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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据以研究的案例涉案房屋为公有住房,其中二间最初为原告胡桂云承租,另外一间由第三人王泰旭承租。2002年8月4日,胡桂云立下字据,称"转让升平路29号内19户房屋两间使用权。以后房屋维修及房租等一切费用由王泰旭负责。"并于同日出具收据,承认收到转让该两间房屋使用权费8,000元。2010年12月23日,王泰旭与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就涉案房屋的安置和