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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签名笔迹的鉴定是文件检验的主要内容,也是文件检验中的一大难点,案件涉及的比例一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签名笔迹中包含的书写特征量较少,难以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导致检验的难度极大。本文对签名笔迹特征局限性对鉴定结果的影响以及相关的实践性对策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相关的鉴定工作提供一定的支持。
【关键词】文件检验;签名检验;实践性对策
一、签名笔迹检验的局限性
笔迹鉴定是指鉴定人员通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对笔迹的特征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对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同一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签名笔迹由于字数较少,重复率较低,其所能够反映的书写特征和书写人的习惯往往非常有限。因此,签名笔迹的鉴定往往成为笔迹鉴定中的一项技术难题。在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一种反映,书写动作习惯包含特定性、共同性、稳定性和变化性,书写动作习惯的这些属性是笔迹鉴定的主要依据。[1]总的来说,笔迹鉴定的本质就是认定笔迹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笔迹是否能够客观、充分地反映客体的特征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客体的特性没有或者不可能充分地反映出来,或者不能被人们现有的科技手段所认识,那么就无法达到进行同一认定的检验条件。
通常情况下,笔迹同一认定需要在检验材料在具备一定检验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包括文件比对材料来源的真实性,同时样本数量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样本质量要具备一定的可比性等。在笔记检验中,如果鉴定样本的数量较少时,容易使检验结果产生局限性。对此,为了全面、深入地掌握检验笔迹的书写规律,认识书写笔迹的动作习惯特征,通常要求检验笔迹最好能够达到一定的数量,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针对中国人签名字迹数量较少的问题,需要想法提高检材上的可检验字迹的数量,这样可以有效增加笔迹特征的反映两,更加有助于鉴定人员对字迹书写人的书写习惯进行充分认识和把握。
二、签名笔迹检验的实践性对策
如果检材上的字迹检验条件不够好时,只能尽量提高样本材料的比对质量。技术人员可以要求委托方提供充足数量的字迹样本、提供相同或者相近形成条件的字迹样本等,通过高质量、多数量的样本材料来弥补检材字迹数量的缺陷。[2]下面结合实例,对一些有助于增加签名字迹案件中可检验字迹的经验性对策。
(一)对检材字迹对象的巧妙扩展
一般情况下,根据书写的规则,签名笔迹常常位于证明书写人的身份一栏,有时也会伴随出现标示书写人签字落款的日期字迹。因此,在部分委托人出于法律上的需要,而仅仅只提出委托鉴定某个签名的真实性时,鉴定人员可以运用系统检验的方法,观察是否存在于签名笔迹为同一个人所书写的相应文字,比如落款日期等。
例如在某案件中,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坚定一份遗嘱中立遗嘱人处的签名是否由其本人书写或者由某个亲属带写。据了解,立遗嘱的人不会写字,而在其死后,出现的这份具有签名的遗嘱引起了家属的怀疑,认为是某个亲属编造的遗嘱,签名也属伪造。对此,技术人员仔细查验了鉴定材料,签名笔迹仅有三个字,且字迹十分生硬,字体结构松散,而所提供的比对样本中被鉴定人平时样本运笔十分连贯,书写自然,分析没有伪装。但是鉴于鉴定材料与平时样本中的数量都只有一个,数量过少,难以以此为依据对签名的书写人进行判断。对此,技术人员又要求被鉴定人书写了大量的案后样本进行字迹对比。通过对案后样本中的字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鉴定材料中签名的单字的大部分特征都与样本中的签名字迹相同,但是其中的一个字的一部分书写特征,在所收集的所有样本中都未能找出对应的反映。基于鉴定材料中字迹较少,加少其中一个字的书写特征差异,鉴定人员在对鉴定材料经过多次审阅之后,发现在鉴定材料中所书写的日期中的字迹与被鉴定人的字迹存在较多的相似。经过文件鉴定技术人员的进一步深入对比之后,从运笔特征、文字的比例等书写习惯方面确定了该日期是由被鉴定人所书写,同时结合之前判定的签名字迹特征的大量相同点,最终作出了鉴定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属于被鉴定人书写的确定性意见。在双方当事人获得该结果后,军队该鉴定意见无异议。至此,经过鉴定人员对鉴定材料中字迹对象的巧妙扩展,为增加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提供了较大的支持。
