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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巴塞尔银行资本监管制度作为国际银行监管制度中的权威准则,伴随着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全球化,一直处于动态之中不断地完善进化。2007年次贷危机的全面爆发使旧协议暴露出诸多缺陷。因此,《巴塞尔协议Ⅲ》应运而生,它对之前不足进行了完善,同时在后危机时代对国际银行资本监管起着引导作用。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监管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48-02
作者简介:赵寰宇(1991-),男,河北邯郸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研究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出台背景
2006年,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历经一年多的扩散,其影响范围已由美国扩散到全球重要的金融区域,促成了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风暴。这显然是逐利本性的体现。每个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推出金融产品,对其中风险因素全然不顾。金融创新亦然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也可在金融战场上获得一个固有地位给予保障。但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不可想象。另外,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也由于政府监管的失利和金融手段的无节制操作。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间接原因之一。因此为了应对当今世界经济迅速变化这一特点有必要出台新的危机处理办法。《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则为补充和完善旧协议从而提高银行抵御经济波动和金融震荡的能力,提升全球银行体系的可靠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制度的创新
(一)增强银行资本状况的披露
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需要监管信息、手段、方式方法的正确,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以及事前预防机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事前信息了解。《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经营信息能够及时地被外界了解,将增强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健全的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监督。最后,对于被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有很强的威慑力将有可能因被监管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重
次贷危机的爆发不是偶然的事件,它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因此,新一轮的资本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Ⅲ》主张注重政府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以便通过平衡政府、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三方的力量,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实践中,银行监管活动往往由政府、银行、市场三方共同参与,只有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银行处于市场压力下加之政府的监督,银行的经营会为之谨慎,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才有保障。其中,市场约束对于健全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而非政府以此来促进银行机构高效率、可持续的发展。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影响
(一)我国金融产业在《巴塞尔协议Ⅲ》下的影响
由于我国银行产业一直处于政府的严格监控下,因此对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我国银行业同欧美国家银行相比较,处于优势地位,这对于我国银行业产生波动较小。另外我国银监会的设定监管制度较之国际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当然这可谓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稳固的监管制度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影响我国银行业信贷业务发展前景。
(二)我国银行监管机制的缺陷
1978年我国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市场经济逐步渗入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中,市场经济体制经过近四十载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框架基本构成,但由于金融体制相对于工业、农业改革来说,仍然处于落后状态,政府部门经常对金融体系进行计划与行政色彩的干预,这从侧面说明政府对金融体系的运行仍缺乏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因此,我国金融体制在自身改革的同时应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需求来对金融进行监管,保障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整体稳固。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策略是以出口为导向,这种策略有利有弊,它可促使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也易和贸易伙伴发生纠纷。
(三)健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
1我国外部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的同步化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各个国家都清晰的认识到监管体系应具备事前预测机制和事后应对机制二者相统一。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督界也开创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银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被联合监督,并由国际组织对其进行稳定性评估。这对于我国银行监管界有指导性作用,我国银监会与国际制度相统一,基于此对我国监管理念进行提升,依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思路对我国监管标准进行转变。例如,2010年始,我国银监会区别对待大型银行同小型银行的附加资本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监管机构与时俱进的理念。
2我国银行内部治理制度的具体化
