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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2008年考察福建时,提出要以“四高目标”来衡量工商部门的执行力;在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周伯华局长强调:“只有做到公正执法,工商行政管理才有执行力和公信力”。提升工商执行力,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工商部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一个重要课题。提升工商执行力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撑。笔者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试图从法律视角进行研究,思考提升工商执行力的法律途径,为全面提升工商执行力工作提供思路和参考。
一、工商执行力的内涵
“执行力”一词来源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行政管理学界从企业执行力引申提出政府执行力的概念,这既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执行力,也不同于党的执政能力,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战略决策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目前学术界对工商执行力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工商执行力通俗的说就是抓落实的能力,也就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规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工商部门及领导的规划、计划、决策、决定、指示、命令等的能力。从行政法学角度理解,工商执行力可看作工商部门对行政行为内容自行执行或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
工商执行力是各种能力构成的综合性、系统性的能力,它贯穿于工商执行活动的全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工商“执行能力”,工商执行力必须要引入评价标准,即对工商执行力强弱的评判除了执行能力外,还应该注重分析工商部门的决策是否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
在工商部门的实践中,一项政策是否得到有效、准确的贯彻执行,工商执行力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政策执行的客观环境、工商系统的运作资源等因素常常会导致执行能力与实际的执行力之间发生重大偏差。因此,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准确的执行,往往可能不是工商执行能力的缺失,也有可能是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或者工商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博弈。正是这种利益冲突或者说私利追求,导致了工商上级部门的政策无法在基层工商部门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这时,我们需要导人工商执行力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在对工商部门决策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评价时,能够符合法律的刚性要求。
二、工商执行力的法律评价标准
工商执行力的评价标准是指衡量工商执行力的效果、大小、高低、强弱的准则。其衡量标准既可以从公共政策学角度确定、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确定,还可以从经济学角度确定。笔者认为,工商部门作为一个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应主要从法律角度来确定工商执行力的衡量标准。就行政法角度来看,工商执行力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分为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因此,工商执行力可以分为工商自行执行力和工商强制执行力。工商自行执行力是工商部门主动履行行政行为的效果,而工商强制执行力是工商部门不履行行政行为,由上级部门依靠强制性措施使其履行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工商执行力的整体效果主要取决于工商的自行执行力,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自身内在品质的优良与否。综上所述,工商执行效力的内在法律要求可以通过行政法定性、正当程序性、行政效益性、公共利益性四个标准进行评价。
(一)行政法定性标准。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行使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不但符合形式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必须符合法律的实质精神。行政法定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显示,我们所需要的政府首先应当是一个位居法律之下的政府,而“法律之下”的政府又恰恰是宪法“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是民意的最高体现,同时也是控制工商执行力的关键标尺。工商部门只有在法律规范之下执行法律、政策才具有效力。
行政法定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工商部门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二是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三是自由裁量行为遵守合理性原则;四是越权无效:五是工商部门必须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六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救济。
(二)工商执行力的正当程序性标准。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因此,工商执行力的法律标准中,应将法律程序纳入其中。
正当程序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听取相对人意见,减少执行失误,降低执行难度;三是说明理由,向相对人说明执行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及其相关的政策考量,让相对人自觉地服从。
(三)工商执行力的行政效益性标准。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益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少的社会资源而获取最多的社会效果。如果说正当程序性标准是对工商执行的过程给予关注的话,那么行政效益性标准则无疑体现了对工商执行的结果的极大关注。
行政效益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工商部门的决策创制符合效益,指工商部门在决策活动中必须以较少的成本支出获得最高的社会效果。二是工商部门的执行符合效益,是指工商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策、政策时,必须尽可能减小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四)工商执行力的公共利益性标准。当前,工商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突发事件中去。这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工商部门不得不作为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制约,判断工商执行力不应完全使用上述三个标准,而应当还有个最低的价值判断标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我们需要从中选择一个最优考虑的价值标准。判断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有效与否,就应看它是否符合“量最广,质最高”的公共利益。当面对两种公共利益位阶相同或所涉及的利益无法比较时,无法选择“量最广,质最高”的公共利益的标准时,应考虑应受保护公共利益被影响的程度,同时还得考虑假若某种利益必须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然后适用比例原则,即政府在若干个适合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方式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并且对损害方进行适当的补赔方才有效。
三、提升工商执行力的法律路径
