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克林:见证新中国检察的第一个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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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刚成立时,对于检察工作怎么做、做什么,当时多数检察干部自己都不了解,因此才会产生进行典型试验这样的部署与探索策略
  
  1924年年初,未满17 岁的少年高文敏(延安时改名为高克林)离开陕西华县老家,投身革命。
  2001年,家人把他的骨灰安葬在渭华起义纪念塔的脚下,在外多年的游子,终于回家。
  九十五年,走过漫长的岁月,他经历了旧中国的黑暗,穿过了枪林弹雨,见证了新中国的成立,并亲自指挥了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建设。但也未能在十年动乱中幸免于难,在那期间,他被“四人帮”诬陷为叛徒,关押在西安的一个特殊监狱里,他受审查、挨批斗,家庭生活飞来横祸,他的身体完全垮掉了。恢复工作后,他成为最高立法机关内设的法制委员会第一批成员,硬撑着完成了民事诉讼立法工作后,他的大脑开始萎缩。从生活自理,到半自理,到完全不能自理,再到毫无意识靠插管维持生命,他人生的最后十年痛苦不堪。
  他去世后,有人在网上为他建立了纪念馆,常常给他献花。几经打听,才知馆主是他养女的儿子。他养女的亲生父亲,就是他的警卫员。
  1954年,当得知他要调离高检署的消息后,一些同志加以挽留。高克林反而很生气。他引用贺老总的话说:“如果我贺龙带的部队只听我的话,不服从其他同志的指挥,那就是我贺龙的党性不强,带坏了部队。”
  那时,他又是一个人走了,给曾经的同事留下了无尽的想念。在著名法学家、人民检察理论主要奠基人王桂五老人的检察回忆录中,享年95岁的高克林,是一个被多次提到的名字。
  虽然高克林接替李六如,担任高检署副检察长的时间不长,但就是这一年,成为新中国检察历史上一个奇迹一般的转折之年、翻身之年,经过这一年后,新中国的检察机关走出了第一次取消风之后的消沉低迷,进入了黄金发展时期。
  
  倡导成立中心学习小组
  高克林来到高检之前,新中国的检察机关刚刚经历自成立起的第一次大风大浪——1951年全国编制会议提出让检察机关“名存实亡”。
  虽然毛主席决定保留检察机关,刹住了第一次取消风,但是当时的队伍状况不理想,人心涣散,不少人要调走;业务状况也不佳,多数人不知道应该做什么、怎样做,以致做了许多不属于检察范围的工作,盲目性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1953 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署召开了新中国检察历史上一次重要的会议——大区检察长座谈会。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对中央调配强有力的领导人,加强高检的领导力量达成了共识。鉴于高检署党组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李六如年老多病,不能坚持日常工作,会后,中央很快决定调高克林来高检接替李六如。
  当年夏天,高克林到高检署视事。到了高检之后,高克林发现,部队转业干部对检察工作的了解程度,与自己的情况很像。大家都非常需要学习,非常渴望学习,迫切希望尽快完成职业上的转身。于是,在他的主持倡导下,高检转业干部们的分散学习被很好地组织起来,改变了自1950年年初高检署成立后分散学习的状况。
  当时,在高克林的主持下,高检处级以上干部组成了中心学习小组,由高克林担任组长。他们采取了个人自学与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并依据检察工作主题进行了专题分工。王桂五在回忆录中写道:“刘惠之和王立中分的专题是一般监督工作,赵文隆分的是侦查工作,张复海分的是审判监督工作,我自己分的是侦查监督工作。”
  按照高克林的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学习的成果,都要写出文字来,经过中心小组讨论补充修改后,分别到中央政法干校检察班去讲课。有的文章,还要投稿到《政法研究》上去发表。
  学习、讲课、撰写业务论文,这些对于文化程度不高、刚刚接触检察工作的转业干部来说,是很不容易的;没有下定决心刻苦钻研,没有坚强的毅力,也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对他们来说,这一段强化学习的经历确实获益匪浅,成为他们从外行变成内行的重要转折,直至迅速成长为新中国检察事业的中坚力量。
  
