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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某某(男)与被告李巢某(女)系同乡、同学关系,原告曾有单方面追求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未接受,亦未明确拒绝。在2013年至2016年的近四年时间里,被告以做生意进货差款、偿还对外所欠债务、购买生活消费品等事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应被告之要求,累计以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存款、刷卡消费等方式支付给被告的款项总额为195373元。原告曾多次提出还款要求,而被告一直拒不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