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美国自由市场经济、日本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不同的政府宏观调控模式,虽然各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绩效,但却是不同国家的现实选择,适合于各国不同的国情。我国是发展中大国,缺乏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经验。对不同国家的宏观调控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可为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比较;借鉴
作者简介:谢汪送(1963-),男,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11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09-06
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是高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件与关键环节。二次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市场经济进行了干预和调控,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一些共同的特点,使各国的经济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不断完善和协调发展。因此,实事求是地学习、研究和比较分析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管理、调节经济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不仅有助于对这些国家市场经济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的比较
(一)美国模式: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有限干预
美国作为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在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源上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发挥着有限的干预作用,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低,直接参与市场活动范围较小。这种市场经济模式一般称为“自由市场经济” 或“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但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在自由企业制度下,美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节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并且还在不断完善。美国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限制垄断,消除阻碍竞争的因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创造市场竞争环境。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两大干预措施,保护竞争、鼓励竞争。这两大干预措施是:打破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在打破市场垄断方面,美国政府采取的首要措施就是立法,使垄断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对各种市场垄断行为或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以防止大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美国先后制定了3部反垄断法律,即1890 年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政府保护与鼓励市场竞争的另一个法宝就是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它们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打破市场垄断的有效办法。因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越多,垄断自然就越难以形成,所以,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关爱有加,从管理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中小企业全面支持和全方位的服务。首先是立法,195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成立小企业管理局的法令;1982年,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依法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立法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又成立了专门的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负责对全国中小企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制定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政府的扶植下,美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如英特尔、微软等。就这样,美国政府一方面使出重拳打破垄断,另一方面又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有效保护和鼓励了市场竞争,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使之成为推动美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强大力量。
2.主要通过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来实施宏观调控。美国调控经济活动的财政政策有两个方面: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财政收入中,政府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和扶持某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产业和部门,并限制那些不宜迅速发展的产业部门,以推进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的实施。增税以解决财政赤字或者紧缩经济活动,减税以刺激投资或消费,刺激经济扩张。政府预算开支的增减也会对国民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在金融政策方面,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包括调整法定准备金比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些政策措施是通过调节货币的供应量,以刺激或紧缩经济活动来缓和经济周期波动,稳定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短期调节,总是把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结合起来,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动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具体来说,就是采用“逆风向行事”的策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即在经济过热时期,政府便减少支出,增加税收,提高利率,紧缩银根,以便抑制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或衰退时,扩大政府支出,减税,降低利率,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回升,减少失业。
3.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基础产业实行以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一些基础性产业,如交通、能源、农业等,由于自身发展的一些特殊规律,往往不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或不能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若让市场强行调节,其结果可能不是经济的协调发展,而是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基于这一原因,美国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实行以克服经济薄弱环节为目的、以对个别产业进行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如对交通运输业和能源业的直接管理,就是这一经济思想的基本体现。
4.特别重视信息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把统计工作当作经济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商务部内设有专业的统计部门,负责按期向政府和全国公布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进出口贸易、人口、气候等重要统计资料,联邦储备局也定期向全国公布金融、货币、信贷等方面的重要统计资料。通过这些资料,不仅可使管理经济的各个部门及时了解整个国民经济的脉搏,以便及时对某些问题采取措施,而且也可以使各个工商企业及时了解国民经济的波动情况,以便让它们对本企业的生产、投资、销售和存货等问题做出及时的决策。信息灵通是搞好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美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
(二)日本模式: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计划干预
在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性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的基础,与众不同的是,日本政府有效地发挥了“行政指导”的能动作用。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实施强有力的计划诱导和行政干预,这种“市场经济+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的“日本模式”,是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其基本特征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资源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配置,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某种短期和长期的增长目标。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宏观调控的手段有:
