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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BT项目在中国大陆地区实施必要性的基础上,分析BT模式自身法律性质不明确所产生的法律障碍。主要包括BT项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项目问题、BT项目是否属于垫资施工的问题、BT项目投资人能够自行生产设备是否需要二次招标的问题和BT项目中政府回购担保的法律效力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文章最后介绍了沈阳浑南新区现代有轨电车项目采用建设移交方式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有效规避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