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K市“3·1”暴力恐怖案中三名被告虽未直接参与暴恐袭击仍被判处死刑为例,分析共谋共同正犯在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适用。共谋共同正犯存在支撑理论和分类的争议。应运用实质刑法观、法律拟制及分工说为共谋共同正犯的合理化提供理论依据。在适用时,需注意恐怖活动犯罪的特殊性、范围及定罪量刑上的特别规定,真正做到罪责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