1.指导性经济计划。日本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政府干预的基本手段是经济计划。战后日本各届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内外形势,自1956年开始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至今一共制定和实施了14个经济计划。日本政府制定经济计划的形式有:(1)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中长期经济计划,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经济企划厅主持编制的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二是有关国土开发的长期计划。(2)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年度经济计划,最主要的有两种:一种是经济企划厅每年年末编制的“经济预测与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对计划年度内经济发展可能呈现的状况做出预测,提出国民经济所面临的或所需注意的政策课题,表明政府对该年度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另一种是大藏省编制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虽然未冠以“计划”的名称,但却是实实在在的且极为具体的计划。日本政府的行为,具有极强的计划性,最能体现这种计划性的便是财政预算。(3)各省、厅编制的产业、行业和专项事业计划以及地区发展计划。
日本的经济计划指导性计划,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政府计划为民间企业只提供他们所需的顺利发展的环境,并引导他们向着政府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计划的制定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产业界、学术界、舆论界以及工会和消费者团体的共同参与,反复协商制定出来的,使计划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所以,计划的指标和所规定的任务,对于企业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虽然计划对于企业不具有指令性,但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各界的行为仍然发挥着有力的指导、调节和诱导作用。这是因为,国家计划向私人企业指出了国家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总体蓝图,私人企业只有自觉地把自己的经营目标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总体格局之中,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发展,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把国家计划目标和任务弃之不顾是不明智的。所以,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不具有指令性,但这种指导性计划实际上是把对私人企业诱导性和服务性融为—体,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受到企业的重视,对宏观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产业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用产业政策来调整和保护经济发展是日本的首创,是日本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是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有力工具。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供给调节机制在产业间重点配置生产要素,来形成一个各产业相互依托的供给结构,以适当保护本国重点发展的产业部门和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行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手段,进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维护产业发展秩序和完善市场机制的目的。
3.法制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制手段调控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日本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以排除政府部门因人事变动而产生的随意性。在日本,经济活动事事都需立法、执法、守法。据有关资料统计,日本现有各种法规1万多件,其中经济立法占绝大部分。日本的经济活动,一般都要事先立法。这样做,可以事先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的程度和需要再加以修改,做到先紧后松,防患于未然。战后,日本政府的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与企业振兴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德国模式: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
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消除市场缺陷,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效率、发展、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通常也叫作“莱茵模式”。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突出强调以下4个基本理念:(1)财产私有的理念。把私有制看作社会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2)自由竞争的理念。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和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最好手段。(3)社会秩序的理念。虽然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但是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秩序政策”,建立“竞争秩序”。(4)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理念。社会市场经济论者认为:在“经济人道主义”制度下,要消灭社会上的贫富悬殊,使绝大多数人都享受到经济繁荣的成果。因此,国家应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雇主与雇员间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应根据每个人对生产的贡献来进行公平的分配,从而克服贫富悬殊,使人人都有生活保障,达到“全民福利”。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具有以下特征:
1.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社会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国家干预主要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比如通过货币、信贷、财政、税收和外贸等政策进行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尽量避免直接的行政措施。德国政府对于国家干预的态度可以归结为:尽量少干预,但要作必要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实现公平。在现代德国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说无处不在。在德国,政府干预的范围包括: 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受到国家保护,完全不参加竞争,或只是部分地参加竞争。如农业、铁路和城市交通、邮政等。德国给农业以大量补贴,保证收购,并同其他欧盟国家一起,以高关税防止海外农产品的进入。交通和邮政一直享受国家补贴,只是部分地参与竞争。对于竞争地位十分脆弱的传统工业,如煤矿、钢铁等,政府也采取大量、长期的补贴政策。国家也通过对国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和调节,来间接地影响私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按照经济周期的情况来掌握投资,如在高涨阶段减少投资,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国家承担着维持通货的稳定、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才培训的任务。国家还实行某种程度的收入再分配,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资助赢利较少的中小企业,对失业者和收入最低的家庭进行补助、救济等等。通过这样的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私人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能够对市场机制带来的某些不良后果进行校正。但德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这种干预应当适度,政府的经济职能只限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二战以后的德国历届政府,不论党派属性如何,都把稳定货币列为财政金融政策至高无上的目标,毫不动摇。在德国,稳定货币这一重要使命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来完成的。为了使联邦银行充分发挥稳定货币的职能,德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奉行不受政府干预的货币政策的体制。联邦银行在行政上与政府脱钩,在货币政策上拥有自主权,它在制定货币政策和履行其职能时不受制于政府,政府也无权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它可以灵活运用货币金融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来干预经济的发展。二战结束以来的德国的实践证明,一个以立法形式保证的、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能起到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作用,也是稳定币值、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手段。
3.实行自治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二战以后,德国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是重要的前提,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重要的手段。德国政府利用行政和立法的手段,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使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务中去。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
