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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针对我国经济法生成因素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更为倾向于西方文化经济法律,从而导致我国实施经济法遭遇一定困境。因此,我国经济法需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形式合理改革法律内容,并突出实际经济问题,以此进化为理性经济法内容。
关键词:经济法;生成;反思;完善
一、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生成
我国经济法的生成基础是根据经济市场以计划经济转向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孕育而出,虽然我国在计划经济过程中针对一些经济问题颁布了相应法律,但由于此类文件的诞生更多的是为了计划经济市场管理所需求的集中度,是一种通过行政权力来进行资源生产、资源调配而后进行生产与销售的完整流程。当时的经济法更多采取计划形式、政策形式等,这和经济法中所采取的干预经济核心理念完全不同。因此,中国经济法真正意义上的实施是于1979年时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在1979年后期阶段逐渐改革市场经济,并于1979年邓小平总书记曾强调企业、国家、个人相互之间会有众多矛盾,因此经济法的制定是必然所需。1982年彭真先生也曾提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繁荣最为重要的便是经济法的实施,我国经济体制自1979年改革后逐渐从计划经济时期进行市场经济控制转变为市场培育而后推出市场,最不成为市场交易主体自由承认阶段。在面对经济转型时需要决断如何让政府完善推出经济市场,并鼓励经济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当然,在转型经济体制过程中1992年期间的经济转型侧重于有限承认个体私利与个体交换,从而反应出经济法的特点所在。但在1992年期间,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主要目标后,便逐渐形成社会经济过于市场经济的局面,从而我国经济法逐渐增强市场主体职责,减少直接干预行政行为,由此扩大市场范围与作用。
二、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生成反思
(一)更为倾向西方化经济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在移植法律根本的过程中更为侧重西方经济法和价值观等因素,从而导致我国经济法出现倾向西方化特征,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对中国问题的忽视和以中国经济市场审视西方经济法。诸多理论中通过西方经济法文化进行翻译或者推广西方经济论的部分价值观念,并在此基础上移植西方经济法观点以得出相应结论。在此情况下,由于缺少我国经济社会实际发展进程的思考以传统文化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因素,从而导致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其实施效应并不明显。因此我们可以認为中国经济法强调历史的生成与独立性的逻辑,由此创造中国经济法实施有效力度。
(二)缺乏经济法实践标准
我国经济法在生成过程中更多的是制度性强制变迁,更是设计理性的实际生活产物,但在构建相应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不可避免一些弊端。首先,人们建立在不可绝对化的理性之中,从而导致部分理性的存在令我国经济法出现社会生活关联,接下来的法律关联已经不能被其所反映。新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逐渐产生变动,进而导致立法资源出现浪费现象,何况我国法律十分保守,从而意味着在构建经济法理性法律过程中往往缺失实施标准情况,不利于我国推进经济法。其次,在我国行政权力的作用下,构建于经济法相应的法律内容时往往会采取以行政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方式。但过于使用行政立法将会造成部分部门滥用公共权力力度,进而压缩我国经济市场持久发展,对实现我国法制国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十分不利。同时,以行政立马十分不具备民主化原则,将会为行政部门演变为利益化工具带来一定风险因素。
三、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完善策略
众多研究经济法的学者们都曾对经济法独立原因进行过深入研究,张守文教授便提出过,经济法论证自身地位与核心内容的主要原因便是将经济法论证转变为新型法律规范,让经济法具备行政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相同的核心地位。虽然这种论证方式对行政法、民法等传统法律来说并不重要,但对经济法的发展与确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理论功能的研究地完善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可利用经济法自身独立地位证明经济法论证可让学界达成共识。虽然这项理论研究过程并不顺利,但其论证却不会得出否定答案。从经济法发展环节对理论内容进行判断,公私法和部门法二者之间主要定位将会十分模糊,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体法律在发挥协调社会各项功能作用的同时并充分提升自身功能作用。实际上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调节矛盾体现法律规范的功效,当然也不排除经济法与民法较为相似,虽然都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服务地位,但其中的另一面因素还可用于引导资本市场变化流动,发挥经济基础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利益更为高效化。同时,经济法理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其他法律性质与价值作用不尽相同,民法是用于调整社会关系,强调个体平等,而商法则着重于处于与调整商业法律关系,通过构建定价交换的方式提前平衡社会关系。经济法的功效则是当发生经济动荡时,实现切入资本市场进行调整,并将其集中一体投入于特定经济规划目标中。在进行市场经济调整过程中不会反对资本集中问题和增值过程,更认同等价交换这种经济形式。因此,在反思经济法理论时,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与民商法具有共同特点,但民法着重于交换形式,而商法则侧重于交换发生,经济法则是为了交换必然性做出维护,以此保证交换的顺利进行。此外,经济法实施过程只会建立在民商法不能对社会创造财富的有力状态下实施,通过接入资本市场进行集中管理,由此实施经济法调整作用,并在开展市场监管的作用下发现资本集中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与优势,在问题出现前实施经济法管理效用,由此体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重要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无数次的实践过程中进行转变与完善,又历经多年总结经验与反思形成具有实际作用的经济法法律条例。但在实际经济市场体系总,由于经济法被理性所限制,从而不能完全涉及到现实经济问题,从而需要动态解决经济法问题,由此实现经济问题法制功能。
