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以及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做了较大改动,修正案全文110条,修改比例超过了总条文的50%。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司法警察工作影响也十分深远,现阶段是适用新刑诉法的“启动期”,积极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对司法警察行使看管任务的影响。新刑诉法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一是完善了监视居住。明确了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传唤、拘传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到了二十四小时。
2、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活动时也要与时俱进,改变自己的执法理念。
3、对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影响。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更注重了各类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如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了各项侦查手段,增强了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等。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给司法警察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的管理和建设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法警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虽然说检、法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但也仅仅是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对职权上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对司法警察具体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正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1、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貌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但可采取什么手段?强行带离现场后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等等,都没有具体的阐述,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2、权责不清,难以监督。由于法律上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的具体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警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也得到了加强,但仍然未明确涉及司法警察职权的调整。正是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警察没有完整的执法权,从而使检、法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法警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对照修改前后法律条文的变化,增强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通过全面、透彻地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立法本意以及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只有在思想和学习上达到了新刑诉法的要求,才能对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有更深刻的理解;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学习,才能在今后办案实践中,做到严格遵照执行、减少冲突、相互配合。同时,通过加强司法警察理论研究,加快构建司法警察理论体系,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推进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撑。
2、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用一流的队伍争创一流的工作。进一步调动全体干警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大家牢固树立做好法警工作、为全院创先争优服务的意识,增强全局意识,从推动全院整体工作的大局着眼,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要以胜任本职工作为要求,切实加强干警的技能培训,鼓励干警勤于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运用科学管理的手段,按照个人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作用。要以团结一致、相互支持为标准,塑造良好的团队精神。鼓励干警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及时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通过各种形式加强部门内部的凝聚力工程建设,以推动本部门工作整体发展。要以推动法警工作健康发展为目标,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把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放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善于从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从解决问题中归纳方法、主动从方法中总结经验、最后达到把经验转化为制度、上升为机制的结果,通过实践,形成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管理体系,使队伍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3、切实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为检、法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履行职责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赖以存在的价值。司法警察部门要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找准履行警务保障职能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全面担负起服务检、法业务工作、维护检、法工作秩序、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神圣职责,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作用。在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中,保障执法办案工作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协助检、法部门办案要严守“三道关”,即:传唤、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手续严”,坚持“示证”协助制度;押解途中“监视严”,押解前,严格按照安检程序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严查可能会引起自伤自残的物品;押解途中,实行两名司法警察始终贴身看管,寸步不离;羁押候审“看守严”,实行干警两人一组,轮流看管,时刻保持严密监控,以避免不安全隐患发生。司法警察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检察工作的职责意识,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急业务部门之所急,帮业务部门之所需,只要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就应积极配合,快速行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检、法业务工作的职能作用,提高服务质量,讲究服务效果,确保各项检、法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坚持以服务检、法业务工作为中心安排各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使各项工作都紧贴中心、服务大局。要把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警务工作流程等,提高执行警务质量,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健康发展。(作者单位:1.湖北巴东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2.湖北建始县法院;3.湖北建始县委党校)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司法警察工作的影响
1、对司法警察行使看管任务的影响。新刑诉法强化了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一是完善了监视居住。明确了监视居住主要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传唤、拘传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一些重大、复杂案件,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将传唤、拘传的时间延长到了二十四小时。
2、对司法警察执法理念的影响。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活动时也要与时俱进,改变自己的执法理念。
3、对司法警察执法行为的影响。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也更注重了各类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如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了各项侦查手段,增强了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等。此次刑诉法的修改,给司法警察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的管理和建设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法警工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虽然说检、法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但也仅仅是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性质,对职权上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对司法警察具体的职权未作出明确规定。正是因为“法无明文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1、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貌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但可采取什么手段?强行带离现场后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使用武器等等,都没有具体的阐述,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2、权责不清,难以监督。由于法律上没有对司法警察的职责的具体规定,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警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也得到了加强,但仍然未明确涉及司法警察职权的调整。正是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警察没有完整的执法权,从而使检、法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三、法警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措施
1、加强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加强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理解,对照修改前后法律条文的变化,增强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通过全面、透彻地学习修改后的刑诉法的条文内容、立法本意以及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只有在思想和学习上达到了新刑诉法的要求,才能对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有更深刻的理解;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学习,才能在今后办案实践中,做到严格遵照执行、减少冲突、相互配合。同时,通过加强司法警察理论研究,加快构建司法警察理论体系,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推进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提供理论支撑。
2、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用一流的队伍争创一流的工作。进一步调动全体干警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大家牢固树立做好法警工作、为全院创先争优服务的意识,增强全局意识,从推动全院整体工作的大局着眼,扎扎实实做好每项工作。要以胜任本职工作为要求,切实加强干警的技能培训,鼓励干警勤于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新的工作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运用科学管理的手段,按照个人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作用。要以团结一致、相互支持为标准,塑造良好的团队精神。鼓励干警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及时化解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通过各种形式加强部门内部的凝聚力工程建设,以推动本部门工作整体发展。要以推动法警工作健康发展为目标,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把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放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善于从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积极从解决问题中归纳方法、主动从方法中总结经验、最后达到把经验转化为制度、上升为机制的结果,通过实践,形成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管理体系,使队伍建设不断向前发展。
3、切实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为检、法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履行职责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核心,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赖以存在的价值。司法警察部门要切实增强履职意识,找准履行警务保障职能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全面担负起服务检、法业务工作、维护检、法工作秩序、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神圣职责,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作用。在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务保障中,保障执法办案工作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协助检、法部门办案要严守“三道关”,即:传唤、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手续严”,坚持“示证”协助制度;押解途中“监视严”,押解前,严格按照安检程序对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严查可能会引起自伤自残的物品;押解途中,实行两名司法警察始终贴身看管,寸步不离;羁押候审“看守严”,实行干警两人一组,轮流看管,时刻保持严密监控,以避免不安全隐患发生。司法警察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检察工作的职责意识,主动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系,急业务部门之所急,帮业务部门之所需,只要业务部门工作需要,就应积极配合,快速行动。要充分发挥服务保障检、法业务工作的职能作用,提高服务质量,讲究服务效果,确保各项检、法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坚持以服务检、法业务工作为中心安排各项工作,加强统筹协调,使各项工作都紧贴中心、服务大局。要把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警务工作流程等,提高执行警务质量,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健康发展。(作者单位:1.湖北巴东县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2.湖北建始县法院;3.湖北建始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