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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本文根据收入准则中收入的定义、特征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分析了这八种行为如何确认收入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0-0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视同销售行为,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有:
一、形式和实质均为销售的行为
此类行为分两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和一般销售行为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与受托方时,双方只是按协议规定进行了货物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经济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符合收入定义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才能按协议价确认为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就和销售自购的货物一样,其中和委托方约定的协议价就是企业取得此收入的成本,在销售完成后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协议价对外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实际销售时收取的款项要返还给委托方,并不是受托方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不确认收入,在计算手续费时确认劳务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形式不为销售,但实质为销售的行为
此类行为分三种情况: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照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分配货物时:
借: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确认收入时: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不符合收入定义,也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移送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形式和实质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此类行为分三种情况:
1.企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此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仅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上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投资方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本公积一溢价
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种行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第10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1.
[2]赵迎红.税务会计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7-00-02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上视同销售行为,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有关会计处理方法有:
一、形式和实质均为销售的行为
此类行为分两种情况: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这种视同销售行为和一般销售行为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委托方将商品交与受托方时,双方只是按协议规定进行了货物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经济利益也未流入委托方,因此不能确认为收入。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才符合收入定义和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才能按协议价确认为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视同买断方式下,销售方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就和销售自购的货物一样,其中和委托方约定的协议价就是企业取得此收入的成本,在销售完成后按实际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协议价对外销售,受托方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受托方实际销售时收取的款项要返还给委托方,并不是受托方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不确认收入,在计算手续费时确认劳务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二、形式不为销售,但实质为销售的行为
此类行为分三种情况: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销售,由于两个机构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属两个纳税主体,因此货物调出方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与将货物出售后,以取得的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应作为销售处理。即在货物分配的当天,企业应按照分配货物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分配货物时:
借:利润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
贷:应付股利
确认收入时: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货物仍在企业内部转移使用,不符合收入定义,也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按成本结转。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因此在货物移送时,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移送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形式和实质均不为销售的行为
此类行为分三种情况:
1.企業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此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应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对外投资
此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仅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上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这类业务并非销售业务,不能确认收入,但在货物移送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投资方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资本公积一溢价
被投资方收到投资时:
借: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收资本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种行为应视为非销售活动的无偿赠送业务,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不能确认收入,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第10版).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1.
[2]赵迎红.税务会计实务[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