关键词:经济法;生成;反思;完善
一、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生成
我国经济法的生成基础是根据经济市场以计划经济转向为市场经济的过程孕育而出,虽然我国在计划经济过程中针对一些经济问题颁布了相应法律,但由于此类文件的诞生更多的是为了计划经济市场管理所需求的集中度,是一种通过行政权力来进行资源生产、资源调配而后进行生产与销售的完整流程。当时的经济法更多采取计划形式、政策形式等,这和经济法中所采取的干预经济核心理念完全不同。因此,中国经济法真正意义上的实施是于1979年时期,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在1979年后期阶段逐渐改革市场经济,并于1979年邓小平总书记曾强调企业、国家、个人相互之间会有众多矛盾,因此经济法的制定是必然所需。1982年彭真先生也曾提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繁荣最为重要的便是经济法的实施,我国经济体制自1979年改革后逐渐从计划经济时期进行市场经济控制转变为市场培育而后推出市场,最不成为市场交易主体自由承认阶段。在面对经济转型时需要决断如何让政府完善推出经济市场,并鼓励经济市场进行自由交易。当然,在转型经济体制过程中1992年期间的经济转型侧重于有限承认个体私利与个体交换,从而反应出经济法的特点所在。但在1992年期间,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主要目标后,便逐渐形成社会经济过于市场经济的局面,从而我国经济法逐渐增强市场主体职责,减少直接干预行政行为,由此扩大市场范围与作用。
二、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生成反思
(一)更为倾向西方化经济
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在移植法律根本的过程中更为侧重西方经济法和价值观等因素,从而导致我国经济法出现倾向西方化特征,主要体现在经济法对中国问题的忽视和以中国经济市场审视西方经济法。诸多理论中通过西方经济法文化进行翻译或者推广西方经济论的部分价值观念,并在此基础上移植西方经济法观点以得出相应结论。在此情况下,由于缺少我国经济社会实际发展进程的思考以传统文化对市场经济带来的影响因素,从而导致经济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水土不服现象,其实施效应并不明显。因此我们可以認为中国经济法强调历史的生成与独立性的逻辑,由此创造中国经济法实施有效力度。
(二)缺乏经济法实践标准
我国经济法在生成过程中更多的是制度性强制变迁,更是设计理性的实际生活产物,但在构建相应法律制度的内容方面不可避免一些弊端。首先,人们建立在不可绝对化的理性之中,从而导致部分理性的存在令我国经济法出现社会生活关联,接下来的法律关联已经不能被其所反映。新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逐渐产生变动,进而导致立法资源出现浪费现象,何况我国法律十分保守,从而意味着在构建经济法理性法律过程中往往缺失实施标准情况,不利于我国推进经济法。其次,在我国行政权力的作用下,构建于经济法相应的法律内容时往往会采取以行政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方式。但过于使用行政立法将会造成部分部门滥用公共权力力度,进而压缩我国经济市场持久发展,对实现我国法制国家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十分不利。同时,以行政立马十分不具备民主化原则,将会为行政部门演变为利益化工具带来一定风险因素。
三、新时代背景下经济法的完善策略
众多研究经济法的学者们都曾对经济法独立原因进行过深入研究,张守文教授便提出过,经济法论证自身地位与核心内容的主要原因便是将经济法论证转变为新型法律规范,让经济法具备行政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相同的核心地位。虽然这种论证方式对行政法、民法等传统法律来说并不重要,但对经济法的发展与确立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理论功能的研究地完善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可利用经济法自身独立地位证明经济法论证可让学界达成共识。虽然这项理论研究过程并不顺利,但其论证却不会得出否定答案。从经济法发展环节对理论内容进行判断,公私法和部门法二者之间主要定位将会十分模糊,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体法律在发挥协调社会各项功能作用的同时并充分提升自身功能作用。实际上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调节矛盾体现法律规范的功效,当然也不排除经济法与民法较为相似,虽然都处于建设市场经济的服务地位,但其中的另一面因素还可用于引导资本市场变化流动,发挥经济基础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利益更为高效化。同时,经济法理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其他法律性质与价值作用不尽相同,民法是用于调整社会关系,强调个体平等,而商法则着重于处于与调整商业法律关系,通过构建定价交换的方式提前平衡社会关系。经济法的功效则是当发生经济动荡时,实现切入资本市场进行调整,并将其集中一体投入于特定经济规划目标中。在进行市场经济调整过程中不会反对资本集中问题和增值过程,更认同等价交换这种经济形式。因此,在反思经济法理论时,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法与民商法具有共同特点,但民法着重于交换形式,而商法则侧重于交换发生,经济法则是为了交换必然性做出维护,以此保证交换的顺利进行。此外,经济法实施过程只会建立在民商法不能对社会创造财富的有力状态下实施,通过接入资本市场进行集中管理,由此实施经济法调整作用,并在开展市场监管的作用下发现资本集中过程中存在的弊端与优势,在问题出现前实施经济法管理效用,由此体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重要价值。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在无数次的实践过程中进行转变与完善,又历经多年总结经验与反思形成具有实际作用的经济法法律条例。但在实际经济市场体系总,由于经济法被理性所限制,从而不能完全涉及到现实经济问题,从而需要动态解决经济法问题,由此实现经济问题法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