(1)不以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而是强调“社会自治”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为了使国家和个人二者的负担合理,凡是依靠个人和社会力量能够办到的事情,就坚决不压到国家身上。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主要管社会照顾和社会救济,涉及的资金约占整个社会保障费用的1/3。其余的2/3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而社会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独立单位,与政府无关。政府将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权放于民间,主要是加强投保人和雇主对社会保险的认同,同时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基本利益也有所认同,从而形成“民众办保险、保险为民众”的社会保险良性互动机制。(2)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即所有扩大“社会保障”或“社会公正”的措施,都不得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3)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之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者的内在统一。所谓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是指社会保障应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有所减弱,以及不对经济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德国的社会保障原则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密切配合,因此,它比其它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具有生命力。
二、对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日、德等国宏观调控模式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三国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政策各具特色,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但其基本的指导思想、调控措施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把握好干预的度
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所面临的发展任务,决定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目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从以下3个方面去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真正发挥。
1.明确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向。具体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什么”的转换,即从竞争性领域、微观领域转到公共领域、非竞争性领域、宏观领域,尤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应逐渐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怎么管”的转变,即从直接的、行政的、参与式的、人治的、随机式的管理转到间接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裁判式的、法治的、规范程序化的管理。这种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威的弱化,恰恰相反,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转换中,政府权威和责任会变得更加重大,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会得到真正发挥。
2.明确政府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的原则。要保证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合理性、有效性,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国家干预必须以有活力的经济组织为微观基础。(2)国家干预必须有利于弥补市场缺陷,而不能妨碍或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3)国家干预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但一般来说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4)国家干预的形式应该透明,并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把国家干预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3.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把握好干预的度。政府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是:(1)提供公共服务。对内主要包括从事公共道路、治安、卫生、文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投资,形成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军队建设、维护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努力维持一个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的国际环境。(2)维护市场秩序。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类非正当经济行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国家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防止两极分化,努力实现公平目标。(4)进行制度创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但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而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5)通过立法或行政干预,控制环境污染,制止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等,发挥政府对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管职能。(6)要把握好干预的度,就是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应不能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不能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转的效率。
(二)合理制定和运用国民经济计划,注重计划的“诱导性”,使之成为经济均衡发展的有力保障
日本的经济计划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首先体现在计划对国民经济的“诱导性”方面。日本的经济计划并不是强制性的计划,但却成功地发挥了对经济的诱导性作用。这种“诱导性”经济计划的特点是,由计划提出量的增长值,并把经济总体和各经济领域的优先发展方向,以及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公布于众,给民间经济力量提供一种遵循的方向,从而调动各方面力量朝经济的总体目标发展。其次,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是自上而下贯彻的,但在制定过程中却是自下而上、通过集思广益形成的。这样的计划制定方式,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协调各方利益。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如今正在执行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要不要计划手段,而是采用什么样的计划手段和如何运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行政命令性的计划手段仍然较多,而对经济发展有诱导性作用的指导性计划却相当薄弱,计划制定在协调各方利益方面也不太完善。这些都阻碍了计划作用的合理发挥。其实,计划应该突出宏观性、战略性、预测性和指导性,并且要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指令性计划仅在于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调控型计划在于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公益性、基础性行业,如铁路、供水、港口及教育、医疗等投资计划方面;指导性计划重在发展第三产业和竞争性行业,如轻工、纺织、电子等方面。今后,为适应计划职能的转变并保证计划的实施,计划调控手段也应做相应的转变,主要是要重视信息手段的导向作用,把政策性投融资作为国家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把国家订货、国家储备、国家投放作为国家计划对市场供求即期调控的物质手段。
(三)要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最主要手段的作用
各发达国家都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规范的财政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这为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创造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如在财政方面都实行了分税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在金融方面却实行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制度,并有结构完整、功能齐备的金融市场。这样,国家才可能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对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今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仍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一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政策工具在抑制经济衰退、促进社会有效需求方面的导向作用,同时要注意各种财政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具体说,就是要做到“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二要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总体上,要保持币值稳定,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防止部分领域、行业投资过热,防止出现通货膨胀。要完善间接金融调控机制,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货币信贷的平稳合理增长;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发挥好信贷政策在促进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宏观调控的法治体系
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都是建立在法制轨道基础上的。美、日、德等国都是悠久的法治国家,他们制定的每一项经济政策,通常由政府提出,经过可行性论证,提请立法机构审议,一旦通过,就以法律形式公布。一经公布,任何人必须遵守。因此,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开展的可靠保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法律体系不健全,抓紧时间制订、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法律一经颁布实施,还要有效地加强和完善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责任编辑:方涵)
参考文献:
[1] 熊文景.日本市场经济模式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J].经济视角,2007,(8).