工商执行力是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各种力量综合而成的总体力,然而它又不是这些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工商系统内部的各种力量以及执行人员、资源、工作等种种要素,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制的整合和相互 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综合效应。以上各种因素的改进提高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法律支持,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工商行政权力运行及机构改革、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提升执行主体综合素质能力、建立健全工商执行机制、提升政策对象接受程度等方面提升工商执行力,而法律可以为上述各方面提供保障,从而为提高工商执行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范工商行政权力运行及机构改革。推动工商部门惩防体系建设,改革工商系统内部机构,理顺工商系统内部职权等等,这些对提升工商执行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工商系统内部呈现出风正气顺、政通人和、权责清晰、廉洁高效的局面时,工商执行力的提升才能取得原动力。我们需要将这些建设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上升为法律行为,才能确保工商执行力得到“可持续发展”。
1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构建预防腐败制度的核心工作,也是提升工商执行力的基础性工作。从2008年开始,工商部门就开始规范行政运行工作,经过近几年的运作,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权力结构,基本上完成“理权、确权、亮权、督权”4个环节,建立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利运行机制,有效防止权利滥用和腐败的发生。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这本身符合行政法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要求,不仅能使工商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又能使工商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更加程序化和透明化,使工商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2 优化工商内部组织机构。只有机构优化的工商系统才能成为执行力强的组织,才能减少工商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执行的摩擦,最大限度地生成综合执行力。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部门的“三定”规定公布,2010年,全国工商系统省以下王商局的“三定”规定陆续出台,新“三定”更加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内设监督机构相对完善,对执行权的监督更加有效。同时较之以往的“三定”方案,将“方案”变更为“规定”,彰显了“三定”的严肃性和刚性。而“三定”规定本身源于宪法,出台“三定”也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根据这种理念的变化,适时制定一部《国务院组织实施细则》已是大势所趋,将“三定”调整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可以保持机构改革成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有利于减少和克服机构“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
(二)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执行是对政策的执行,政策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力度的强弱。要提升当前工商部门的政策质量,其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一是要遵循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并掌握充分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拟定方案,科学论证。二是要确保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听证制度。笔者这里重点分析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还是行政相对方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价格决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等领域逐步引入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实际就是民主议政的程序,也是政府接受民主监督的程序。笔者认为,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应当拓展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工商部门在就一些重要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应通过听证的形式,说明理由,听取民众意见,让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后再做出决策。这对工商部门避免出现决策失误、执行困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的听证程序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当中。但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听证中已经积累了比较多的经验,因此可以逐步摸索,先行先试,用行政听证制度来提高政策的制定水平,从而提高工商执行力。
(三)提升执行主体综合素质能力。执行主体是政策执行的核心,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要靠执行人员来实施。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执行水平密切相关,而政策执行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执行人员的索质,执行人员索质不高是工商执行力不高的又一重要原因。因此,提升工商执行力的关键是要提高工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1 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理念。一是依法行政理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法用法,持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用之于工作实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树立执法权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理念。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形成,先后确立了“四个统一”、“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高目标”、“四个只有”等一系列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思想。这些都是工商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和深刻领会的重要思想,只有深刻领会了这些重要思想,才能在日常工作中有力贯彻执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部署。
2 提高业务水平,包括执法水平、职业技能和政策水平。重点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工商工作人员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
