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源头 学科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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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的中心内容,是论述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当深刻认识我国转型期社会的特点,把从源頭上预防和减少犯罪滋生的号召落实到实证研究上来。在现实主要问题研究上,充分发挥犯罪学的社会功能作用,同时亦逐步完善学科自身的构建,使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逐步走向成熟。
  [关键词]适用型研究;创造型研究;比较型研究
  [中圈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一、原创学术理论的适用型研究
  
  犯罪学学派创始于古典学派,发展于实证学派。实证派犯罪学是对犯罪本体论持存在主义,方法论持实证方法,对犯罪进行研究的一些学者及其理论学说的统称。相对于古典学派而言,亦称近代学派或新派。该学派是在19世纪后半期,为了反对古典犯罪学派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严苛的弊端,同时也是针对当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研究的欠缺和犯罪对策的效能不佳的产物。从历史背景而言,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的历史产物。
  
  (一)犯罪原因论的发展问题
  古典学派所持的是意志自由原因论。实证学派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的产生也不例外,并不像古典学派所主张的那样仅仅是意志自由的主观决定。其中,犯罪人类学派鼻祖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它必然犯罪。犯罪社会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菲利对古典学派关于犯罪是人类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由选择结果的理论,更是给予了针锋相对的批判,他指出:“我们不能承认自由意志。因为如果自由意志仅为我们内心存在的幻想,则并非人类心理存在的实际功能。”又说“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认为人们可以对行为作出自由选择纯属幻想。并明确指出:“生理学以及病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意思完全受其个人的生理、心理状态的支配。统计学的研究揭示了人的意思活动是依自生的、社会环境的条件而存在的。”“人的任何行为均系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菲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即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李斯特在反对意志自由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犯罪是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构成的二元论理论,他认为自然环境因素也是属于社会因素的范畴。实证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犯罪原因单纯的归结为人的自由意志之中的局限,提出了犯罪的多原因论,从而为犯罪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刑事政策论的发展问题
  通观刑事政策状况,有广义和狭义的界定。但不管广义和狭义,其政策制定的基本点总是涉及到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理论。古典学派所持的是道义责任论。实证学派认为,不是由于道义上对犯罪应当加以谴责,而是为了社会的需要。这种主张的区别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根源于犯罪原因论上的区别。实证学派的犯罪多原因论,除了个人、自然原因外,还涉及包括社会经济结构、社会政治结构、社会变迁、社会教育、社会生活状况、公共舆论、公共管理、公众态度、宗教、家庭、社区、司法、警察、立法、执法等社会原因的具体方面。既然犯罪原因涉及方方面面,反过来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也涉及方方面面。因此,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对社会的侵害,为了保卫国家的利益,国家必须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菲利认为,刑事责任的产生,非道义上应加以谴责,而是因为一个人既然作为社会的组成人员而生活着,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然应负担责任。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与实证学派的社会责任论相比较,显然后者更富于科学性。
  刑事责任理论基础上的区别,也必然导致刑事政策制定上的区别。古典学派从犯罪的行为论出发,因而持客观主义或事实主义的刑事政策。实证学派从犯罪人出发,更强调人性论的刑事政策。菲利认为:“在研究和理解犯罪之前,必须首先了解犯罪人。”并且说:“即使你翻遍古典学派刑法学者的著作也找不到有关上述问题的任何答案。从贝卡利亚到卡拉拉,没有一个人想过这个问题,而且由于其出发点涉及方法论的缘故,他们也不能提出这类问题。”他认为这样就开辟了一条研究犯罪行为的新途径。龙勃罗梭认为,犯罪是由犯罪人各自不同的生理的、心理的特征所造成的,犯罪人的主观危险性是各不相同的,因而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为了做到这一点,他提出了鉴别犯罪人的方法,用来对犯罪人进行仔细的生理的和心理的鉴定,从而最大限度的为刑罚个别化服务。
  李斯特也批判行为主义,而提倡行为人主义,明确提出“应被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这一著名论断。我们知道李斯特所主张的犯罪原因论是二元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李斯特的社会因素论,使刑事政策的制定更加关注社会,主张通过改变社会存在的弊端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所以他提出了:“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名言。古典学派因犯罪原因论狭小,相应的刑事政策的确定范围也狭小;实证学派因犯罪原因论广阔,相应的刑事政策研究范围也广阔。所以实证学派在推行刑事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上符合了社会的要求和时代的发展。
  