[2] 马焕明.日本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运营[J].日本学论坛,2006,(2).
[3] 谢汪送.社会市场经济:德国模式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2).
[4] 叶秋华.论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模式;比较;借鉴
作者简介:谢汪送(1963-),男,安徽蚌埠人,安徽财经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
中图分类号:F114.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8)04-0009-06
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是高效率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件与关键环节。二次大战结束以来,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对市场经济进行了干预和调控,并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和一些共同的特点,使各国的经济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不断完善和协调发展。因此,实事求是地学习、研究和比较分析国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管理、调节经济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不仅有助于对这些国家市场经济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且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运行也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
一、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模式的比较
(一)美国模式: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有限干预
美国作为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具有充分的自主决策权,在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源上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发挥着有限的干预作用,政府干预程度相对较低,直接参与市场活动范围较小。这种市场经济模式一般称为“自由市场经济” 或“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但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活动并不是无所作为的,在自由企业制度下,美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节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并且还在不断完善。美国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限制垄断,消除阻碍竞争的因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竞争程度,创造市场竞争环境。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美国政府采取了两大干预措施,保护竞争、鼓励竞争。这两大干预措施是:打破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以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
在打破市场垄断方面,美国政府采取的首要措施就是立法,使垄断行为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对各种市场垄断行为或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以防止大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排斥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权益。美国先后制定了3部反垄断法律,即1890 年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美国政府保护与鼓励市场竞争的另一个法宝就是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它们参与市场竞争。这是打破市场垄断的有效办法。因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越多,垄断自然就越难以形成,所以,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关爱有加,从管理上、资金上、技术上给予中小企业全面支持和全方位的服务。首先是立法,195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成立小企业管理局的法令;1982年,颁布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依法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立法的基础上,美国政府又成立了专门的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机构,负责对全国中小企业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制定政策和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政府的扶植下,美国的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如英特尔、微软等。就这样,美国政府一方面使出重拳打破垄断,另一方面又大力扶植中小企业发展,有效保护和鼓励了市场竞争,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使之成为推动美国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强大力量。
2.主要通过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来实施宏观调控。美国调控经济活动的财政政策有两个方面: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在财政收入中,政府一般通过税收政策来鼓励和扶持某些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产业和部门,并限制那些不宜迅速发展的产业部门,以推进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的实施。增税以解决财政赤字或者紧缩经济活动,减税以刺激投资或消费,刺激经济扩张。政府预算开支的增减也会对国民经济活动产生相应的影响和调节作用。
在金融政策方面,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包括调整法定准备金比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些政策措施是通过调节货币的供应量,以刺激或紧缩经济活动来缓和经济周期波动,稳定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短期调节,总是把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结合起来,根据经济周期的变动情况加以灵活运用。具体来说,就是采用“逆风向行事”的策略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即在经济过热时期,政府便减少支出,增加税收,提高利率,紧缩银根,以便抑制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或衰退时,扩大政府支出,减税,降低利率,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回升,减少失业。
3.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对基础产业实行以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一些基础性产业,如交通、能源、农业等,由于自身发展的一些特殊规律,往往不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或不能受市场价格变动的调节。若让市场强行调节,其结果可能不是经济的协调发展,而是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基于这一原因,美国在实行以自由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产业政策的同时,实行以克服经济薄弱环节为目的、以对个别产业进行直接干预为手段的产业扶持政策,如对交通运输业和能源业的直接管理,就是这一经济思想的基本体现。