3 有效法律控制。在法律层面上,《公务员法》为工商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确立了基本的原则。一是在公务员录用上,《公务员法》确立凡进必考的原则,提高了工商工作人员的素质。二是《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加大了工商工作人员违法成本。三是《公务员法》规定了完善的公务员激励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上调动工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其高效执行政策的动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执行机制。提升工商执行力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行机制,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规范政策执行的制度规则,优化执行运作程序,建立起合理的长效机制,待制度成熟时候,可以考虑进行立法,建立问责法律制度、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或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为工商执行力的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1 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问责制。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各地工商局制定的关于问责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一致,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问责制,明确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责任体系、程序、救济机制、进退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对工商工作人员执行过错情况进行问责。当前,可以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问责,以确保执行工作到位。
2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工商系统需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对工 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过程、执行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分析、评价。目前行政法学界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研究甚少,但随着现代行政法学和责任政府理念的发展,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是一种趋势。2010年,福建省工商局推出了网上电子绩效评估软件,在全省工商系统使用,进一步推动了绩效评估工作的信息化进程,也为工商执行情况的评估提供了新的思路。
3 健全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依据《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工商部门还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群众对工商部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工商系统内部监督,把经常性的工作督办与深入实际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查处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提升政策对象接受程度。政策对象是指政策直接作用、影响的对象。政策执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不是执行主体一厢情愿的事情,政策实施能否获得预期的效果,要看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互相关系而定。因此,政策对象的态度也是影响工商执行力的一个因素。
1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各个政府部门中,工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疑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通过门户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成效明显。只有让企业、个体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政策、熟悉政策,才能有效配合工商部门去执行政策。
2 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工商政策的执行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程序,因此,应该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程序,对工商行政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调其程序性,除了可以加强对政策执行者的法律控制外,还可以让政策对象对政策的执行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加其对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并且也可以以此为据,加强对政策执行行为的监督。
3 为政策对象反映问题提供多种渠道。工商部门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是不能完全避免的,这时候政策对象就会出现各种不满情绪,如果得不到引导,不仅政策执行不下去,而且还可能会发生社会问题。所以,法律为此设置了多种途径,供政策对象加以选择,如可以按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通过这两个程序,公民可以对某一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由相应的诉讼机关或复议机关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 王琳
一、工商执行力的内涵
“执行力”一词来源于工商企业管理领域,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行政管理学界从企业执行力引申提出政府执行力的概念,这既不同于传统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执行力,也不同于党的执政能力,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战略决策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目前学术界对工商执行力并没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工商执行力通俗的说就是抓落实的能力,也就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规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各级工商部门及领导的规划、计划、决策、决定、指示、命令等的能力。从行政法学角度理解,工商执行力可看作工商部门对行政行为内容自行执行或强制实现的法律效力。
工商执行力是各种能力构成的综合性、系统性的能力,它贯穿于工商执行活动的全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工商“执行能力”,工商执行力必须要引入评价标准,即对工商执行力强弱的评判除了执行能力外,还应该注重分析工商部门的决策是否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
在工商部门的实践中,一项政策是否得到有效、准确的贯彻执行,工商执行力只是一个必要条件,政策执行的客观环境、工商系统的运作资源等因素常常会导致执行能力与实际的执行力之间发生重大偏差。因此,政策没有得到有效准确的执行,往往可能不是工商执行能力的缺失,也有可能是工商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或者工商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或博弈。正是这种利益冲突或者说私利追求,导致了工商上级部门的政策无法在基层工商部门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这时,我们需要导人工商执行力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要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在对工商部门决策政策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评价时,能够符合法律的刚性要求。
二、工商执行力的法律评价标准
工商执行力的评价标准是指衡量工商执行力的效果、大小、高低、强弱的准则。其衡量标准既可以从公共政策学角度确定、也可以从社会学角度确定,还可以从经济学角度确定。笔者认为,工商部门作为一个主要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机构,应主要从法律角度来确定工商执行力的衡量标准。就行政法角度来看,工商执行力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分为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因此,工商执行力可以分为工商自行执行力和工商强制执行力。工商自行执行力是工商部门主动履行行政行为的效果,而工商强制执行力是工商部门不履行行政行为,由上级部门依靠强制性措施使其履行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工商执行力的整体效果主要取决于工商的自行执行力,取决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自身内在品质的优良与否。综上所述,工商执行效力的内在法律要求可以通过行政法定性、正当程序性、行政效益性、公共利益性四个标准进行评价。