  (三)刑法论的发展问题
  古典学派所持的是行为刑法。实证学派乃主张行为人刑法。李斯特认为,从行为刑法转向仃为人刑法,是刑事立法改革的最高之主导思想。他说:“我们刑法立法的根本错误,不仅仅是未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是造成它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无能为力,在于过高的估计了行为的外在结果和未估计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在规定刑法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的放在行为人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在刑法的适用上,李斯特一再反对报应刑原则,反对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之间确定一种均衡关系(proportionalitaet),在他看来,这一原则只能被看作是对“公正”进行形而上的理解的结果。可见,实证派的刑法观、刑罚种类和刑法适用原则与古典学派的差别。其差别就在于,古典学派把报应论作为实现刑罚正义的最好方法,但实证学派反对报应论,主张刑罚除了报应之外,还另有目的。李斯特被认为是最先提出目的刑概念的著名学者。他认为:‘‘刑法现在应由本能的报应转向国家意思的裁判刑,而且报应观念应被所说的社会防卫、保全新的目的刑思想所代替。”李斯特还强调刑法的另一个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害性,使其重返一般的市民社会。实证派还反对刑法万能,主张保安处分。“所谓保安处分,指以犯罪的反复危害性为基础,为了社会保安,作为对刑法的补足(补充、代替)由法院宣告的强制处分。”17J在总结其理论发展的基础上,李斯特提出了“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整体刑法学理念,并创办了相应的刊物。总之,在所处的相应的时代背景里,实证派在批判古典派的基础上,确立了自己现代学派或者说新派的学术学派地位。
  作为原创理论的实证派犯罪学,发源于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其理论通过学者们的精心翻 译,引流于我国。作为文化现象的传播,其作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而为犯罪学者研究的目的,乃在于取其精华,为其现实需要所用。笔者认为,实证派犯罪学的精华集中表现是:在本体论上是犯罪存在主义;在方法论上是实证方法。这都是构建我们中国犯罪学必须借鉴的精华。
  
  二、源头上对制度性犯罪理论的创造型研究
  
  (一)从不同层面上的犯罪现象入手
  任何科学研究都必须从现象入手,犯罪科学也不例外。我们不仅需要研究各阶层、各类型的犯罪现象,更需要研究各阶层、各领域的原发性的犯罪现象。不仅需要研究显流犯罪现象,更需要研究潜流犯罪现象。笔者认为,犯罪形态是各类型犯罪现象,各种犯罪现象的总称。犯罪形态分类学就是研究犯罪现象的分支科学。从纵横交错的千姿百态的犯罪现象的研究中,我们不仅对犯罪现象本身有了更具体清晰的认识,而且可能对犯罪规律有所发现。对犯罪规律认识得更多,更科学,相应的治理对策就更丰富,更具体,更具针对性。所以研究犯罪现象和现象的分类即形态,是十分重要的。
  
  (二)对源头进一步深层次理论探索
  纵观古今,综观中外,总存在滚滚的犯罪人流,从村民、市民社会流去监狱社会,待刑释后再由监狱社会流回市民、村民社会。其流量的大小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治理犯罪的变化而变化。对这种犯罪现象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就自然产生了犯罪现象不可能消灭的犯罪存在主义。而从根本上说,犯罪现象存在主义是源于犯罪源存在主义的。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存在研究,对犯罪源的存在研究,就好比文学对人类爱情的描写,对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描写一样,是永恒的主题。但比较浅近的犯罪学,只是对显象的犯罪现象、显象的犯罪原因的研究,而没能提升到对犯罪源及其源现象的研究上来。这里需要区分以下三个概念。所谓源,乃是指难以穷尽的最终的物象存在。从现象学层面说,就是源现象的存在主义。所谓源头,是指现时为人们的视力(包括肉眼和工具眼)所限的视觉物象存在。从现象学层面说,就是源头现象的存在主义。所谓原因是指现时视觉物象的分流、分布、分层、细化方式的存在。从现象学层面说,就是原因现象的存在主义。正因为如此,当然就不乏伸眼可见的犯罪形态现象的普遍存在了。这里的“物象”不但是物体现象,也是包括物质变精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纷繁复杂的社会存在现象。就难以穷尽的源的分类存在而言,仅现代能认识到的可分为人源、社会源、自然源三元论。就其中的社会源来说,马克思主义穷尽到私有制的底线上,消灭了私有制就消灭了犯罪源。当然这是很大的革命性进步。但从笔者看来,对私有制的底线认识,也还只属于源头认识。因为纵或私有制消灭了,人类社会的矛盾也消灭不了,源层次形式的相互转化或新生,仍然不可避免。如果可能的话,私有制的消灭,的确是构建人类和谐社会的一重大进步。
  笔者认为,犯罪学对源、源头、原因的研究,是与时俱进的永恒性研究。同时也是具有广阔天地的大有作为的研究。这种研究从何着手,当然是从为我们现时视力所限的源头上开始研究着手。而且我们的这种研究,必须始终坚持立足现实,追溯古往,预示未来。作为现在,就是立足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为,从源头上研究做起。从源头上抓起的认识已为我国部分学者所认为,如学者黄华生说“犯罪原因的社会性决定了治理犯罪应当从源头上抓起”,“犯罪原因的综合性决定了治理犯罪也应当采取综合治理。”但是,这一理念还未能受到普遍的重视和真正付诸于实践的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是应当受到普遍重视和研究实践的时候了。我们应当组成一个对源头进行研究的大汇战,使之形成研究的气候环境。
  
