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无形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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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笔者拙见,腐败可分为“有形腐败”和“无形腐败”。
  “有形腐败”是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岗位之便贪污受贿,其问题大多可以量化。仅举近期的一个判例便可说明问题:公安部党委原副书记、原副部长李东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有形腐败”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属于腐败分子个人或少数人的暗中行为,见不得阳光;二是腐败行为可以量化;三是人们对此切齿痛恨;四是腐败分子多数被绳之以法纪。
  本文关注的是“无形腐败”。
  “无形腐败”与贪污受贿无关。其特点与“有形腐败”相反:一是属于某种程度上的组织行为、半公开行为;二是腐败行为无法量化;三是对某些荒唐之举,人们听后往往一笑了之;四是涉嫌腐败的相关人员很少被追究法纪责任。
  例一:在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年代,某地要求所属各县上报一年来乡镇企业发展速度。某县主要領导召集相关部门研究上报数字时,这位还算比较实在的领导提出:上报数字别太高,太高就成了全区的先进典型,如果各县都来参观,咱就漏馅了;但也不能太低,太低就成了落后典型,肯定挨收拾。所以,还是“居中”最好。经过一番分析、研究,最后决定上报“增长80%”。万没想到,这个速度在全地区各县市中竟然排了个倒数第一!事后这位领导对笔者倒苦水:“唉——那些日子挨批、写检讨,上老火了……各县都是邻居,谁家啥样大家都知道。他们咋这么敢吹!”
  例二:笔者的一位朋友是做“数字工作”的。为了数字安全,每到年终岁尾,他都会到“上面”拜访,通过熟人了解其他地方上报的数字,及时调整自报数字。他苦笑着对笔者说:“领导这么要求,我能说啥?”
  “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这五个字的两组排列,包含着很多亟待解决的体制问题、机制问题。
  多年来,某些干部为了取悦领导,为了个人仕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这种“无形腐败”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整体形象,还会促成上级机关做出错误决策,历史上的惨痛教训历历在目。虽然“无形腐败”与“有形腐败”对党和政府形象具有同样的危害,但在以往的处罚上却轻前而重后。
  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中,有一段过去鲜见的文字表述:“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
  这是党中央最新敲响的一声警钟,或许也是反腐向纵深发展的一个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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