(一)行政法定性标准。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行使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不但符合形式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必须符合法律的实质精神。行政法定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显示,我们所需要的政府首先应当是一个位居法律之下的政府,而“法律之下”的政府又恰恰是宪法“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精神的集中体现。法律是民意的最高体现,同时也是控制工商执行力的关键标尺。工商部门只有在法律规范之下执行法律、政策才具有效力。
行政法定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工商部门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二是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三是自由裁量行为遵守合理性原则;四是越权无效:五是工商部门必须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六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救济。
(二)工商执行力的正当程序性标准。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因此,工商执行力的法律标准中,应将法律程序纳入其中。
正当程序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听取相对人意见,减少执行失误,降低执行难度;三是说明理由,向相对人说明执行的事实根据、法律根据及其相关的政策考量,让相对人自觉地服从。
(三)工商执行力的行政效益性标准。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益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少的社会资源而获取最多的社会效果。如果说正当程序性标准是对工商执行的过程给予关注的话,那么行政效益性标准则无疑体现了对工商执行的结果的极大关注。
行政效益性标准的主要内容:一是工商部门的决策创制符合效益,指工商部门在决策活动中必须以较少的成本支出获得最高的社会效果。二是工商部门的执行符合效益,是指工商部门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策、政策时,必须尽可能减小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四)工商执行力的公共利益性标准。当前,工商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突发事件中去。这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工商部门不得不作为的情况。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制约,判断工商执行力不应完全使用上述三个标准,而应当还有个最低的价值判断标准——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我们需要从中选择一个最优考虑的价值标准。判断工商行政管理行为有效与否,就应看它是否符合“量最广,质最高”的公共利益。当面对两种公共利益位阶相同或所涉及的利益无法比较时,无法选择“量最广,质最高”的公共利益的标准时,应考虑应受保护公共利益被影响的程度,同时还得考虑假若某种利益必须让步时,其受害程度如何,然后适用比例原则,即政府在若干个适合于实现法律的目的方式中,只能够选择使用那些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并且对损害方进行适当的补赔方才有效。
三、提升工商执行力的法律路径
工商执行力是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各种力量综合而成的总体力,然而它又不是这些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工商系统内部的各种力量以及执行人员、资源、工作等种种要素,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制的整合和相互 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综合效应。以上各种因素的改进提高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如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法律支持,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工商行政权力运行及机构改革、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提升执行主体综合素质能力、建立健全工商执行机制、提升政策对象接受程度等方面提升工商执行力,而法律可以为上述各方面提供保障,从而为提高工商执行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规范工商行政权力运行及机构改革。推动工商部门惩防体系建设,改革工商系统内部机构,理顺工商系统内部职权等等,这些对提升工商执行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工商系统内部呈现出风正气顺、政通人和、权责清晰、廉洁高效的局面时,工商执行力的提升才能取得原动力。我们需要将这些建设逐步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上升为法律行为,才能确保工商执行力得到“可持续发展”。
1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构建预防腐败制度的核心工作,也是提升工商执行力的基础性工作。从2008年开始,工商部门就开始规范行政运行工作,经过近几年的运作,进一步理顺了行政权力结构,基本上完成“理权、确权、亮权、督权”4个环节,建立了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利运行机制,有效防止权利滥用和腐败的发生。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这本身符合行政法上的职权法定基本原则要求,不仅能使工商部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实现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又能使工商部门的行政权力运行更加程序化和透明化,使工商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2 优化工商内部组织机构。只有机构优化的工商系统才能成为执行力强的组织,才能减少工商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执行的摩擦,最大限度地生成综合执行力。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部门的“三定”规定公布,2010年,全国工商系统省以下王商局的“三定”规定陆续出台,新“三定”更加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内设监督机构相对完善,对执行权的监督更加有效。同时较之以往的“三定”方案,将“方案”变更为“规定”,彰显了“三定”的严肃性和刚性。而“三定”规定本身源于宪法,出台“三定”也是一种有效的法律行为。笔者认为,根据这种理念的变化,适时制定一部《国务院组织实施细则》已是大势所趋,将“三定”调整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法规,可以保持机构改革成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也有利于减少和克服机构“精减——膨胀——再精减——再膨胀”的怪圈。
(二)提升政策制定水平。执行是对政策的执行,政策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执行力度的强弱。要提升当前工商部门的政策质量,其根本的途径就是要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一是要遵循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在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并掌握充分资料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拟定方案,科学论证。二是要确保决策符合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解决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三是要建立健全行政听证制度。笔者这里重点分析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具体的行政活动程序。还是行政相对方的一项重要行政权利。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价格决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等领域逐步引入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实际就是民主议政的程序,也是政府接受民主监督的程序。笔者认为,行政听证制度的范围应当拓展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工商部门在就一些重要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应通过听证的形式,说明理由,听取民众意见,让利害关系人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论,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后再做出决策。这对工商部门避免出现决策失误、执行困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的听证程序法,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当中。但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听证中已经积累了比较多的经验,因此可以逐步摸索,先行先试,用行政听证制度来提高政策的制定水平,从而提高工商执行力。
