标准,计算受影响地区生态保护成本,居民或企业缺水之后的损失以及保护环境而造成经济发展受限的机会成本等等,同时,也可以适当考虑生态资源的生态程度。
(二)建立补偿资金筹措机制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采用的是“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那么,补偿资金筹措应该由政府负责从受益者那里筹集一些补偿资金,实际上,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时,可能会出现受益范围不够明确的情况,或者受益者支付的补偿资金不足,这时候,就需要由政府主导和市场参与下寻求其他的资金筹集渠道。具体以下一些途径。
第一,政府财政无偿补偿,政府部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考虑更多的是社会利益,生态保护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政府应该对生态环境保护无偿补偿,由财政收入作为补偿资金,可以从经济收入中设置专项补助费等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落实生态补偿的各类项目。
第二,政府管理部门征收的生态补偿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水资源使用者造成水污染排放,为了降低污染排放,需要提高他们的使用成本,以这些使用者为征收对象,征收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水资源污染的生态税费。
第三,接受捐助和生态融资,可以依靠一些基金会(如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力量筹集补偿资金,同时,还可以向国际湿地,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等国内国际组织筹集资金。
第四,发行生态彩票,通过生态彩票的方式,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将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直接用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从而做到“取之于民,造福于民”。
(三)制定生态补偿资金配置使用制度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用做到公平、公正且合理,未能够真正地补偿到因为保护环境而受到损失的居民、企业,并可以提高生态收益和经济收益,需要合理配置生态补偿资金,这是让生态补偿机制产生效率的重要环节。
首先,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应该补偿给那些因为生态保护而遭受损失的居民和企业,可以从三个层面生态构架生态补偿资金的运作与管理,生态补偿资金运作中心——省财政主管机构与省环保局;主管生态补偿资金的部门机构——市、县(区)环保局;生态补偿资金统计与发放——乡镇政府。其次,补偿或支持非公益性并且具有增值效应的生态产业项目,比如,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以及生态旅游业,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的自我增值。
(四)成立生态补偿资金运作监督机构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要规范,如果缺乏严格的资源运用规范,则会降低了生态补偿效率,因此,需要成立生态补偿资金运作监督机构,完善的资金运作监督机制,保障生态补偿资金运作效率。
第一,成立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可以由省审计主管部门牵头,省环保部门、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等管理部门参与组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工作是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合理性和公平性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建立与完善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监督机制的内容制定的监督机制的内容可以有一下这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的公开申请与公平评审机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实施与运作报告制度,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使用监督机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费征收的监督机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运作效益评估制度。
第三,设计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引入第三方的专家和大众参与的管理制度,使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以及筹集实现社会化与民主化,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的作用效率,同时,也应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文化作品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张杰平.跨流域调水补偿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毛锋,曾香.生态补偿的机理与准则[J].生态学报,2006,26(11):3841-3846.
[4]周海林.“合作”的条件与机理——从囚徒困境談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J].软科学,2001,15(3):47-51.
[5]孙宇.生态保护与修复视域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
[6]钟业喜,王琪.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生态补偿政策研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6(4):97-101.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基于关系视角下赣江流域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研究”(批准号:16GL28)。
作者简介:蔡小倩(1997-),江西大余人,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生态经济。
【关键词】中央苏区 生态补偿制度 赣南
一、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概况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是在1931年11月7日,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全国性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这里成立,并把瑞金定为首都。后来在这个基础上大力发展根据地,除了赣州市区以外的,赣南地区(兴国、瑞金、宁都、于都、会昌、石城、龙南、全南、寻乌等地方)都在共产党控制范围内,这就是当时说的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作为一个区域概念,周围很多江河流域河流起源于该区域,如赣江、东江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为了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失去了经济发展机会,造成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低下,而作为下游的区域空间,如南昌,享受了良好的水质资源,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那么,下游区域有必要对上游(赣南等原中央苏区)进行经济补偿,从顶层设计生态补偿制度[1]。
二、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生态补偿管理与协调制度
(一)政府管理与协调机制
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应该加强宏观管理,江河流域的水资源具有流动性、非排他性以及外部性,建立一套高效率的管理体制是实现生态补偿的关键[2]。在流域生态补偿,设计的利益主体众多,如上下游、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以及不同的管理部门等,设计一套能够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协商机制以及管理机制成为非常必要[3]。构建该体制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国家层面、流域层面和区域层面。
首先,建立国家层面上的领导机制。由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利益主体复杂,既有省内之间的生态补偿,也存在省际跨区域的生态补偿,涉及了许多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补偿的影响范围广。考虑到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整体性、有效性以及历史性,从国家层面建立生态补偿协调机制,有利于生态补偿效率。建立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管理和协调机制可以管理水生态系统维护、水资源环境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也可以更好地协调、监督、组织、指导、仲裁、惩罚和奖励等生态环境使用和保护事项。
其次,建立流域内区域协调机制。流域水资源具有流域性,涉及了不同的行政管理区域,不同行政管理区域对流域的关注度,获得的利益程度以及保护积极性都存在差异,因此这就有必要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设立重点区域、收益区域、上下游协调机制,提高生态资源使用效率。
