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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节能[201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利用工作,建立网络完善、处理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共机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