4.特别重视信息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把统计工作当作经济工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商务部内设有专业的统计部门,负责按期向政府和全国公布包括工业、农业、商业、交通运输业、进出口贸易、人口、气候等重要统计资料,联邦储备局也定期向全国公布金融、货币、信贷等方面的重要统计资料。通过这些资料,不仅可使管理经济的各个部门及时了解整个国民经济的脉搏,以便及时对某些问题采取措施,而且也可以使各个工商企业及时了解国民经济的波动情况,以便让它们对本企业的生产、投资、销售和存货等问题做出及时的决策。信息灵通是搞好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这也是美国政府管理经济的一条重要经验。
(二)日本模式: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计划干预
在日本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竞争性市场机制是经济运行的基础,与众不同的是,日本政府有效地发挥了“行政指导”的能动作用。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实施强有力的计划诱导和行政干预,这种“市场经济+强有力的政府干预”的“日本模式”,是日本战后经济高速增长的关键因素。其基本特征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资源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配置,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某种短期和长期的增长目标。日本政府主导型的宏观调控的手段有:
1.指导性经济计划。日本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发展的杠杆和政府干预的基本手段是经济计划。战后日本各届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内外形势,自1956年开始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至今一共制定和实施了14个经济计划。日本政府制定经济计划的形式有:(1)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中长期经济计划,主要有两大类:一是经济企划厅主持编制的涉及整个国民经济的计划;二是有关国土开发的长期计划。(2)由中央政府制定的综合性年度经济计划,最主要的有两种:一种是经济企划厅每年年末编制的“经济预测与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它的基本内容是:对计划年度内经济发展可能呈现的状况做出预测,提出国民经济所面临的或所需注意的政策课题,表明政府对该年度经济运营的基本态度;另一种是大藏省编制的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虽然未冠以“计划”的名称,但却是实实在在的且极为具体的计划。日本政府的行为,具有极强的计划性,最能体现这种计划性的便是财政预算。(3)各省、厅编制的产业、行业和专项事业计划以及地区发展计划。
日本的经济计划指导性计划,对企业不具有强制性。政府计划为民间企业只提供他们所需的顺利发展的环境,并引导他们向着政府所希望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计划的制定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产业界、学术界、舆论界以及工会和消费者团体的共同参与,反复协商制定出来的,使计划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所以,计划的指标和所规定的任务,对于企业仍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虽然计划对于企业不具有指令性,但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决策以及各界的行为仍然发挥着有力的指导、调节和诱导作用。这是因为,国家计划向私人企业指出了国家对未来经济发展的总体蓝图,私人企业只有自觉地把自己的经营目标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总体格局之中,才有可能实现自己的发展,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把国家计划目标和任务弃之不顾是不明智的。所以,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不具有指令性,但这种指导性计划实际上是把对私人企业诱导性和服务性融为—体,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受到企业的重视,对宏观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产业政策。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里,用产业政策来调整和保护经济发展是日本的首创,是日本市场经济的一大特色,是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有力工具。产业政策是日本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主要通过供给调节机制在产业间重点配置生产要素,来形成一个各产业相互依托的供给结构,以适当保护本国重点发展的产业部门和缺乏国际竞争力的行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护手段,进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维护产业发展秩序和完善市场机制的目的。
3.法制手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法制手段调控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日本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也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以排除政府部门因人事变动而产生的随意性。在日本,经济活动事事都需立法、执法、守法。据有关资料统计,日本现有各种法规1万多件,其中经济立法占绝大部分。日本的经济活动,一般都要事先立法。这样做,可以事先把一切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的程度和需要再加以修改,做到先紧后松,防患于未然。战后,日本政府的经济立法,对经济发展与企业振兴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德国模式: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
德国实行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以私有制为主体,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自由和市场竞争,同时主张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消除市场缺陷,实行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以保证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公平、效率、发展、稳定的经济发展模式,通常也叫作“莱茵模式”。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模式,突出强调以下4个基本理念:(1)财产私有的理念。把私有制看作社会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2)自由竞争的理念。认为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和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最好手段。(3)社会秩序的理念。虽然自由竞争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核心,但是竞争必须在一定的秩序内进行。因此,国家必须制定“秩序政策”,建立“竞争秩序”。(4)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的理念。社会市场经济论者认为:在“经济人道主义”制度下,要消灭社会上的贫富悬殊,使绝大多数人都享受到经济繁荣的成果。因此,国家应建立起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雇主与雇员间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应根据每个人对生产的贡献来进行公平的分配,从而克服贫富悬殊,使人人都有生活保障,达到“全民福利”。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适度干预具有以下特征:
1.保持适度的政府干预。社会市场经济所提倡的国家干预主要采取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比如通过货币、信贷、财政、税收和外贸等政策进行全面有效的总体调节,尽量避免直接的行政措施。德国政府对于国家干预的态度可以归结为:尽量少干预,但要作必要的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实现公平。在现代德国经济生活中,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说无处不在。在德国,政府干预的范围包括: 一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部门,受到国家保护,完全不参加竞争,或只是部分地参加竞争。如农业、铁路和城市交通、邮政等。德国给农业以大量补贴,保证收购,并同其他欧盟国家一起,以高关税防止海外农产品的进入。交通和邮政一直享受国家补贴,只是部分地参与竞争。对于竞争地位十分脆弱的传统工业,如煤矿、钢铁等,政府也采取大量、长期的补贴政策。国家也通过对国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控制和调节,来间接地影响私有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并按照经济周期的情况来掌握投资,如在高涨阶段减少投资,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国家承担着维持通货的稳定、发展交通运输和人才培训的任务。国家还实行某种程度的收入再分配,如通过财政税收政策,降低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资助赢利较少的中小企业,对失业者和收入最低的家庭进行补助、救济等等。通过这样的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私人制度和自由市场经济的不足,能够对市场机制带来的某些不良后果进行校正。但德国政府清楚地知道,这种干预应当适度,政府的经济职能只限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而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
2.实行独立的中央银行体制。二战以后的德国历届政府,不论党派属性如何,都把稳定货币列为财政金融政策至高无上的目标,毫不动摇。在德国,稳定货币这一重要使命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来完成的。为了使联邦银行充分发挥稳定货币的职能,德国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奉行不受政府干预的货币政策的体制。联邦银行在行政上与政府脱钩,在货币政策上拥有自主权,它在制定货币政策和履行其职能时不受制于政府,政府也无权干预其正常业务活动。它可以灵活运用货币金融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来干预经济的发展。二战结束以来的德国的实践证明,一个以立法形式保证的、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能起到保证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作用,也是稳定币值、抑制通货膨胀的有力手段。
3.实行自治社会保障制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正。二战以后,德国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是重要的前提,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政府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最重要的手段。德国政府利用行政和立法的手段,建立了以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保障体系为广大居民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为人们解除了后顾之忧,从而使他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务中去。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
(1)不以政府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导,而是强调“社会自治”原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从而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为了使国家和个人二者的负担合理,凡是依靠个人和社会力量能够办到的事情,就坚决不压到国家身上。政府和社会慈善机构主要管社会照顾和社会救济,涉及的资金约占整个社会保障费用的1/3。其余的2/3的社会保障费用是在社会保险方面,而社会保险机构基本上都是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独立单位,与政府无关。政府将社会保险的经营管理权放于民间,主要是加强投保人和雇主对社会保险的认同,同时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基本利益也有所认同,从而形成“民众办保险、保险为民众”的社会保险良性互动机制。(2)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即所有扩大“社会保障”或“社会公正”的措施,都不得影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3)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之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两者的内在统一。所谓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是指社会保障应不使人们的进取精神有所减弱,以及不对经济效率和市场机制的功能产生消极影响。由于德国的社会保障原则实现了与市场经济的密切配合,因此,它比其它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具有生命力。
二、对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的启示
通过以上对美、日、德等国宏观调控模式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三国政府调控市场经济的手段、政策各具特色,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但其基本的指导思想、调控措施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且很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转变政府职能,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把握好干预的度
我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所面临的发展任务,决定了政府的宏观调控是十分必要的。而在目前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从以下3个方面去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得到真正发挥。
1.明确政府职能转换的方向。具体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什么”的转换,即从竞争性领域、微观领域转到公共领域、非竞争性领域、宏观领域,尤其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政府应逐渐承担起公共服务的职能;二是“怎么管”的转变,即从直接的、行政的、参与式的、人治的、随机式的管理转到间接的、以经济手段为主的、裁判式的、法治的、规范程序化的管理。这种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威的弱化,恰恰相反,在“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转换中,政府权威和责任会变得更加重大,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会得到真正发挥。
