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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在F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北京吉普车,没开几天就发现车子有异响。凭他多年的开车经验,意识到该车可能有质量问题,便打电话给F公司,询问该车是否是正规产品,A公司未置可否。高某把车开到该市北京吉普车维修服务中心检测,结果发现该车根本不是北京吉普车厂生产的,而是组装的冒牌货。更为严重的是,该车主件都是旧的,只是经过了打磨喷色的技术外理。高某即向F公司要求退货和双倍赔偿,但F公司只同意退回车款而不同意双倍赔偿。后经双方多次协商,F公司只退回了车款和检测修理费用,高某予以接受,并将车退回给了F公司。
几天后,高某获得新的证据,经权威部门验证,该车的合格证书系伪造的,于是便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F公司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F公司辩称,高某作为一名司机,按照本公司提供的价格,应该意识到该车不是原装货,本公司在售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且高某已经接受了退车款,故双方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高某的诉求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F公司以组装车冒充正规的北京吉普车出售并伪造合格证,致使高某购买。F公司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损害了消费者高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49条的规定,F公司应当承担购车款双赔的赔偿责任。至于高某已接受了F公司的退回车款和修理检测费用,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行为,并不能因此免除F公司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法院判决F公司再给付高某退车款一倍的赔偿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超市保安能随便怀疑人偷东西吗
九 地
宋某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唯一的消遣方式就是逛大型超市。每当他徜徉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世界,他就觉得是一种最好的休息方式。一个星期六的上午,他走进了一家大型超市,逛了近两个小时。就在他离开时,两名超市保安人员走了过来,叫他到保安室去一趟。看那架势,宋某的第一反应是,他们怀疑我拿了东西没付钱,可自己什么也没有动呀,于是他忍不住申辩起来,招来了众人的围观。接着,在众目睽睽之下,宋某被两个保安强行带到保安室。事情很快弄清了,超市的一位经理向宋某解释了一下,说了声对不起,就让宋某走了。
在大庭广众之下被这家超市当作贼,宋某认为这是对他人格的侮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决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即派员与该超市交涉。但该超市认为:作为一个商业经营者,其拥有的商品财产所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近一段时期以来,商品失窃情况严重,因此,为加大管理力度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对宋某只是把他请到保安室问了一下情况,并没有侮辱他的人格,因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宋某遂向法院起诉,称该超市无故怀疑他偷窃商品,致使他的人格和心理受到侮辱和伤害,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由此要求判决该超市向他公开赔礼道嫌,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该超市针对商品失窃现象加强管理是应该的,但任何管理方法和措施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侮辱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该超市的行为违犯了上述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超市向宋某赔礼道嫌,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几天后,高某获得新的证据,经权威部门验证,该车的合格证书系伪造的,于是便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F公司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双倍的赔偿责任。F公司辩称,高某作为一名司机,按照本公司提供的价格,应该意识到该车不是原装货,本公司在售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且高某已经接受了退车款,故双方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高某的诉求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F公司以组装车冒充正规的北京吉普车出售并伪造合格证,致使高某购买。F公司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损害了消费者高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49条的规定,F公司应当承担购车款双赔的赔偿责任。至于高某已接受了F公司的退回车款和修理检测费用,是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解行为,并不能因此免除F公司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故法院判决F公司再给付高某退车款一倍的赔偿金。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超市保安能随便怀疑人偷东西吗
九 地
宋某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唯一的消遣方式就是逛大型超市。每当他徜徉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世界,他就觉得是一种最好的休息方式。一个星期六的上午,他走进了一家大型超市,逛了近两个小时。就在他离开时,两名超市保安人员走了过来,叫他到保安室去一趟。看那架势,宋某的第一反应是,他们怀疑我拿了东西没付钱,可自己什么也没有动呀,于是他忍不住申辩起来,招来了众人的围观。接着,在众目睽睽之下,宋某被两个保安强行带到保安室。事情很快弄清了,超市的一位经理向宋某解释了一下,说了声对不起,就让宋某走了。
在大庭广众之下被这家超市当作贼,宋某认为这是对他人格的侮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决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即派员与该超市交涉。但该超市认为:作为一个商业经营者,其拥有的商品财产所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近一段时期以来,商品失窃情况严重,因此,为加大管理力度所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对宋某只是把他请到保安室问了一下情况,并没有侮辱他的人格,因而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宋某遂向法院起诉,称该超市无故怀疑他偷窃商品,致使他的人格和心理受到侮辱和伤害,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由此要求判决该超市向他公开赔礼道嫌,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该超市针对商品失窃现象加强管理是应该的,但任何管理方法和措施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侮辱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而该超市的行为违犯了上述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该超市向宋某赔礼道嫌,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