(二)观察借条和收条等文书的其余部分手写字迹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大部分笔迹鉴定的内容主要以欠条、借条以及收条等文书形式表现。而在这类文书中由于内容较少,书写的要求也相对较为简单,大所属时候都采用手写字迹,也有少部分为打印字迹。当这些文书中的内容采用手写形式时,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清楚,相应的文字内容的书写人与需要鉴定的签名字迹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这其中是否存在代笔人等。在委托人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够时,可以运用笔迹检验的技术进行初次对比,对字迹书写的同一性进行初步判断。
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委托人要求对具有争议性的《收款收据》收款人处的签名进行鉴定,确定是否由其本人书写。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材料、本鉴定人的平时书写样本以及案后样本。由于该签名的笔画十分简单,总共只有三个字检验的难度非常大。为了拓展检验字迹,虽然委托方未进行要求,技术人员仍然仔细检验了该《收款收据》中的其余内容的字迹,发现正文内容的部分字迹与样本中的字迹具有抑制的特征表现,且未正常书写笔迹,可以认定为鉴定材料与样本中得字迹具有同一性。根据此结果,结合鉴定材料和样本中的签名笔迹本身所反映的细节特征也互相符合,技术人员出具了认定签名属于本人书写的鉴定意见。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反馈,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三、结论
当前,签名笔迹的检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对此,需要鉴定技术人员对相关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方法进行认真的研究,不断深入,拓展笔迹鉴定的思路,以多种方法来辅助笔迹检验,从而降低签名笔迹检验的难度,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汤纪东.签名笔迹及其检验研究[J].犯罪研究,2011(1):91-98.
[2]张占峰.签名笔迹检验的要点[J].法制博览,2012(10):289.
【关键词】文件检验;签名检验;实践性对策
一、签名笔迹检验的局限性
笔迹鉴定是指鉴定人员通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对笔迹的特征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对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同一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签名笔迹由于字数较少,重复率较低,其所能够反映的书写特征和书写人的习惯往往非常有限。因此,签名笔迹的鉴定往往成为笔迹鉴定中的一项技术难题。在笔迹鉴定中,笔迹特征是书写人书写动作习惯的一种反映,书写动作习惯包含特定性、共同性、稳定性和变化性,书写动作习惯的这些属性是笔迹鉴定的主要依据。[1]总的来说,笔迹鉴定的本质就是认定笔迹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是否同一.笔迹是否能够客观、充分地反映客体的特征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客体的特性没有或者不可能充分地反映出来,或者不能被人们现有的科技手段所认识,那么就无法达到进行同一认定的检验条件。
通常情况下,笔迹同一认定需要在检验材料在具备一定检验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包括文件比对材料来源的真实性,同时样本数量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样本质量要具备一定的可比性等。在笔记检验中,如果鉴定样本的数量较少时,容易使检验结果产生局限性。对此,为了全面、深入地掌握检验笔迹的书写规律,认识书写笔迹的动作习惯特征,通常要求检验笔迹最好能够达到一定的数量,从而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针对中国人签名字迹数量较少的问题,需要想法提高检材上的可检验字迹的数量,这样可以有效增加笔迹特征的反映两,更加有助于鉴定人员对字迹书写人的书写习惯进行充分认识和把握。