  召开“二检会”,全面部署检察工作
  学习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高克林来到高检时,全国检察机关进行的业务实践,就是以1953年大区检察长座谈会上部署的典型试验内容为范围的。因此,高克林所确立的干部理论学习内容参照了典型试验的重点,使两者完全吻合,互相促进。
  现在的检察干部很难想象,新中国刚成立时,对于检察工作怎么做、做什么,当时多数检察干部自己都不了解,因此才会产生进行典型试验这样的部署与探索策略。
  在1953年那次大区检察长座谈会上,与会人员普遍反映了工作盲目性很大的问题,彭真指示:“要加强业务学习,选择重点进行典型试验,取得经验,逐步推广。首先在北京市进行试验,即使出点问题由我负责,也没有关系。”
  那次会议闭幕后,典型试验即在全国各地陆续展开了。不过,高克林到高检署视事后发现,由于没有弄清试点工作的目的和内容,导致工作效果颇显一般化,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成绩。
  比如,有些检察干部不了解情况,认为党委对检察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检察工作“可有可无”,消极埋怨情绪蔓延。有的甚至“赌气”,说什么“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再不去主动争取和依靠党委的支持。
  还有一些干部产生了自卑心理,认为检察工作“吃不开”,提不到议事日程上,认为典型试验是不给编制和干部的“托辞”和“安慰”,认为“重点”就是“缩小”,就是“可有可无”,工作勇气和信心都受到影响。也正是因为没有认识到通过典型试验创造经验的现实意义,有些地方的检察业务实践情况很不理想。
  在这样的情况下,1954年3月17日至4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这是新中国检察史上极为重要的会议之一。高克林作了《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提出了过渡时期检察工作的总方针,重点谈到了典型试验的问题。会议还通过了《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
  
  开展典型试验,取得系统化经验
  1954 年6月12日,党中央对高克林同志《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作出批示,明确指出了典型试验的重要意义。
  此后,高检迅速部署检察工作典型试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所试验的各项业务工作,包括一般监督、刑事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除一般监督外,都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之内。
  据史料记载,从1954年4月到1955 年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建立的试点达到157个,直接参加试点的干部1500余人,办理案件1590件。
  通过典型试验工作,许多地区已经着手制定各项检察业务的程序和办法。当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刊登长篇报道,充分展示了进行典型试验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显著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并防止和减少了错案的发生。长春、广州、北京、山西和河北省定县等检察机关,在试行侦查监督制度中,对于一些证据不足或缺乏证据的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准确打击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试验中,检察机关遵循正规制度办理案件,打击犯罪更加准确。
  如甘肃省民勤县一起奸杀案,经过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共同调查,法院准备对凶手判处死刑,但因被告翻供,很久没有结案。经过检察机关按照正规制度收集证据,不仅查清了犯罪事实,而且还发现了新的犯罪证据。被告人在人证、物证面前只得低头认罪。
  在高检的严密部署之下,全国各地试点工作密切配合当地中心工作进行。
  武汉市检察机关在防汛时期,检察了破坏防汛案20起,提高了人民群众战胜洪水的信心。
  沈阳市检察机关抓住冶炼厂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案件,揭发了被告人违法操作规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罪行,使参加法庭旁听的60多名工厂职工的代表受到深刻教育。过去有些不用安全带的工人,在旁听了案件审判后,都在此后的工作中自动使用安全带。
  河南省人民政府商业厅印发的购布证,违背了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中布票使用期限的规定,郑州市检察机关即报请省检察机关向商业厅提出抗议,商业厅随即登报声明纠正,挽回了由于违法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和损失。
  这些探索,为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制定,以及两部法律通过后,全面开展检察工作做好了积极准备。
  
  提出不以监督者自居、防止运动执法
  对于检察历史研究者来说,高克林副检察长在“二检会”上提出的两个概念值得关注。
  高克林在“二检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在检察工作制度的建设中,应注意防止可能发生的只习惯于搞运动的工作方式,而对于建立正规的人民民主法制,建立业务制度认识不足的思想,同时防止脱离实际急于追求完备形式的法制的急躁思想。
  在这段话中,他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防止只习惯于搞运动的工作方式。这对于从革命战争中走过来的干部来说可谓轻车熟路,在当时就能够认识到其中的局限,是需要远见的。二是防止急于求成的急躁思想。正因为完备的法制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建成的,所以不能急躁。通过典型试验的方法,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无疑是一种较为妥当的工作思路。
  高克林还在报告中提出了“监督者”如何保持应有的工作态度的问题:“要建立和健全法制,又要防止和克服孤立地就案办案,不从政策和全面情况出发,忽视客观条件的片面观点。要严肃地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又要防止以‘监督者’自居的特权思想,要坚持与有关部门采取团结合作、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
  
