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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程度的提高不断推动着人们对个人权利的诉求.一方面,人们不断要求对其赋予更多的人格权利,另一方面,人们对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寻求法律救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新现象对我们的立法及审判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受到北京市首例“性权利”案的启发,本文通过现有民事法律对“性权利”的保护以及不足进行分析,最后对“性权利”的保护提出了个人的拙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