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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入法是我国慈善立法的进步。《慈善法》引入慈善信托制度,为信托原理与慈善行为之间建构起了法律桥梁。该法通过专章的形式对慈善信托的含义、报备、受托人要求及信托监察人作出了规定。其创新之处在于通过登记备案制简化了慈善信托的设立程序,将信托公司纳入受托人范围为慈善事业注入了新活力,不再要求设立信托监察人使慈善信托设立更加方便、可行。其局限之处在于将慈善信托作为公益信托的子概念,对慈善目的的纯度要求过高以及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不健全。未来可用慈善信托取代公益信托、对慈善目的的认定采用混合标准、明确慈善信托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