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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普遍语用学以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为基础,但又有超越。这种超越体现在3个方面:哈贝马斯突破了奥斯汀与塞尔关于制度界限内的以言行事行为,提出了非制度界限内的言语行为,并研究了后者实现以言行事的效果必须要满足的语用前提;与奥斯汀和塞尔不同,哈贝马斯明确提出了3种不同的有效性要求;哈贝马斯在批判奥斯汀与塞尔对言语行为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言语行为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