  (三)当前从两条途径着手展开实证的研究
  1.从腐败现象着手,实现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的实证研究
  腐败犯罪也可说是一种上层白领犯罪。无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凡是腐败猖獗甚至“制度化”的国家,都是权力资源太集中,权力使用太越轨,权力监督太乏力的国家。我们国家腐败问题的严重性,也与此不无关系。“2000年12月,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思想。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可以说是切中了问题的要害,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措施。但是,腐败问题的源头在哪里?却很少有人认真研究和准确定位。而这个问题不解决,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就依然是一句口号。我们认为,腐败问题的源头在制度,只有完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因为腐败的核心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利,而公共权力的赋予和运用是通过制度来实现的。”张智辉研究员《试论腐败犯罪的制度原因》这篇论文,是犯罪源头——制度——实证研究的一篇好文。他从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入手,抓住关键看到了腐败产生的源头,从而提出了“制度鏈理论,,的学术概念和从源头上完善制度的预防犯罪的“制度对策”。作为制度在社会领域中是方方面面的,我们可以在各领域开展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对完善各种制度,遏制腐败蔓延问题,进行大规模的全方位的学术研究,以为我国廉政建设多方献计献策。
  2.从社会安全入手,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实证研究
  如果说,对上层白领犯罪的治理,需要从源头上抓起的话,那么对下层蓝领犯罪的治理,也需要从源头上抓起。从总的来看,虽然蓝领犯罪问题其原因多多,错综复杂,但从宏观考察来看,其主要矛盾还是在于: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特殊化、再分配机制的非法化、贫富悬殊的加剧化“三化”问题上。这里我们选择一个突破口,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着手。现阶段,我国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也是矛盾汇聚的一个焦点问题。尤其表现在属于生产领域的矿难安全上,更是十分突出。必须在从再生产的资源配置上着力加大安全配置,同时应当提出人权保障第一,经济生产第二的原则。对那些不顾生命安全的领导者、管理者、经营者,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当然,还必须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安全观,使国人牢固树立科学意识、安全意识。我们应当排查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的方方面面的社会矛盾,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和犯罪问题的萌发,把综合治理的工作前移到矛盾的源头上来,而不是在结果发生后,才着力去治理。
  