二、签名笔迹检验的实践性对策
如果检材上的字迹检验条件不够好时,只能尽量提高样本材料的比对质量。技术人员可以要求委托方提供充足数量的字迹样本、提供相同或者相近形成条件的字迹样本等,通过高质量、多数量的样本材料来弥补检材字迹数量的缺陷。[2]下面结合实例,对一些有助于增加签名字迹案件中可检验字迹的经验性对策。
(一)对检材字迹对象的巧妙扩展
一般情况下,根据书写的规则,签名笔迹常常位于证明书写人的身份一栏,有时也会伴随出现标示书写人签字落款的日期字迹。因此,在部分委托人出于法律上的需要,而仅仅只提出委托鉴定某个签名的真实性时,鉴定人员可以运用系统检验的方法,观察是否存在于签名笔迹为同一个人所书写的相应文字,比如落款日期等。
例如在某案件中,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坚定一份遗嘱中立遗嘱人处的签名是否由其本人书写或者由某个亲属带写。据了解,立遗嘱的人不会写字,而在其死后,出现的这份具有签名的遗嘱引起了家属的怀疑,认为是某个亲属编造的遗嘱,签名也属伪造。对此,技术人员仔细查验了鉴定材料,签名笔迹仅有三个字,且字迹十分生硬,字体结构松散,而所提供的比对样本中被鉴定人平时样本运笔十分连贯,书写自然,分析没有伪装。但是鉴于鉴定材料与平时样本中的数量都只有一个,数量过少,难以以此为依据对签名的书写人进行判断。对此,技术人员又要求被鉴定人书写了大量的案后样本进行字迹对比。通过对案后样本中的字迹进行对比分析发现,鉴定材料中签名的单字的大部分特征都与样本中的签名字迹相同,但是其中的一个字的一部分书写特征,在所收集的所有样本中都未能找出对应的反映。基于鉴定材料中字迹较少,加少其中一个字的书写特征差异,鉴定人员在对鉴定材料经过多次审阅之后,发现在鉴定材料中所书写的日期中的字迹与被鉴定人的字迹存在较多的相似。经过文件鉴定技术人员的进一步深入对比之后,从运笔特征、文字的比例等书写习惯方面确定了该日期是由被鉴定人所书写,同时结合之前判定的签名字迹特征的大量相同点,最终作出了鉴定材料上的签名字迹属于被鉴定人书写的确定性意见。在双方当事人获得该结果后,军队该鉴定意见无异议。至此,经过鉴定人员对鉴定材料中字迹对象的巧妙扩展,为增加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提供了较大的支持。
(二)观察借条和收条等文书的其余部分手写字迹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大部分笔迹鉴定的内容主要以欠条、借条以及收条等文书形式表现。而在这类文书中由于内容较少,书写的要求也相对较为简单,大所属时候都采用手写字迹,也有少部分为打印字迹。当这些文书中的内容采用手写形式时,技术人员应该了解清楚,相应的文字内容的书写人与需要鉴定的签名字迹的书写人是否为同一人,这其中是否存在代笔人等。在委托人对具体情况了解不够时,可以运用笔迹检验的技术进行初次对比,对字迹书写的同一性进行初步判断。
例如,在某经济纠纷中,委托人要求对具有争议性的《收款收据》收款人处的签名进行鉴定,确定是否由其本人书写。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材料、本鉴定人的平时书写样本以及案后样本。由于该签名的笔画十分简单,总共只有三个字检验的难度非常大。为了拓展检验字迹,虽然委托方未进行要求,技术人员仍然仔细检验了该《收款收据》中的其余内容的字迹,发现正文内容的部分字迹与样本中的字迹具有抑制的特征表现,且未正常书写笔迹,可以认定为鉴定材料与样本中得字迹具有同一性。根据此结果,结合鉴定材料和样本中的签名笔迹本身所反映的细节特征也互相符合,技术人员出具了认定签名属于本人书写的鉴定意见。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反馈,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三、结论
当前,签名笔迹的检验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对此,需要鉴定技术人员对相关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方法进行认真的研究,不断深入,拓展笔迹鉴定的思路,以多种方法来辅助笔迹检验,从而降低签名笔迹检验的难度,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汤纪东.签名笔迹及其检验研究[J].犯罪研究,2011(1):91-98.
[2]张占峰.签名笔迹检验的要点[J].法制博览,2012(1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