2.明确政府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的原则。要保证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宏观调控的合理性、有效性,就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国家干预必须以有活力的经济组织为微观基础。(2)国家干预必须有利于弥补市场缺陷,而不能妨碍或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3)国家干预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但一般来说应该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体。(4)国家干预的形式应该透明,并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以及把国家干预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3.合理界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把握好干预的度。政府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是:(1)提供公共服务。对内主要包括从事公共道路、治安、卫生、文化、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和投资,形成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对外主要是军队建设、维护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努力维持一个有利于国内经济建设的、和平的国际环境。(2)维护市场秩序。国家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类非正当经济行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国家运用财政、货币等政策,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要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防止两极分化,努力实现公平目标。(4)进行制度创新。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但它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而政府在制度创新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5)通过立法或行政干预,控制环境污染,制止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等,发挥政府对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管职能。(6)要把握好干预的度,就是国家制定的经济政策应不能使人们的进取精神减弱,不能影响到市场机制运转的效率。
(二)合理制定和运用国民经济计划,注重计划的“诱导性”,使之成为经济均衡发展的有力保障
日本的经济计划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首先体现在计划对国民经济的“诱导性”方面。日本的经济计划并不是强制性的计划,但却成功地发挥了对经济的诱导性作用。这种“诱导性”经济计划的特点是,由计划提出量的增长值,并把经济总体和各经济领域的优先发展方向,以及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措施公布于众,给民间经济力量提供一种遵循的方向,从而调动各方面力量朝经济的总体目标发展。其次,日本的经济计划,虽然是自上而下贯彻的,但在制定过程中却是自下而上、通过集思广益形成的。这样的计划制定方式,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和协调各方利益。
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计划,如今正在执行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现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要不要计划手段,而是采用什么样的计划手段和如何运用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生活中,行政命令性的计划手段仍然较多,而对经济发展有诱导性作用的指导性计划却相当薄弱,计划制定在协调各方利益方面也不太完善。这些都阻碍了计划作用的合理发挥。其实,计划应该突出宏观性、战略性、预测性和指导性,并且要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指令性计划仅在于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环境污染方面;调控型计划在于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公益性、基础性行业,如铁路、供水、港口及教育、医疗等投资计划方面;指导性计划重在发展第三产业和竞争性行业,如轻工、纺织、电子等方面。今后,为适应计划职能的转变并保证计划的实施,计划调控手段也应做相应的转变,主要是要重视信息手段的导向作用,把政策性投融资作为国家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把国家订货、国家储备、国家投放作为国家计划对市场供求即期调控的物质手段。
(三)要更好的发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最主要手段的作用
各发达国家都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了规范的财政体系和发达的金融体系,这为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创造了必要的基础和条件。如在财政方面都实行了分税制,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在金融方面却实行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相分离的制度,并有结构完整、功能齐备的金融市场。这样,国家才可能运用财政金融政策对经济进行有效的调控。今后,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仍然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进一步深化财政金融体制改革,一要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各类财政政策工具在抑制经济衰退、促进社会有效需求方面的导向作用,同时要注意各种财政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具体说,就是要做到“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二要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总体上,要保持币值稳定,保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防止部分领域、行业投资过热,防止出现通货膨胀。要完善间接金融调控机制,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货币信贷的平稳合理增长;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发挥好信贷政策在促进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宏观调控的法治体系
西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都是建立在法制轨道基础上的。美、日、德等国都是悠久的法治国家,他们制定的每一项经济政策,通常由政府提出,经过可行性论证,提请立法机构审议,一旦通过,就以法律形式公布。一经公布,任何人必须遵守。因此,健全的法律体系,是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开展的可靠保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较短,宏观调控的法律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法律体系不健全,抓紧时间制订、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法律一经颁布实施,还要有效地加强和完善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责任编辑:方涵)
参考文献:
[1] 熊文景.日本市场经济模式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启示[J].经济视角,2007,(8).
[2] 马焕明.日本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运营[J].日本学论坛,2006,(2).
[3] 谢汪送.社会市场经济:德国模式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7,(2).
[4] 叶秋华.论美国的市场经济模式与宏观调控法[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