  三、学科建设体例的比较型研究
  
  何谓犯罪学?研究存在的犯罪现象,探求产生其现象的源泉、规律和原因,制定预防、控制、减少犯罪产生的治理对策的科学。虽然该学从萌生到现在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至今关于学科概念的定义仍尚无统一的界说,学科归属也存在争议,众说纷纭。德国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试图以一种统一的理论和犯罪对策设想来解决所有的犯罪学问题,他把犯罪学理解为一种国际性的、跨学科的和经验型的学科,其思想既着眼于犯罪学的历史发展,也着眼于犯罪学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然而犯罪学体例模式总是千姿百态,我们不妨看一下美式日式两大图毒:美国HANsRos的犯罪学体系(汉思)和日本宫泽浩一的犯罪科学体系。
  我们十分醒目的看到,美式图表与日式图表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差异的。为什么呢?任何社会科学的根总是植根于社会的。而且是植根于产生它的那个社会的“社体”的。俗话说:“一方土 育一方人,一方人养一方文化。”美国的自然环境、国家体制、社会环境、文化背景与日本的自然环境、围家体制、社会环境、文化背景上的不同和差别,自然要给出胎的产儿——社会学科烙上不同烙印。犯罪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种自然也无例外。
  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宝库中,有关犯罪问题的理论和治理犯罪方略,也有不少的闪光。中国自古就讲“万事防为先”,“防患未然”,“防微杜渐”等道理。古人说,“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中华刑法文化倡导的“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就是一条具有纲领性的治理犯罪的文化思想。对此,结合我国现实的犯罪实际情况,加工成形,就可以化出今天用综合治理预防“未然犯罪”,用施以刑罚惩治“已然犯罪”的治理犯罪的经验,而且尽可能做到体制化。
  美国式日本式两大体系图表在分类上各有千秋,都各具科学性成分。但在最终归类上,日本式是以刑法学来包容犯罪学,美国式是以犯罪学来包容刑法学。不是你包我,就是我包你。似乎犯罪学与刑法学始终没有并行独立的地位了。从客观存在主义看,笔者认为两门学科所研究的本体对象(内涵)是不相同的,相关对象(外延)是相互交叉的。两学科是可以并行独立的。
  从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的命题,李斯特“犯罪——刑事政策——刑法”的整体刑法学的命题,从我国学者储槐植“犯罪学、刑法学、监狱学”刑事一体化的命题,到笔者“刑事源流论”的命题来看,犯罪学与刑法学在本体上是有着并行独立存在的理论依据的。在系统上,我们如果把本体论和方法论分开,内涵论与外延论区别,事实论与规范论衔接,通过纵向型排序,就可以看出他们互不包容的独立存在性来。而且,笔者认为,美式图表对“刑事政策学”所排序的位置显然很低。日式图表将“刑事政策学”排序到了较为妥当的位置,但“刑事政策学”同“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相互关联性的关系,没有可能标示出来。在几者比较中,笔者认为,还是李斯特的“框架”与中国文化背景其同质性更接近一些,更具有借鉴性和实用性一些。我们将李斯特的“犯罪——刑事政策——刑法”框架具体化。其图表为:
  作为刑事政策学是国家政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既建立在国家政治基础上,同时也建立在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其政策。刑事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也指导刑事司法和刑罚执法。所以刑事政策学是跨犯罪学和刑法学的桥梁学科。
  此排列从学科群体总的体系来看,既不是以犯罪学牵头的大犯罪学体例,也不是以刑法学牵头的大刑法学体例,而是以刑事学牵头的各学科按其功能作用而言,其排列是比较到位,比较均衡的体例。
  无可讳言:犯罪学要成为真正独立的理论和适用学科,必须牢牢立足于学科本身内涵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用研究。当然也不可缺的展开内涵,对直接旁接的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等的外延层面学科的理论研究和实用研究。但如果对自身本体内涵研究站得不高,望得不远,理论与实际适用发生脱节,自身也很难形成相对的学科规范结构和共同学术语境,也就很难立足于独立学科之林,也很难对刑事政策学和刑法学的发展有其奠基作用和推动作用,同时很难形成学科间的互动发展效果。于是也很难就独立学科性质为社会为国家所认同。我们必须狠抓两头:一是理论一头;二是实用一头,二者不可偏废矣!此体例排列当然仅是一家之见,也还比较粗疏,故请同仁们指正。
  
  信息窗
  
  法国内阁会议通过内政部长提出的犯罪预防草案
  法国内阁会议28曰通过内政部长萨尔科齐提出的“青少年犯罪预防方案”草案,根据该草案,今后法国政府将加强对各类犯罪骚乱活动的打擊,尤其是加强青少年犯罪的整治,对类似去年巴黎骚乱中青少年的犯罪活动将严厉打击。草案首次提出“市长负责制”,市长将成为“家庭权利与责任委员会”的负责人,直接对问题家庭负责,在必要时候可以停发家庭补贴。该法案还加强了“青少年吸食大麻”的处罚规定,经常吸食大麻的青少年将面临被关进监狱的可能。据悉,目前法国有85万青少年经常性吸食大麻,其中每天都要吸食的人数有45万,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18岁下男性青少年每年吸食大麻10次以上人数占到21%。该草案将在9月被国会讨论。
  (摘自国际在线http://gb.chinabroadcast.cn200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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