最后,建立地方层面上生态补偿实施机制。从前面利益主体为了获得最优利益,往往容易陷入“囚徒困境”[4],因此,有必要明确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构建一个促进地方政府间相互协调,分工明确且责权统一的管理体制。比如建立省级管理与协调机制,实施国家江河流域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和建议,协调水利厅、电力部门、农业厅等管理部门的利益,制定江河流域生态补偿金的监督规范以及评估规范,确定纵向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模式,制定生态方针与政策以及具体实施措施,协调解决区域内补偿的争议与纠纷问题等。当然,为了进一步提高生态补偿效果,建立市级管理与运行机制也是有必要。
(二)市场管理与协调机制
在生态补偿方式中,为了获得最佳的生态利益,把能够产生社会价值或外部性价值则需要政府管制等机制进行生态补偿,能够产生积极价值的这部利益,如果采取行政管理方式进行补偿,一则成本高,二来是缺乏效率,因此,需要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补偿[5]。所以,应该建立市场本位的生态补偿与保护的管理模式,形成市场管理和政府管理相互依存的协调与管理制度。
建立市场管理与协调制度需要构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成本效益模型,核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成本支出,确定生态资源各个利益主体带来的经济效益[6]。另外,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还需要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资源制定一个合理定价,既能合理供给生态资源,也能保证生态资源的合理消费。在这两个内容的确定下,可以促进生态资源市场交易的形成,可以建立水权交易。对此,相关市场管理部门还需要制定水权交易制度,利益市场手段,转换水权关系,协调赣南原中央苏区保护流域区域与收益区域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生态补偿资金运作制度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涉及了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相互之间都在追求通过使用水资源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生态补偿就是为了平衡各自的利益[6]。为了保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效率性,需要确保生态补偿资金运作的效率性。为此,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的各利益方需要设计好生态补偿资金运作制度。
(一)设计补偿额度核算机制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额度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对此,第一,需要设计生态补偿核算制度,核算补偿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系统中的物质价值和服务价值;第二,确定生态补偿核算的执行部门,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的支付方式一般是上下级政府间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或者是同级政府间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因此,生态补偿额度的统计与核算工作一般由省财税职能部门会同各级统计与审计职能部门进行,而生态补偿资金的征收与分配和使用则由财税部门负责;第三,制定生态水资源的核算价格政策,可以考虑推进以市场为基础的生态资源市场化定价机制,以此来体现生态系统的真实价值;第四,确定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各利益主体的生态补偿标准,计算受影响地区生态保护成本,居民或企业缺水之后的损失以及保护环境而造成经济发展受限的机会成本等等,同时,也可以适当考虑生态资源的生态程度。
(二)建立补偿资金筹措机制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采用的是“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那么,补偿资金筹措应该由政府负责从受益者那里筹集一些补偿资金,实际上,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时,可能会出现受益范围不够明确的情况,或者受益者支付的补偿资金不足,这时候,就需要由政府主导和市场参与下寻求其他的资金筹集渠道。具体以下一些途径。
第一,政府财政无偿补偿,政府部门作为生态环境的管理者,考虑更多的是社会利益,生态保护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政府应该对生态环境保护无偿补偿,由财政收入作为补偿资金,可以从经济收入中设置专项补助费等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落实生态补偿的各类项目。
第二,政府管理部门征收的生态补偿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水资源使用者造成水污染排放,为了降低污染排放,需要提高他们的使用成本,以这些使用者为征收对象,征收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水资源污染的生态税费。
第三,接受捐助和生态融资,可以依靠一些基金会(如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力量筹集补偿资金,同时,还可以向国际湿地,世界自然基金会,全球环境基金等国内国际组织筹集资金。
第四,发行生态彩票,通过生态彩票的方式,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将所获得的经济收益直接用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环境建设,从而做到“取之于民,造福于民”。
(三)制定生态补偿资金配置使用制度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用做到公平、公正且合理,未能够真正地补偿到因为保护环境而受到损失的居民、企业,并可以提高生态收益和经济收益,需要合理配置生态补偿资金,这是让生态补偿机制产生效率的重要环节。
首先,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应该补偿给那些因为生态保护而遭受损失的居民和企业,可以从三个层面生态构架生态补偿资金的运作与管理,生态补偿资金运作中心——省财政主管机构与省环保局;主管生态补偿资金的部门机构——市、县(区)环保局;生态补偿资金统计与发放——乡镇政府。其次,补偿或支持非公益性并且具有增值效应的生态产业项目,比如,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的生态工业,生态农业以及生态旅游业,实现生态补偿资金的自我增值。
(四)成立生态补偿资金运作监督机构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使用要规范,如果缺乏严格的资源运用规范,则会降低了生态补偿效率,因此,需要成立生态补偿资金运作监督机构,完善的资金运作监督机制,保障生态补偿资金运作效率。
第一,成立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监督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可以由省审计主管部门牵头,省环保部门、审计部门、财税部门等管理部门参与组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监督工作是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合理性和公平性等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建立与完善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监督机制的内容制定的监督机制的内容可以有一下这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信息公开制度,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项目的公开申请与公平评审机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实施与运作报告制度,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使用监督机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费征收的监督机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运作效益评估制度。
第三,设计公众参与监督制度,引入第三方的专家和大众参与的管理制度,使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以及筹集实现社会化与民主化,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的作用效率,同时,也应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各类文化作品的导向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关心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张杰平.跨流域调水补偿制度创新研究[D].武汉大学,2012.
[3]毛锋,曾香.生态补偿的机理与准则[J].生态学报,2006,26(11):3841-3846.
[4]周海林.“合作”的条件与机理——从囚徒困境談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基础[J].软科学,2001,15(3):47-51.
[5]孙宇.生态保护与修复视域下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5.
[6]钟业喜,王琪.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生态补偿政策研究[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6(4):97-101.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基于关系视角下赣江流域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研究”(批准号:16GL28)。
作者简介:蔡小倩(1997-),江西大余人,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生态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