  起草检察院组织法,迎来黄金时期
  在新中国检察编年史上,起草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在1954年这一年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当时,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是在彭真同志领导下同时起草的,主持日常起草工作的是中央政法委员会秘书长武新宇,参加起草的有高法、司法部的负责人,国务院副秘书长兼法制局局长陶希晋,彭真的秘书李琪。高检参加起草的是高克林、周新民和王桂五。为集中力量做好起草工作,参加起草的领导都暂时脱离日常工作,住宿在颐和园谐趣园内。
  王桂五在回忆录中写道,这两部组织法虽然是同时起草的,但工作基础却有很大的不同。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普遍建立了各级法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加上解放后的新经验,法院组织法的起草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而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则遇到了很大困难,因为在根据地时期检察工作处于断断续续、时有时无的状态,谈不上什么系统的经验。解放以后,也只是零星地建立了一些检察机构,基本上没有开展工作。
  为了解决起草工作的困难,在高克林主持下,高检采取了一些补救办法:一是和处以上干部的业务学习相结合;二是和政法干校检察班的学习相结合;三是和当时检察工作的典型试验相结合,力求弄通业务,倾听实践第一线的声音。再加上起草小组的集体讨论,集思广益:有时是进行务虚,统一思想;有时是把条文写在黑板上,逐字逐句精雕细琢。经过20 次的反复修改,终于写出了我国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
  资料记载,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前后,党中央先后三次在批准高检党组的报告中发出加强检察工作的指示。指出在宪法等颁布后,关于逮捕、起诉等司法活动必须按已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不得违反,各级检察院的组织与工作必须积极地、有步骤地普遍建立起来。在机构建设方面,中央批准了高检党组提出的建设计划和编制方案。
  到1955年年底,全国检察机构由此前的1100多个达到普遍建立,干部由5600余人增加到23000余人。在业务方面,全面开展了批捕、起诉、控诉、劳改检察工作,开展了对贪污、渎职案件的侦查,并有重点地进行了一般监督工作,发挥了法律监督的作用,维护了法制,显示了检察工作的重要性。
  这是一段让人留恋的黄金时期。在高克林的老搭档王桂五的记忆中,从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这一段时间,是我国人民检察历史上的一段黄金时期,干部们看到了检察工作的前途,无不兴高采烈,精神振奋。
  
  离开高检院
  1954年,董必武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建议将高克林调到高法。
  王桂五在回忆录中写道,高克林到高检工作一年多,检察工作有了起色。他抓了领导干部的业务学习,开展了检察工作的典型试验,召开了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确定了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以及组织和参加了检察院组织法的起草等,干部都比较满意。因此,当得知他要调走的消息后,一些同志当面挽留。
  当时,王桂五因去抚顺战犯管理所传达周总理的指示,布置接待日本记者团的工作,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当他从抚顺回来,向高克林汇报工作时,才得知此事。倍感突然的他,也向高老提出了最好不要调动的建议。但都没有成功。
  (节选自《检察生涯——高检院二十七位卸任副检察长访谈录》,有删改)
  责任编辑:张羽
  
  人物索引
  高克林 (1907 - 2001),陕西华县人, 1953 年6 月至1954 年9 月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前半生戎马倥偬,曾组织千人部队参加渭华暴动、在延安参与创建第一所民族干部学府、领导整编了国民党绥远起义部队、参与过抗美援朝;后半生不畏困境推动中国法治建设。
  
  1954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第一,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权,包括一般监督、侦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劳改监督等。关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大多数是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因而实际上是对职务犯罪的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也由于规定了检察机关的各项法律监督职权,虽然还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但其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比在此以前的几个检察组织条例大大前进了一步。
  第二,规定了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并且在这些程序中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在当时尚未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下,部分地起到了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在建立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前进了一步。
  第三,规定了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不仅对于反对个人特权思想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护容易受到歧视的妇女权利和少数民族的权利也有现实的意义。
  第四,规定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保障。该法第12 条规定: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经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五,规定了适合检察工作性质与特点的领导原则,即垂直领导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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