(三)提升执行主体综合素质能力。执行主体是政策执行的核心,任何一项政策最终都要靠执行人员来实施。政策执行效果与政策执行水平密切相关,而政策执行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执行人员的索质,执行人员索质不高是工商执行力不高的又一重要原因。因此,提升工商执行力的关键是要提高工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
1 树立工商行政管理理念。一是依法行政理念,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学法用法,持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用之于工作实践,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树立执法权威。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理念。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基本形成,先后确立了“四个统一”、“四化建设”、“四个转变”、“四高目标”、“四个只有”等一系列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的重要思想。这些都是工商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和深刻领会的重要思想,只有深刻领会了这些重要思想,才能在日常工作中有力贯彻执行各级工商部门的工作部署。
2 提高业务水平,包括执法水平、职业技能和政策水平。重点是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工商工作人员执行政策过程中的理解能力、判断能力、协调能力、应变能力和控制能力。
3 有效法律控制。在法律层面上,《公务员法》为工商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确立了基本的原则。一是在公务员录用上,《公务员法》确立凡进必考的原则,提高了工商工作人员的素质。二是《公务员法》突出了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规定了严明的行为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加大了工商工作人员违法成本。三是《公务员法》规定了完善的公务员激励机制,从物质和精神上调动工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其高效执行政策的动力。
(四)建立健全工商执行机制。提升工商执行力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执行机制,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规范政策执行的制度规则,优化执行运作程序,建立起合理的长效机制,待制度成熟时候,可以考虑进行立法,建立问责法律制度、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等相关法律制度,或者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予以明确,为工商执行力的提升提供制度保障。
1 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问责制。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律,各地工商局制定的关于问责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不一致,但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工商行政管理问责制,明确问责的主体、对象、内容、标准、责任体系、程序、救济机制、进退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对工商工作人员执行过错情况进行问责。当前,可以适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问责,以确保执行工作到位。
2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工商系统需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对工 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过程、执行结果进行全面考核、分析、评价。目前行政法学界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研究甚少,但随着现代行政法学和责任政府理念的发展,政府绩效评估法律制度的构建将是一种趋势。2010年,福建省工商局推出了网上电子绩效评估软件,在全省工商系统使用,进一步推动了绩效评估工作的信息化进程,也为工商执行情况的评估提供了新的思路。
3 健全完善执行监督机制。依据《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工商部门还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媒体、群众对工商部门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工商系统内部监督,把经常性的工作督办与深入实际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查处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提升政策对象接受程度。政策对象是指政策直接作用、影响的对象。政策执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不是执行主体一厢情愿的事情,政策实施能否获得预期的效果,要看政策执行者和政策对象互相关系而定。因此,政策对象的态度也是影响工商执行力的一个因素。
1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各个政府部门中,工商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疑是比较突出的,特别是通过门户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成效明显。只有让企业、个体户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政策、熟悉政策,才能有效配合工商部门去执行政策。
2 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为。工商政策的执行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有一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的延续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程序,因此,应该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调整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程序,对工商行政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强调其程序性,除了可以加强对政策执行者的法律控制外,还可以让政策对象对政策的执行过程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增加其对工商行政管理行为的可预见性,并且也可以以此为据,加强对政策执行行为的监督。
3 为政策对象反映问题提供多种渠道。工商部门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偏差是不能完全避免的,这时候政策对象就会出现各种不满情绪,如果得不到引导,不仅政策执行不下去,而且还可能会发生社会问题。所以,法律为此设置了多种途径,供政策对象加以选择,如可以按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通过这两个程序,公民可以对某一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由相应的诉讼机关或复议机关加以解决。
责任编辑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