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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企业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管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的核查,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08年7月14日起施行。
目前,“买单出口”已经成为“热钱”通过贸易渠道流入中国的重要方式,在国内已经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买单出口市场。外汇核销单的申领失控与倒卖,造成了大量的虚假贸易以及相应的“热钱”流入。
此次《办法》的出台,说明监管层加大了对贸易项下热钱流入可能性的监管力度,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更多热钱的进入。
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就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办法》要求,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海关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外汇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据了解,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今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关有关人士表示,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热钱”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可防止潜在的债务风险,防止未来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在加强对贸易信贷管理的同时,将充分考虑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两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手段,有利于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规范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解决出口与其收结汇背离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国际经济风险,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
目前,“买单出口”已经成为“热钱”通过贸易渠道流入中国的重要方式,在国内已经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买单出口市场。外汇核销单的申领失控与倒卖,造成了大量的虚假贸易以及相应的“热钱”流入。
此次《办法》的出台,说明监管层加大了对贸易项下热钱流入可能性的监管力度,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更多热钱的进入。
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就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当先进入银行直接以该企业名义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或者划出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连同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一并提交银行办理。
《办法》要求,外汇局应当加强对银行和企业办理出口收结汇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备案管理,促进对外贸易规范发展;海关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监管,规范企业出口申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外汇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据了解,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今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海关有关人士表示,加强预收货款与未来实际出口的跟踪监管,可防止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热钱”借用贸易渠道流入境内投机获利;改进对进口延期付款的监督管理,可防止潜在的债务风险,防止未来资金集中大规模流出。在加强对贸易信贷管理的同时,将充分考虑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特殊行业和企业的实际需求。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两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真实性审核手段,有利于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环境,规范货物贸易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解决出口与其收结汇背离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国际经济风险,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