我国银行内部治理制度应在国际监管制度下进行不断更新,具体来讲在以下方面尤为重要:一是对于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的通畅性要不断加强,其中对于银行的各类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给予保证,这对于管理层面进行分析十分重要;公民的信任能促进银行快速发展,而这需要公民了解其运营状况,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至此银行对于信息的通畅性要有所保障;二是,内部信息的公开化需要一个良好的传递机制,银行应有一套健全的信息传达机制,工作人员也应熟悉,保证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获取信息作出回应。此外对于信息的利益相关方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时,监督管理机制应有效阻止并给予反馈,防止信息得不到有效传递。
[参考文献]
[1]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监管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48-02
作者简介:赵寰宇(1991-),男,河北邯郸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研究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出台背景
2006年,金融危机初露端倪,历经一年多的扩散,其影响范围已由美国扩散到全球重要的金融区域,促成了影响全球经济的金融风暴。这显然是逐利本性的体现。每个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盲目推出金融产品,对其中风险因素全然不顾。金融创新亦然能获得更大的利润,同时也可在金融战场上获得一个固有地位给予保障。但一旦风险爆发后果不可想象。另外,导致此次金融危机也由于政府监管的失利和金融手段的无节制操作。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完善也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间接原因之一。因此为了应对当今世界经济迅速变化这一特点有必要出台新的危机处理办法。《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则为补充和完善旧协议从而提高银行抵御经济波动和金融震荡的能力,提升全球银行体系的可靠性。
二、《巴塞尔协议Ⅲ》制度的创新
(一)增强银行资本状况的披露
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需要监管信息、手段、方式方法的正确,建立有效的评估制度以及事前预防机制,保证被监管对象的事前信息了解。《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经营信息能够及时地被外界了解,将增强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健全的信息披露的环境下有利于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公众对于银行机构的监督。最后,对于被监管者而言,信息披露有很强的威慑力将有可能因被监管者导致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二)政府监管和市场约束并重
次贷危机的爆发不是偶然的事件,它源于国际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的监管失效。因此,新一轮的资本监管制度《巴塞尔协议Ⅲ》主张注重政府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的作用,以便通过平衡政府、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三方的力量,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在实践中,银行监管活动往往由政府、银行、市场三方共同参与,只有三者形成有效的制约关系,银行处于市场压力下加之政府的监督,银行的经营会为之谨慎,对于银行体系的稳定才有保障。其中,市场约束对于健全稳定的资本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依靠市场参与者的力量而非政府以此来促进银行机构高效率、可持续的发展。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影响
(一)我国金融产业在《巴塞尔协议Ⅲ》下的影响
由于我国银行产业一直处于政府的严格监控下,因此对于《巴塞尔协议Ⅲ》中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我国银行业同欧美国家银行相比较,处于优势地位,这对于我国银行业产生波动较小。另外我国银监会的设定监管制度较之国际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当然这可谓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稳固的监管制度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稳定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严格的资本充足率可能会影响我国银行业信贷业务发展前景。
(二)我国银行监管机制的缺陷
1978年我国开始进行经济改革,市场经济逐步渗入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体制中,市场经济体制经过近四十载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框架基本构成,但由于金融体制相对于工业、农业改革来说,仍然处于落后状态,政府部门经常对金融体系进行计划与行政色彩的干预,这从侧面说明政府对金融体系的运行仍缺乏有效的市场化手段。因此,我国金融体制在自身改革的同时应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需求来对金融进行监管,保障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整体稳固。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策略是以出口为导向,这种策略有利有弊,它可促使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也易和贸易伙伴发生纠纷。
(三)健全我国银行监管制度
1我国外部监管制度与国际监管的同步化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为了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各个国家都清晰的认识到监管体系应具备事前预测机制和事后应对机制二者相统一。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督界也开创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这一银行将在全球范围内被联合监督,并由国际组织对其进行稳定性评估。这对于我国银行监管界有指导性作用,我国银监会与国际制度相统一,基于此对我国监管理念进行提升,依据《巴塞尔协议Ⅲ》的思路对我国监管标准进行转变。例如,2010年始,我国银监会区别对待大型银行同小型银行的附加资本的要求,确立了我国监管机构与时俱进的理念。
2我国银行内部治理制度的具体化
我国银行内部治理制度应在国际监管制度下进行不断更新,具体来讲在以下方面尤为重要:一是对于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的通畅性要不断加强,其中对于银行的各类项目的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给予保证,这对于管理层面进行分析十分重要;公民的信任能促进银行快速发展,而这需要公民了解其运营状况,透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至此银行对于信息的通畅性要有所保障;二是,内部信息的公开化需要一个良好的传递机制,银行应有一套健全的信息传达机制,工作人员也应熟悉,保证管理人员能够及时、准确获取信息作出回应。此外对于信息的利益相关方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时,监督管理机制应有效阻止并给予反馈,防止信息得不到有效传递。
[参考文献]
[1]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