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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公布了《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档案法制化建设取得了新的成果,符合新时期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必将有力地促进机关档案基础业务建设。《规定》在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并按“永久、30年、10年”的时限对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进行了重新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